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发〔2021〕8号: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2025-10-20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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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政办发〔2021〕8号

2021年11月26日

各地区行政单位,包括定州与辛集,雄安新区管理机构,省府各部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精神,为促进我省保障性租赁住房事业发展,健全我省住房保障制度,经省政府批准,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遵循国家领导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后续历次全会精神,包括省委九届十一次至十四次全会决议,立足于新的发展阶段,秉持新的发展理念,构建新的发展格局,始终以人民为根本出发点,明确住房的根本属性是居住而非投机,着重强化住房的民生功能,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量,纠正住房租赁市场在结构上的不足之处,着力帮助新市民和青年群体解决住房难题,推动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为新时代建设经济强省和美丽河北贡献新的力量。

二、主要任务

选择关键培育城市。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是“十四五”期间住房规划的核心内容,各地(含定州、辛集市,下同),雄安新区需立足实际需求,遵循供需平衡理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吸纳人口较多的大城市石家庄、邯郸、唐山、保定、秦皇岛、张家口以及雄安新区作为优先培育城市,应迅速推进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其他城市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着力解决他们的住房难题,以面积不超过七十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优先满足需求。在定价方面,要遵循租赁户收入可承受、企业经营能维持的原则,确保租金合理。租金水平应低于周边同类型市场租赁住房的价格,保持一定的竞争优势。市场租赁费用通常每年由各地住建机构组织一次评定,特殊情况可灵活调整评定周期。入驻与退出的明确标准、微型单元的精确尺寸,需由地方政府依据保障基本需求的原则,审慎设定。

要广泛吸纳社会资源,借助市场规律,鼓励不同机构参与,通过多种途径增加房屋供应,确保投入者享有产权,重点运用村集体可经营性土地、公司自有未利用空间、工业园区附属地块和现有空置房产,少量动用政府新划拨土地,同时配置必要的商业配套。在商品房销售速度缓慢的地方,推动房地产公司把多余房产改造成公租房,并且自己管理使用。各地住建局要在网站建立沟通渠道,马上公布能用来建公租房的土地和房子信息,帮助土地使用者、房产所有者和其他企业联系,吸引更多人加入。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制定发展计划时,城市人民政府需要先了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需求,同时掌握存量土地和房屋资源的具体情况,还要分析当前租赁住房的供求关系和品质水平,遵循职住平衡的基本理念,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差异化政策,通过新建、改建、改造、发放租赁补贴,以及将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途径,确保有效增加供给。城市人民政府需要合理规划“十四五”期间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指标和相关政策,拟定每年的建设安排,并且将相关信息公布给社会大众。

注重房屋质量,加强工程安全监督,项目负责方承担质量首要职责,勘察、设计、承建、监理各方承担质量主要职责。保障性租赁房建设需遵循《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等文件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道路、网络等市政设施必须完善,能够满足日常基本生活需要。保障性租赁住房需要实施简单且环保的基础装修,达到可以立即入住的状态。对于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提倡依照接近零能耗建筑的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同时可以领取相关的建筑节能奖励。

要提升监管效能。地方政府需设立租赁房屋治理信息平台,对保障性租房的规划、租赁及经营实施全方位监控。各市及雄安新区住建机构须联合其他相关单位,严格核查租房申请者的资质,仅向符合标准的申请者提供房源,严禁将保障性租房用于转租或转借。已获得公租房支持的家庭,不可以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这类住房不能公开出售,也不得私下转让,不允许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名义进行非法经营活动,也不得以此为名搞变相的福利分房。各市及雄安新区住建部门需强化监管力度,周期性检查公租房实际运用状况,针对合同期内违规转售或变相处置房产的业主,要依法依规实施惩处措施。

地方政府的责任需加强。市一级政府要对其区域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帮助新来人口、年轻人等解决居住难题承担主要职责,并将此类住房归入公共住房项目体系。市政府要拟定执行方案,明确具体措施、参与标准及进出机制、申请分配程序等,然后送交省级住建部门审核。省住建部门需联合相关单位,对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状况进行监督核查,并开展监测评估工作。

三、落实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城市项目,前提是征得农民集体许可,并且获得城市政府批准,可以尝试用这类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也可以支持在城区内,特别是靠近工业园区或交通便捷的地方,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通过自行建造,或者与外部合作、共同投资等途径,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经营。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够申请抵押贷款,由乡村集体组织负责建设及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提供给所有符合资格的保障人群。

2.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优先推进城市,经市政单位批准,若符合规划方案、产权归属不变、达标安全标准、征得居民许可,则企业机构可使用已获准的土地,兴建公共租赁住宅,同时变更土地性质,无需补缴地价,原有划拨土地可维持划拨形态;土地使用权者能自行建造或联合其他商业主体,负责公共租赁住宅的建设与经营。单位利用空置土地建造的公租房,首先提供给符合标准的本机构工作人员,多余的房间提供给其他符合条件的保障人群。省级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集中安排本地区事业单位建设公租房,将其统一纳入当地公租房规划,实施规范化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根据新核定的土地或房屋用途完成不动产登记手续,土地用途或房屋用途的标注应写明核定用途,登记簿的备注部分可以写明是保障性租赁住房。

河北省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_石家庄最新房产政策_河北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目标

3.产业园区配套用地。经市政当局核准,在安全得到保障的基础上,产业园区内工业项目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可从7%上调至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亦相应提升,增加的部分主要用于兴建宿舍式保障性租赁住房,禁止建设成套商品房,工业项目配套用地面积比例及违约责任须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清晰载明;同时倡导将产业园区内各工业项目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整合,集中用于建设宿舍式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工业园区相关设施用地建造的公租房,主要提供给符合要求的园区工作人员。

