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税务部门公布5起偷逃税款被处罚案件。
纳税申报存在着悬殊的情况,其背后隐藏着一些“玄机”。接下来将揭秘网络主播乐传曲的偷税案。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对一起网络主播偷逃税款案件进行了依法查处。此主播名为乐传曲(网名:曲曲大女人)。她通过使用个人账户收款的方式来隐匿销售收入,并且还把个人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等手段,以此来偷逃税款。上海税务稽查部门针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了一系列处理处罚决定。一是追缴税费款,二是加收滞纳金,三是处罚款,这三项总计 758 万元。目前,涉案的税费款、滞纳金以及罚款都已经追缴入库。
大量业务低申报额 个税申报仅60余万元
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比对分析得知:网络主播乐传曲在公众网络平台上因出格言论而遭到全网抵制。然而,他凭借已笼络的一批粉丝,开展私域咨询业务,该业务的热度和售价一直都很高。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他在近两年仅仅申报了个人收入 60 余万元。
检查人员接到立案信息后,开始对乐传曲的收入情况及变现方式进行分析。他们走访调研了多家同类公司,并调取了大量外围资料。通过这些工作,发现乐传曲的变现方式不是传统主播依赖直接带货、橱窗售卖产品等模式,而是通过“平台营销推广+私域引流”的模式开展,其营收行为更为隐蔽。那么,这些收入是如何申报纳税的呢?
千万发票掩护 资金回流个人账户
检查人员对乐传曲的个税申报数据进行了分析。他们发现,自行申报的税额非常少。并且除了直播平台之外,还存在两家在沪的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通过数据查询可以得知,乐传曲分别是上述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
做好充足的前期准备后,检查人员通知乐传曲配合检查。乐传曲起初态度强硬,称自己近一年收入才猛增,而前两年处于积累人脉阶段,开销大所以收入较低是正常的,并且去年收入已全部申报,不存在隐匿收入的情况。检查人员出示银行流水明细以及对应网络平台的交易流水情况之后,她就突然不再提及业务情况,还推脱说财务问题都由会计负责处理,她自己对具体情况并不清楚。接着,检查人员与她的财务人员取得联系,开始对其公司情况进行逐一的对账梳理工作。
经对账排摸得知,公司的主要收入构成包含以下几种:网上授课收入、连麦直播收入、“闺蜜圈”一对一服务收入以及线下活动门票收入等。并且,上述这些业务都是通过某一个网络平台来进行销售与收款的。乐传曲在平台上开设了名为“曲曲大女人”的店铺,其绑定的收款账户是乐传曲的个人银行卡账户。该店铺取得的订单收入,在扣除平台手续费后被提现至其个人银行卡,并且上述收入都未申报纳税。
检查人员进一步对两家公司收受的数百份发票信息进行逐一分析比对。在这些发票信息中,几个名字带有“科技中心”的开票方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这些开票方名字相似,注册地相近,并且同为个体工商户。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它们竟先后为两家公司开票超过 1000 万元。这里面是否存在猫腻呢?检查人员对银行资金流水进行了分析,整理汇总了异常资金流。他们刺破了这几家空壳公司的伪装,顺着线索一步步追踪,精准锁定了资金流向。最终还原了这笔资金经过层层周转后,都流向了乐传曲个人的银行账户,且被用于其个人消费的事实。
证据面前还真相 踩过红线受处罚
在众多事实证据的面前,乐传曲承认了以下几点:这几家公司的法人是他的亲属或助理;上述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为了降低他的税负而实施的筹划;通过虚构业务套取资金并回流的方式,把他取得的个人劳务所得转换为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通过个人账户收款来隐匿应税收入。这些都是违法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其一,纳税人若伪造账簿、记账凭证;其二,纳税人若变造账簿、记账凭证;其三,纳税人若隐匿账簿、记账凭证;其四,纳税人若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其五,纳税人若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其六,纳税人若不列收入;其七,纳税人若少列收入;其八,纳税人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却拒不申报;其九,纳税人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只要出现上述情形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就属于偷税。[id_954717985]
