托底成功后征收补偿利益如何分配?法律政策未明确规定

2025-05-12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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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托底”措施得以落实,那么该户所获得的征收补偿金该如何进行分配呢?目前,我国法律以及上海市的征收补偿条例并未对此作出具体规定。我们可以参考各法院的相关判例来展开讨论。依据上海现行的征收补偿政策,若被征收房屋内的户籍居民没有其他房产,或者即便拥有房产但符合居住困难条件的,他们都有资格申请托底保障。依据:地块换算出的单价乘以每平方米的数值再乘以托底人数,与房屋价值补偿(即三块砖的价值)进行对比,若前者数值更高,该户家庭便有资格获得托底保障,并相应增加其保障补贴。

那么,若“托底”措施得以顺利实施,该户所获得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如何进行分配呢?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的征收补偿政策中并未对此作出具体规定。

案例一:静安法院(2018)沪0106民初16XXX号

该争议房屋为私人住宅,缺乏房地产权证,仅持有土地使用证。此户家庭符合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标准,家庭成员中共有11人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被征收人将获得价值补偿金共计1,757,603.20元,居住困难户还将额外获得货币补贴1,146,396.80元,此外,还包括总计4,139,074.04元的各项奖励和补贴。

法院指出,在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资格确认方面,设立居住困难保障补贴旨在确保房屋征收后居民的基本居住权利。这一补贴是在征收方与被征收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提出的。若某户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保障补贴的对象,即意味着该户所有成员均享有该补贴所涉及的房屋居住权益,且在此次征收过程中,他们理应获得相应的补偿,对此并无异议,因此无需再对同住人的资格进行额外认定。本法院确认,根据征收协议所列明的居住困难人员名单,共有11人,他们均符合获得安置补偿待遇的条件。

在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问题上,考虑到家庭成员在年龄、经济状况、居住环境及户籍等方面的差异,因此,每一户的补偿利益分配需依据其具体情况来决定。若采取完全平均的分配方式或极度不平衡的分配方式,均将违背民事活动中等价交换、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案例二:普陀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7民初7XX号

系争房屋的产权属于臧XX,他在2012年11月26日,作为房屋的征收方,与第三方达成了一项安置补偿协议。协议中确认,根据政府文件的规定,该房屋将被征收。此外,该户家庭符合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标准,居住困难的人口包括原被告双方在内的六人。此次征收将使该户获得房屋价值补偿金707052.23元,以及居住困难补贴金441347.77元。

法院指出,房屋征收补偿权益的划分必须遵循相关政策及法律条文。经核实的事实和证据,以及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法院对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纠纷作出以下判断:

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资格确认,设立居住困难保障补贴旨在确保房屋征收后户内人员的基本居住权益,此补贴由被征收方在协商后主动提出。若某户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保障补贴的对象,即意味着该户所有成员均享有该补贴下的房屋居住权,且在此次征收过程中,他们理应获得相应的补偿,对此并无异议,故无需再对同住人的资格进行认定。

该户已提交相关申请,并且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并未对征收补偿协议的有效性、补偿款的总额以及安置房的问题提出任何不同意见,因此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均对协议中约定的安置计划表示认可——该计划自然也包括了针对居住困难的保障补贴条款。征收补偿协议已经生效,原告已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保障补贴的受益人。在此情况下,本次征收的补偿应当足以缓解原告的居住困境,而不仅仅是居住困难补贴款的分配——换句话说,原告有权要求对全部补偿权益进行公正合理的分配,甚至可以购买相应的配套安置房。因此,应当认定原告具备受安置的资格,而被告的受安置资格亦同理可得确认。

案例三: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出具,编号为沪0110民初234XX的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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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时,需充分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属性与来源,同时也要依据被征收人和被安置人在征收安置过程中的不同角色、实际居住状况等具体情况来做出决定。李某武、李某红、李某英三人因继承关系而被认定为被征收人,因此,他们应当根据继承原则,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部分进行平均分配。对居住条件不佳的家庭,应增加货币形式的补贴,这笔补贴应平均分配给那些被认定为居住困难的人口。至于被征用房屋的装修补偿金、搬迁费用、家用设备搬迁补贴、均衡实物安置补贴以及按时搬迁奖金,则应归属于被征用房屋的产权所有者和应当得到安置的实际居住使用者。而对于那些未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用补贴,则应归实际搭建者所有。首日签约奖金、团队签约奖金以及按时签约奖金,这些奖励应当由拥有签约资格的被征收人共同享有。

律师分析:

从上述判决中可以观察到,在确定居住困难户身份后的动迁款分配问题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方面,有人主张托底保障人员应确保获得足够的“人头费”;另一方面,也有人提出托底保障人员只需分得增加的保障补贴,而不应包括“三块砖”部分,同时,公房与私房的分配也有所不同。然而,各个法院对此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

依据《上海高院: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会议纪要(2020)》第6条内容,关于【房屋使用人的利益保护】,需探讨的是,当事人能否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即“被征收人在获得货币补偿款及产权调换房屋后,有责任对房屋使用人进行安置”,提出自己应被视为被安置人,进而要求分割征收补偿利益?

在私有房屋征收过程中,通常情况下,只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才能成为安置对象。至于房屋的实际使用者,除非征收部门明确将其列为安置对象,否则他们并不构成征收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至于房屋的实际使用者基于何种法律关系居住并使用被征收的房屋,这一状况并不会因为征收行为的发生而有所改变,也就是说,原有的房屋居住和使用关系将直接转移至安置后的新居。

因此,在征收补偿的关联中,那些并非被安置对象的房屋使用者无权要求分得征收补偿的收益,他们可以依据原有的法律关系,比如抚养或赡养等,来提出解决居住问题的诉求。

关于《71号令》中规定的房屋产权所有人需对房屋的实际使用者进行安置的相关条款,若非房屋产权持有者的户籍居民被认定为居住困难群体,那么他们将被征收部门确认为需要安置的对象。

律师建议:

在征收的房屋中,无户籍的居民数量较多,比如以20平米的公房为例,通常六人居住就能达到最低生活保障线。从之前的案例中可以看出,若能成功申请到最低生活保障,那么可以获得的利益会更大,但这可能会影响到承租人、共同居住者或产权人的份额。如果因为家庭内部纠纷而放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那实在是一件很遗憾的事情。若承租方、产权所有者或签署协议的代理人未提交居住困境申请,依据243号文件的规定,居住困境的审核申请理应由被征收者、公有住房承租者发起。若被征收者、公有住房承租者未提出居住困境审核申请,则房屋使用者、共同居住者有权提出此类申请。

房屋动迁征收事宜牵涉到产权分割、遗产继承以及众多历史遗留问题,其中部分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条文。读者在阅读时,请勿将自身情况与文中描述一一对应。在分配征收所得时,还需考虑房屋的来源、家庭成员的年龄和地位、经济状况、居住环境、户籍信息以及他们对房屋的贡献等因素。若遇到难题,寻求专业动迁征收律师的咨询将是最为明智的选择。

若需获取上海地区的法律咨询服务,请联系崔萍律师,拨打她的电话号码:13564123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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