对非住宅类既有建筑进行改造。各城市行政单位在符合布局方案、所有权不变、确保结构安全、听取民众意见的基础上,可以将闲置及利用率低的商业场所、酒店、工厂、仓库、科研机构、学校等非住宅类既有建筑,改建成公共租赁住房。在用作公共租赁住房期间,不改变土地用途,无需缴纳土地费用,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保障人群开放。

新增国有土地用于建设房产。城市重点发展区域需根据租赁住房的需求,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在住宅用地中的占比。要依据本地发展蓝图和住房年度建设安排,制定科学合理的年度住宅用地供应方案,将租赁住房用地单独列出,优先安排,确保足额供应。这类住房的建设用地通常设置在工厂区及其邻近地带,或地铁站点周边,以及城市发展的重要区域,目的是推动产业与城市、人口及土地住房的有机结合,实现工作与居住的合理匹配。供应这类土地可以选用出售、租赁或无偿划拨三种途径,对于出售或租赁的,必须事先明确租赁住房的收费标准及其变动机制,并且可以分阶段支付地价。新建商品房项目,可以搭配一定数量的公租房,具体搭配比例和运营方式由地方政府决定。支持在地铁站上方的商业设施中设置一定数量的公租房。在政府新出让的土地上建设的公租房,向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开放。

要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审批内容和步骤,建立迅速的审批机制,提升项目审批的速度。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政府需要组建一个领导小组,由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同时吸纳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参与进来。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机构承担收集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的任务,由专项工作组评估工程构建方案,评估获得批准后,赋予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机构发放项目核准凭证的权力,相关单位负责处理项目启动、土地使用、区域规划、工程建造、消防安全等事务。未涉及土地所有权变更的计划,能够使用既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等资料作为土地依据,无需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研究将建筑项目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整合为单一流程。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

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主动争取国家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依照国家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相关扶持规定,对符合要求的公共租赁住房建造计划给予财政补贴,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对被列入重点支持名单的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而其中流向企业的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则专门用于附属设施建设。在有效控制政府债务风险的基础上,努力争取专项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

(四)减轻税收成本。各地区需执行国家针对房屋租赁的相关税务措施,增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扶持。广泛宣讲税收方面的法规,借助数字技术提升管理效能。将非住宅类用地和房产改造成保障性租赁住房,获得专项资格证明后,可以享受住房租赁涉及的增值税、房产税等减税政策。针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包括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实施民用水电燃气收费标准,对于借助非住宅类闲置土地及非住宅类闲置房产建造的公租房,在获得公租房项目确认文件后,其水费、电费、燃气费均按居民标准收取。

(六)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

增强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资金扶持,促使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市场机制向持有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的企业发放长期资金;依照合法合规、防范风险、确保商业盈利的标准,为将现有房产改造成非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公司发放资金。健全适配公租房的信贷数据统计,执行房产资金调控政策时实施特殊处理。

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发售金融债务凭证,所获资金专项用于增加保障性住房信贷支持。允许公司单位发行公司信用债券,包括企业债务凭证、公司债务凭证和非金融企业融资工具等,资金将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及管理。若企业所持有的经营性保障住房能产生稳定持续的收益,可将房产作为增信措施,进而发行住房租赁信用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四、保障措施

要妥善处理政策连贯性。各地区需将协助新居民、年轻人等群体解决居住难题作为优先工作,充分关注公共租赁住房的兴建,确保公共租赁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方针一致。那些原本未纳入国家公共租赁住房体系的闲置存量房、已清退的公共租赁房、政府持有的房产以及小面积的人才公寓,均可划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范畴,但不可同时获取中央的财政补贴。这些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需要由各市政府负责确认并处理房屋属性变更、不动产注册等事务,并将相关情形通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于商品房消化速度较慢的城市,应主动设法将闲置的存量房屋转变为可用房源。石家庄市为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需将符合规定的新建、改建租赁住房项目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政策。未列入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发展城市的,要依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流入情况规划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经省政府批准后,可以享受重点发展城市的优惠政策。

要提升单位间的配合程度。省级住房保障工作指挥部负责安排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事务,执行国家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方针,并对关键事项进行商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需增强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事务的统筹规划和督促管理,联合相关单位开展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评估工作,并迅速归纳推广好的做法。省相关部门需提升政策配合度,注重工作连贯性,增强业务指导力度。各市需完善管理机构设置,清晰界定各机构及单位的工作任务,严格追责,保证各项措施执行完备。

(三)强化监督指导。省级相关部门需提升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事业的监管强度,针对政策执行不力、进展滞后的情形,开展谈话提醒与督促工作;若目标未能实现、问题较为严重,应适时启动追责机制。

(四)务必加强宣传引导工作。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需借助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平台,阐释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扶持政策;搜集并传播具有推广价值的成功经验。积极引导社会舆论,提升社会各界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关注度,营造多方协作、广泛拥护的良好环境。

附件:河北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部门责任分工

河北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部门责任分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事务,承担计划申报、项目实施及效果评估的监督工作。省发展计划部门负责中央财政资金安排,管理投资使用,执行居民水电燃气定价机制,并负责专项融资及企业债券的申请指导。省财政厅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手,负责向中央财政申请补助资金,并指导政府专项债券的发行准备工作,同时与省税务局合作,推进税费减免的相关事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监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地的规划政策得到有效执行。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以及河北证监局,则负责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金融融资方面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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