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按照法律规定,针对乐传曲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追缴税费款的决定,同时加收了滞纳金,并且还作出了罚款的决定。
乐传曲表示,他已经深刻地认识到自身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他今后一定会以此为戒,并且会时刻牢记要进行合规经营以及依法纳税。
绕道千里之外出口的货物,其真实情况是还原了应征税货物未申报偷税的真相,且这些货物是真实货主出口的。
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我国针对具有高污染、高能耗以及属于资源型的“两高一资”货物,采取了一系列限制措施。在出口环节,对部分货物征收增值税等税费。然而,一些不法分子起了“歪心思”,他们借用他人的空壳企业,将应征税的货物进行出口,却逃避缴纳税费,从而导致了国家税收的流失。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与深圳海关缉私部门、海关风控分局以及外汇局等部门展开联合行动。他们依法对一起出口应征税货物未申报而偷逃税的案件进行了查处。张某等是真实货主,他们取得铬铁等“两高一资”货物的外贸订单后,借助不法货运代理进行居中串联,以深圳市祥云通盛贸易等 10 户空壳企业的名义进行报关出口。并且,他们未按规定申报以及缴纳出口环节的增值税等税款,税务部门依法对他们作出了处理处罚。
货物出口舍近求远不合常理
前期,深圳海关风控分局针对辖区内的出口企业进行态势分析。在分析过程中,他们发现深圳市祥云通盛贸易有限公司等 10 户深圳企业存在异地出口铬铁等货物的情况,且这些货物的出口金额呈现出激增的态势。随后,他们将相关线索移交至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以便开展共同研判工作。
获取线索之后,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立刻展开初步分析,发现了“事有蹊跷”。通常情况下,铬铁这类货物重量大、体积大且运输成本高,相关的出口企业为了节省运输成本,通常会选择在附近进行报关出口。然而在这个案件中,出口铬铁的生产地和出口地都在北方,却绕了很远的路,以深圳企业的名义进行出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规定,出口第七条所列举的情形的货物劳务,是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需要按规定征收增值税。铬铁属于“两高一资”货物,其出口行为恰好符合该《通知》第七条所列举的情形,所以出口铬铁不但不能享受退税,而且在出口环节还必须缴纳增值税等税款。
检查人员通过依托税收大数据进一步展开分析后发现,线索企业没有将货物运输至北方港口的物流发票,同时也没有增值税申报记录,这显示出存在偷逃出口环节增值税的嫌疑。紧接着,检查人员迅速对相关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结果发现这些企业都已经走逃失联了,其空壳企业的特征十分明显,并且企业的状态与出口规模严重不相符。究竟是何人在幕后控制这些空壳企业呢?又是谁在大量出口铬铁等“两高一资”货物呢?
资金链条牵出背后真相
检查人员带着这个疑问,依法调取了这 10 户空壳企业的出口报关单信息。他们发现出口报关行集中在北方某口岸城市。于是,检查人员立即前往当地开展调查取证。结果显示,相关出口报关信息是由货运代理公司提供的。
同时,检查人员依法获取了这些空壳企业以及关联人员的资金流动情况。经分析发现,资金链条的上游部分,正是那些向报关行提供出口报关信息的货运代理公司。通常来讲,货运代理公司作为企业出口的服务主体,主要承担运输、报关等包办服务的工作,并且会向出口企业收取代理费用。这两种情况明显是异常的。
检查人员通过进一步分析调查得知,货运代理公司的上游是张某等人,他们的付款账号开户行都在北方某市。在将货物出口日期与转账记录进行比对之后,发现有 10 户空壳企业在出口铬铁等货物之前,张某等人都会向货运代理公司支付比正常收费标准高很多的费用。接着,货运代理公司先扣除一定的手续费,接着向 10 户空壳企业以及其关联人员进行转账,转账的摘要内容是“借壳”。
检查人员依据上述调查取证的情况,做出了这样的判断:张某等人为出口铬铁等货物的真实货主,而 10 户空壳企业则是真实货主借壳出口以及偷逃税款所使用的作案工具。
隐匿幕后难逃恢恢法网

