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网报道称,在9月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宗涉及经济适用房租赁的争议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了房东与租户签订的租赁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并且对由此产生的收益进行了没收。
上海法院在此次判决中,首次以民事制裁手段对经济适用房出租活动实施了叫停。
法院消息显示,2010年,张女士家庭因面临住房难题,通过申请,以每平方米4562元的价格在上海松江某小区购置了一套经济适用房。与此同时,在该地段和品质相当的普通商品住房,其市场售价已高达每平方米8099元。
张女士在签署的《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中明确指出,她及相关人员通过购置获得涉案房屋的有限产权。同时,她承诺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用于申请者的居住。未经允许,张女士等方不得将房屋进行转让、租赁、出借、赠予或变更其使用性质,且不得设立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之外的抵押权。
2014年6月,张女士将购得的经济适用房出租。
上海一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该涉案房屋属于经济适用型住宅,产权登记资料明确标注为“有限产权”。这种房屋的性质与一般商品住宅存在差异,因此在处理租赁争议时,必须首先审查合同的效力。在本案中,张女士及其两位同伴以远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的优惠价格购买了这处房屋,并在预售合同中共同作出承诺,表示所购经济适用房将专门用于申请者的居住和用途。任何未经授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转让、租赁、出借、赠予,亦不得对房屋的使用性质进行任何形式的变更。
张女士身为涉案经济适用房的有限产权持有者之一,其出租涉案房屋以获取租金收益的做法,违背了之前的承诺,同时也违反了经济适用房购房者不得擅自出租房屋以谋取利益的相关规定,这实际上是一种利用公共资源来谋取个人私利的行为。

据此,上海一中法院作出裁决,旨在规范保障性住房的管理秩序,判定张女士与齐先生签订的租赁协议无效,并额外发布裁决书,对涉及的相关收益进行没收。
本案主审法官李兴这么说
目前社会上经济适用房出租现象较为普遍。
将原本属于民生保障范畴的住房违规投入市场出租,此行为系以公共资源为手段谋取私利,严重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对社会的诚信、公平与正义造成了严重伤害,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