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不包括自建)不动产,一般纳税人在销售时,有权选择采用简化的计税程序。具体操作为,以不动产的取得总价款及额外费用,扣除购置成本或当时取得价款的差额,作为销售所得。在此基础上,需按照5%的税率计算出应缴纳的税款。完成不动产所在地的税款预缴后,纳税人还需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编号财税〔2016〕36号)中的附件二,具体为第一条第八项的第一点内容。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在销售其取得的非自建不动产(不包括个体工商户所售购的住房及个人销售的不动产)时,需将所获全部收入及额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成本或购买时的估价,所得差额即为销售额。该销售额将依据5%的税率来计算应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完税款后,需依照既定的计税规则,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这一规定源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第一条第八项第五点。
对于个人销售的非自建不动产(不包括个人购买的住宅),其销售额应依据取得不动产时的全部收入及额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成本或取得时的估价,计算得出的差额;该差额需按照5%的税率来确定应缴纳的税款。
政策依据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编号财税〔2016〕36号)中的附件二,具体为第一条第八项的第十一条。

个人若出售购买时间不超过两年的房产,需按照5%的税率全额支付增值税;而若出售的是购买时间达到两年或更长的房产,则可以免除增值税的缴纳。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以及深圳市,一旦取消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区分标准,便将实施全国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适用于这些城市。对于这些城市中个人出售已持有2年及以上(含2年)的住房行为,将不再征收增值税。此政策自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理免税的程序、购置房产的期限、发票的出具、非购买方式获取住房的行为以及相关的税收管理规范,均需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强化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就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的若干具体问题发出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中的具体规定执行。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编号财税〔2016〕36号)的附件三中的第五款内容。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推动房地产市场稳定和持续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通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2024年第16号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