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2026-01-08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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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发布的时候是2008年2月19日,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的那个第183号令,是从这发布的,参考按照了2014年4月4日 ,这 。

决定对《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高层建筑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楼体灯饰设施管理规定〉等四部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为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与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实施。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属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构成要素,涵盖经济适用住房的建造与供给,包含经济适用住房的货币补助,涉及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本办法所讲的经济适用住房发展建造以及供应,是指人民政府给予政策优惠,限定售卖价格、面积,依照合理标准建造具备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并且提供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本办法所讲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意即人民政府采用货币补贴方式,给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拿来购房补贴 。 , 。

本办法中所讲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指那些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利用自身自用土地,限定销售的价格以及面积,按照合理的标准去建设住房,进而提供给本单位内部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开始实施,其实施过程应当遵循这样的原则,即由政府主导,有着政策扶持,具备公开透明的特点,并且要做到公平公正。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有关工作,是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工作 。

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一个机构,负责本辖区以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工作。

行政管理部门有发展改革部门,也有城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价格、民政、税务等部门,这些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的各自相关工作。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参与编制,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参与编制,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参与编制,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参与编制,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参与编制,编制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货币补贴计划编制方式相同,也需经此流程,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发展计划。

本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协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去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用地计划,并且要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里进行统筹安排。

第二章 供应和补贴对象

第七条,城市之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去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是去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情况,应当符合以下这些条件:

其一,拥有本市市区城镇的常住户口,其二,这其中包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三)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由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全市经济发展情况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行业部门,根据全市住房价格水平等实际状况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公之于众。

第八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要按照一定程序办理核准手续,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同样需依照此程序办理核准手续 。

(一)申报,申请家庭当中,户主需要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或者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与此同时,要进行选择,确定申请的类别。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要进行初审,需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相关工作,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其中有组织入户调查,还有查档取证,以及开展邻里访问,另外还有运用信函索证等方式,以此对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予以核实。若初审合格,要在申请家庭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长为7日。当公示期满后,要是没有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那就上报给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若初审不合格,要及时通知申请人。

首先,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要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实地调查的方式,对申报情况展开复审。然后,要是复审合格了,就要把申请家庭情况公示7日。接着,公示期满后,要是没有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那就予以核准,并且要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最后,要是复审不合格,就要及时通知申请人。

登记时,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查验上报材料,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就予以登记,分别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通知书》与《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通知书》,还要建立相关档案;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通知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由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对于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或者货币补贴资格的家庭来说,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或者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的家庭户口所在地区政府,定期通过组织摇号这个方式,来确定购买家庭以及货币补贴家庭。

摇号的程序应当去公开,并且是需要由公证的机构在现场进行公证的。经过摇号从而确定出来的购买的家庭以及是货币补贴的家庭,能够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去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是能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

第十条,区人民政府所指定的机构,应当针对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或者货币补贴资格的家庭,展开年度复核工作。对于那些已经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补贴条件的家庭,要取消其相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或者货币补贴资格。

第三章 建设和供应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建设时,要遵循统筹规划的原则,还要合理布局,并且要配套建设,需充分考虑城市那种低收入住房存在困难的家庭,对于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所提出的要求,要合理去安排区位布局,以此方便居民能够工作以及生活。

其一,第十二条,其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其三,是以行政划拨的方式来供应的,其四,并且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之中,其五,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的时候单独列出,其六,以此确保优先供应。

严禁在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获取划拨土地之后,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等途径,以一种变相的方式来开展商品房开发 。

第十三条,针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要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予以免收,。

任何一个单位,都不可以打着押金、保证金之类的名义,拐弯抹角地向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单位去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供应也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是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建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所在区人民政府,进行踏察选址的,还要组织论证,进而提出拟建项目意见,之后报市人民政府同意,最后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价格、财政这些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组织公开招标,来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以国有大型骨干建筑企业为主的企业去实施;还能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被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范畴之中的,涉及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招标事宜,依照市政府针对棚户区改造所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

对于在商品住房小区里搭配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这种情形,要于项目出让条件之中,清晰明确配套建设的那边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整体建设面积,还有单套的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所占的具体比例、详细的建设标准以及建成之后的移交或者回购等相关情况,而且得用合同这种方式去约定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哈尔滨房产政策_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_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在规划设计以及建设方面,要依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去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通过采取竞标方式,来优选规划设计方案,达成在较小的套型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

