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上海市的相应法规,经济适用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共同居住者不得擅自将此类住房进行转卖、租赁、出借、赠予或变更其用途,亦不得设立除经济适用房购房贷款担保之外的抵押权。若购房者因种种缘由欲将经济适用房进行转让,他们应当如何操作呢?
一、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不满五年
(1)购买其他住房
若经济适用房房地产权证取得时间未满五年,相关权利人及共同居住者若拟购买其他住宅,需向原审批购置经济适用房的区域(或县)住房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原住房保障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住房保障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后,需在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共有产权保障房回购通知单》。权利人接获该通知单后,需在三十天内与住房保障部门达成房屋转交协议。该回购价格是基于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的原售价,并加上银行存款的利息。利息计算的时间段是从《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房屋转交协议签署之日止。利率则参照签署转交协议当日的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只有当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和同住人拿到原住房保障机构提供的关于回购已完成的证明文件,他们才能够进行购买其他住房的合同网上备案手续的办理。
(2)申请回购
若取得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的房地产权证时间不足五年,且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因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同住人迁离上海或出国定居,或者因夫妻双方离婚需要将住房出售以分割财产,或者家庭成员遭遇重大疾病急需资金支付医疗费用等特殊情况,则可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回购该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
房地产权利人若申请回购,需递交《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回购申请审核表》,同时提供与已登记的同住人共同签署的书面申请(单身购房者除外),以及原《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预(出)售合同》、《房地产权证》、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文件。

原住房保障部门需在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查,若核实情况属实,则需与房地产权利方签署房屋转手协议,而回购价格的确定方式与之前所述相同。
二、购买满五年需要转让
在获得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的房地产权证满五年之后,若权利人打算进行转让,则必须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提交《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转让申请审核表》,同时提供与已登记的同住人共同签署的书面申请(单身购房申请人无需此步骤),以及原《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预(出)售合同》、房地产权证、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
住房保障部门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若决定回购,则应向房地产权利人发出书面通知。在通知送达后的三十天内,该部门需与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的房地产权利人签署转让协议。回购的定价将依据相同地段、类型和质量的新建存量二手住房的市场价格,由双方共同指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同时,原住房保障机构应按照《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预(出)售合同》中约定的比例,向房地产权利人支付相应的回购款项。对于决定不进行回购的,相关当事人应通过书面形式通知房地产权利人,允许其将房产转售给第三方。房地产权利人需依照《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预(出)售合同》中的规定,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所在地的区(县)财政部门支付相应比例的转让费用,完成这一步骤后,方可进行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的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
除此之外,在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被原住房保障机构回购之前,产权所有者和居住者需将户籍从该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中迁出,并且结清水、电、气等公共事业费用以及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在原住房保障机构支付回购款项之前,该机构需入户对房屋状况进行实地检查,并核实产权所有者和居住者是否已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了相关手续。若房地产权利人或与其共同居住者尚有未结清的费用,原住房保障机构将在回购款项中予以扣除。
三、出售后的收入如何处理
房地产权利人在接到原住房保障机构发出的不回购决定书面通知之后,便有权将房产转售给他人。根据《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预(出)售合同》的规定,权利人需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份额,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所在区域(县)的财政部门支付相应的转让费用。完成这一步骤后,权利人才能够进行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的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