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在海关缉私部门以及外汇局等部门的协助下,开展了多部门联合的收网行动,将涉案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在收网的现场,检查人员通过对涉案嫌疑人进行询问,把涉案电子资料固定下来,从而明确了张某等人作为真实货主却隐匿在幕后,通过不法货代借壳出口来偷逃税款的违法犯罪事实。
张某到案后供述称,不法货运代理公司凭借“两高一资”产品主要在北方港口出口这一特点,充当了“掮客”的角色,以此赚取手续费。倘若真实货主有借壳出口的不法需求,就由不法货运代理公司居中进行串联,借用深圳市祥云通盛贸易有限公司等 10 户空壳企业的名义来出口,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当被检查人员询问作案动机时,张某供述道,为逃避缴纳税款且增加被税务机关查处的难度,他们心存侥幸,以与自己无关联关系的空壳企业名义进行出口。后续,即使相关空壳企业被发现有偷逃税款行为,因为不法货代在其中起到串联作用并发挥了“防火墙”的功能,所以他们认为税务机关难以追查到隐匿在幕后的真实货主。张某等人对自己自以为是的想法深表懊悔。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时,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时,税务机关也会采取同样的措施。据此,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决定。决定追缴 10 户深圳企业少缴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1.29 亿元。决定追缴 10 户深圳企业少缴的企业所得税 1.41 亿元。并且依法加收滞纳金。
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对张某等相关人员的一些行为进行进一步侦办。这些行为包括出口应征税货物却不申报纳税以偷逃税款,以及涉嫌低报价格走私出口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对于不法货运代理商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关部门正在依法进行行政方面的核查处理以及刑事方面的核查处理。
千万厂房以三折的价格成交,吃亏这一说法是假的,而偷逃税这一情况是真的,接下来将揭秘宁波市奉化斯莫森服装辅料厂的偷逃税案。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宁波市奉化斯莫森服装辅料厂隐匿厂房交易收入偷税案件进行了查处。经查发现,该服装厂在厂房转让期间制作了“阴阳合同”。合同中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约定了合同交易金额,并且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在纳税申报时,该厂隐匿了未开票部分的收入,金额达到 1340 万元,从而少缴纳了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针对其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理处罚决定,决定追缴税费款,同时加收滞纳金,并且处罚款,总计 1296 万元。
厂房卖出“白菜价” 交易违背市场规律
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在对相关涉税数据进行分析时察觉到,宁波市奉化斯莫森服装辅料厂在办理厂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过程中,是以 900 万元的合同交易价格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并且是依据发票金额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的,其交易价格呈现出明显的异常情况,具备偷逃税款的嫌疑。
调查显示,检查人员证实宁波市奉化斯莫森服装辅料厂出售的厂房,其土地面积为 3869 平方米,有三幢房屋,总建筑面积是 2956.05 平方米。经了解,该厂房周边同类型同规模的厂房在同期挂牌销售时,价格在 2500 万元到 3000 万元左右。令人疑惑的是,此厂房曾在中介网站上挂牌出售,标价为 2800 万元。
挂牌价是 2800 万元,实际成交价是 900 万元,中间存在近 2000 万元的差价。这究竟是公司因为急于变现而采取的无奈行为呢,还是为了偷逃税款而怀有别有用心的举动呢?
转账记录漏破绽 “阴阳合同”浮出水面
检查人员带着这个疑问,依法调取了该公司的银行公账以及法定代表人孙某个人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经过查阅,发现该公司账户的流水情况与合同成交价格 900 万元是一致的。并且,双方对公账户之间不存在任何可疑的资金往来信息。
这似乎真的仅仅是一笔摆在显眼处的“吃亏”交易。那么企业是否会在看不到的地方挑选特定关系人来进行暗中操作呢?