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当中,要去推广应用那些先进以及成熟且适用的新技术,还有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此来达成经济、节能、环保的要求。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由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销售。

第二十一条,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把保本微利当作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还有浮动幅度,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一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之后再公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利润不可以高于3%。市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仅能按照成本来销售,不存在利润。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要实行明码标价,其销售价格不能超过已公示的基准价格以及浮动幅度,并且不可以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作标明的费用,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进行监督。

在第二十三条当中,价格主管部门需要去加强成本监审,要广泛且全面地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以及利润的变动状况,以此才能保证经济适用住房达成质价相符的结果。

符合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所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家庭,能够凭借《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通知书》,去购买1套经济适用住房。

专门针对那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而言,能够优先去提取公积金,或者优先发放公积金贷款。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要依照规定去办理权属登记,这是第二十五条的要求, 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权属登记这个操作步骤时,得在房屋登记簿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当中作出相应的记载,没错呢,就是这样的规则 。

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拥有的是有限产权,依照本条三款所规定的那样,向人民政府去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之后,便能够取得完全产权。

一旦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如果还未满5年,那就不准许进行上市交易;当处于5年这个期限内,要是购房人因为存在特殊原因并且确实有转让经济适用住房这个需要的情况下,将会由人民政府依照原本的价格,还会综合考虑折旧以及价格水平等相关因素来实施回购。

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达到5年这个时间节点后,购房人便能够将经济适用住房予以转让,不过政府拥有优先回购的权利。在出售该住房的时候,应当依据届时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以及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之间的一定比例,向人民政府去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而具体的交纳比例是由市人民政府来进行确定的。

本条二、三款规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序号为第二十七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置其他住房,此情形下,原本的经济适用住房,将由人民政府,依照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实施回购 。

第二十八条,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由政府进行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其用途方面,依然应当被用于去解决其他低收入家庭所面临的住房困难问题 。

第四章 货币补贴

按照规定比例,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要分别列入市、区财政预算。列入市财政预算的那种,在土地出让金里列支;列入区财政预算的那种,在土地出让金以及其他财政预算等资金里列支。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的第三十条规定,是依据全市国民经济发展的状况,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定期的测算,然后予以公布的 。

第三十一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还要会同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还有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一起提出补贴指标分配比例,并且提出意见,之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之后,把补贴指标分配到各区人民政府,而且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财政行政管理的部门,要依据补贴指标分配的计划,把补贴资金定期地拨付,到各区人民政府的货币补贴账户(。)。

对于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所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家庭,遵循先购后补的准则。申请该补贴的家庭,需在为期一年的时间内,于本市城市规划区的范畴之内购置住房,并且秉持《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通知书》以及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材料,前往户口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所指定的机构,去领取货币补贴款项。

第三十三条,申请家庭购买货币补贴住房之后,要依照规定去办理权属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权属登记这个行为的时候,应当于房屋登记簿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当中作出相应的记载。

第三十四条,已经领取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款的家庭,要是把所购买的房屋进行上市交易,或者又去购买其他住房的话,那么就应当把货币补贴款按照原来的渠道退回去,专门用来作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第五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属于经济适用住房的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适用本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优惠政策适用本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供应对象适用本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价格管理适用本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产权关系同样适用本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

单位进行集资合作建房,这种行为应当被纳入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同时也要纳入用地计划实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本市建成区以外的独立工矿企业,以及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有较多职工家庭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同时要符合城市规划,还要符合住房建设规划。

第三十七条,申报单位进行集资合作建房项目,需要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去提出申请,并且要提供下列这些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 单位职工住房情况明细表;

(四) 不少于建设总投资50%的资金证明;

(五) 拟建项目初步规划方案和实施方案;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申请过后呢,那还要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还有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所在区人民政府一起去现场踏察,进而形成初审意见,之后报市人民政府同意以后,再依法去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第三十九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不得转让,不得有利润。

第四十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销售对象,要限定于本单位,对于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是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单位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当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需求之后,若房源还有剩余,那么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组织,面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予以出售,又或者是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成本价进行收购,收购之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四十一条,那些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的家庭成员,那些已经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成员,那些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成员,那些已经参加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家庭成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任何单位,皆被禁止,借集资合作建房之名,行变相实施实物分配之事,或行商品房开发之事 。

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可以组织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都不准新征用或者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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