检查人员经过审批报备后,进一步将调查范围扩大。他们从公司的对公账户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开始着手,对那些资金往来存在疑问的账户进行查验。通过分析和比对,他们发现上述两个账户与季某的个人账户之间都有着密切的资金往来。随后,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交易前后时期内季某的银行流水,其中一笔大额的转账记录引起了他们的注意。
这笔转账的金额是 200 万元。汇款的日期和该公司厂房转让合同的签订时间是一致的。汇款人汪某正是在前期调查中被证实为买方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检查人员认为,这绝不是巧合。
检查人员在调查期间核实到,季某是孙某之子,并且季某参与了该公司日常的经营活动。
检查人员掌握了证据并进行询问,孙某承认在厂房买卖期间,为少缴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制作并签订了“阴阳合同”。其中,明面上的合同签订价格是 900 万元,且通过对公账户完成了转账。而实际的成交价格为 2240 万元。公司仅依据 900 万元的金额开具了发票,对于剩余的 1340 万元,既不开票,也不申报,更不纳税。
贪小失大不值当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经查,有 1340 万元的厂房转让交易款是隐匿的。其中 200 万元被作为定金转至了季某的个人账户,1140 万元则作为借款还账转至了亲戚施某的个人账户。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相关人员的银行流水,以上这些转账情况全部得到了印证。
只要出现上述行为之一,导致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就属于偷税。[id_968873503]
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照法律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理。决定追缴税费款,同时加收滞纳金,并且还对其作出了罚款的处罚决定。
厦门星曜贸易有限公司有存货不翼而飞,该公司隐匿未开票收入进行偷税行为,现已被查处。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税收大数据以及相关涉税线索,对厦门星曜贸易有限公司的偷税案件进行了依法查处。经查发现,该公司采取通过个人账户收取销售货款,以及不开票、少计收入并进行虚假申报等方式,致使少缴了增值税等税费款,总计达 156 万元。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针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了处理决定,要追缴税费款,还要加收滞纳金,并且作出了罚款决定,总计 324 万元。
资金“紧张” 大量囤货
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借助税收大数据分析,察觉到厦门星曜贸易有限公司存在期末存货金额较大以及进销倒挂的异常状况。基于这一疑点线索,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针对该公司展开了调查工作。
经核实,该公司主要进行手机销售以及维修服务业务。从年度财务报表的信息来看,2020 年其期初库存商品的数量为零。当年期末时,库存商品迅速增长到 939 万元。近两年来,库存进一步增长至 1500 万元。然而,在这期间,货币资金以及应收账款等的余额却仅仅只有数万元。事实上,当前手机市场的经营惯例通常是这样的:手机销售商为了降低运营风险,他们的存货周期一般在 4 个月左右。一旦超过这个时间期限,手机就很容易变成难以售卖的库存机。该公司“缺乏”的现金流以及“急剧增加”的存货引发了检查人员的疑问。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关注到该公司的进销项情况。该公司的进项发票品名都是某品牌的手机和配件,且仅有两家供货企业。其销项发票品名与进项发票品名相同,货物销售给了少数的企业单位,然而没有向个人客户销售的开票数据。检查人员随即对企业增值税申报表进行了查询,并未发现该企业有未开票收入的申报记录。

店铺所在的街区很繁华,然而该公司却没有散客的销售收入;其经营业绩平平,却违反经营常理大量囤积手机……检查人员在对初步核查分析所发现的众多疑点进行研究后,初步判断厦门星曜贸易有限公司存在隐匿未开票收入、偷逃税款的重大嫌疑。基于此,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决定成立检查组,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实地盘库 存货“失踪”
检查组为了查清真相,按照法定程序对厦门星曜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址进行了突击检查。检查人员盘点了该公司仓库的手机库存情况,查阅并拷贝了该公司的有关账册资料,还约谈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现场盘点以及店员核对后令人吃惊,仓库里只有手机、影音播放设备百余台库存,涉及的金额仅仅几十万元,而该公司申报信息中资产负债表显示的库存商品金额是 1500 万元,两者相差很大。
该公司对盘点结果与申报信息的偏差进行辩解,称商品存放在法定代表人名下位于外地的另一家手机专卖店仓库里。检查人员要求其提供商品发货记录和货物转移记录,然而该公司言语模糊、含混不清,最终未能提供相关记录。
检查人员在检查该公司现场经营资料及电脑数据时,发现了该公司存在通过法定代表人的两个个人账户收取手机销售款的情况。并且,从该公司历年的业绩分析表以及部分销售纸质单据来看,业绩分析表表明产品销售收入比该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的销售额要高很多。这两条线索都印证了该公司有隐匿收入的嫌疑。
销售核查 揭开谜底
检查人员决定依据现场核查所发现的迹象,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往来情况展开依法调查。经对往来款项信息逐一梳理,发现该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账户每天都有多笔资金进入,而且部分收款的备注标注着“手机货款”“某品牌手机”等相关信息。
检查人员为进一步核实个人账户收入资金的性质,把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数据与突击检查时获取的该公司部分纸质销售单据以及资金明细等资料进行了仔细比对,经比对发现两者信息吻合一致。并且经核实得知,该公司累计向税务机关少申报了 1300 多万元的收入。
结束查证工作后,检查人员再次与该公司进行约谈。通过“说理式执法”的方式,引导该公司重视合规经营问题。同时,对该公司进行了税法宣传教育。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各项证据,该公司最终承认了其违法事实,即通过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收取货款,隐匿了部分销售收入,未开票且未依法申报纳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自身的违法行为深感懊悔。他表示,愿意全力配合税务机关的后续检查工作。同时,他会仔细梳理并提供办案所需的企业相关销售明细信息以及收入金额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其一,纳税人若伪造账簿、记账凭证;其二,纳税人若变造账簿、记账凭证;其三,纳税人若隐匿账簿、记账凭证;其四,纳税人若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其五,纳税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其六,纳税人在账簿上不列收入;其七,纳税人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其八,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却拒不申报;其九,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只要纳税人有上述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即为偷税。如果构成犯罪,就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照法律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理。决定追缴税费款,同时加收滞纳金,并且对其进行罚款处罚。
九家分公司将整体拆分来骗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还原了大理市寸四银庄商贸有限公司偷税的真实情况。
最终导致少缴了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共 305 万元。稽查部门针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了处理处罚决定。该决定是追缴税费款,同时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总计 490 万元。目前,该案的涉案税费款、滞纳金以及罚款都已经追缴入库。
数据存疑 现场火爆 收入情况有违常理
大理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前期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得知,大理市寸四银庄商贸有限公司有 9 家分公司,这些分公司的注册地址都在大理古城核心商业区的主干街道上。该公司整体经营时间较长,经营规模也较大,然而其纳税申报数据却明显比同地域同行业经营主体的平均水平低很多,有隐匿销售收入的嫌疑。
检查人员实地走访后发现,大理市寸四银庄商贸有限公司处在旅游业繁荣的大理古城。该公司销售的商品主要为白银饰品及工艺品等。现场游客往来不断,收银台前也十分热闹。从这些情况来看,理应不存在“生意低迷”的状况。
检查人员根据走访情况,初次对该公司经营者赵某进行了约谈。赵某对此进行辩解,他说旅游消费的情况是逛的人多,买的人少。
事实是否如此呢?检查人员产生了疑问:该公司申报的销售收入情况与生意爆满的经营现场不一致,其背后到底隐藏着何种真相?
账户“调包” 拆分经营 违法真相水落石出
检查人员带着这个疑问,依法对柜台收款码以及 pos 机等设备展开了实地检查。他们发现该公司各柜台的收款码以及 pos 机所绑定的银行卡都隶属于员工个人。同时,实际收款账号并未向税务机关进行过报告。在对该公司的账簿凭证进行检查,并将其收入数据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分析之后,结果让检查人员大为吃惊。由此可见其隐匿收入的规模很大。
除了账户上有“调包”的情况,其他地方是否存在能掩人耳目的可能呢?检查人员依法对营业执照、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查阅。并且通过比对系统数据,他们发现大理市寸四银庄商贸有限公司通过“一址多照”的方式进行了虚拟注册,注册了 9 家分公司。这 9 家分公司没有实际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能力,其实际的经营管理都是由总公司来负责的。然而,总公司并没有按照规定去计算和缴纳相关的税费。
通过这种方式违规享受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优惠。
该公司存在隐匿收入偷逃税款的行为。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利用个人账户收取销售款,以此隐匿收入,从而少缴了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 305 万元。其违规享受税费优惠的违法事实已确凿无疑。
认清法理 承认偷税 主动配合接受处罚
检查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耐心地为经营者赵某讲解了有关税种管理的规定,讲解了申报缴税的规定,也讲解了财务核算的相关规定。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面前,赵某承认了自己隐匿未开票收入的行为,承认了违规享受税费优惠进行偷税的事实,并且表示会积极配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理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按照法律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理。决定追缴其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且对其进行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