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个人房地产交易
(一)个人二手房销售情况
纳税人
税种
税率
文件依据
评论
卖方
增值税
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个人出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免征增值税。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以外地区适用本政策。)
2.个人销售自建自住房屋免征增值税。
卖方
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个人销售房屋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卖方
城市维护建设税
7%
《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粤发[1985]4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修订)
免征增值税
卖方
教育费附加
3%
《征收教育费用附加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
免征增值税
卖方
地方教育费附加
2%
《广东省地方教育费增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
免征增值税
卖方
个人所得税
20%或批准的2%或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房屋销售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
1.转让个人使用五年以上且家庭唯一居住的房屋取得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如果您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证明,也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将确定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3、拍卖房产核定税率为3%,其他房产为2%。
买家、卖家
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时免征印花税。
买方
契税
1%, 1.5%, 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1.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家庭唯一住房或第二套住房,征收1%;
2、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方米以上,税率为1.5%;
3、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或家庭第二套住房,征收2%;
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以外地区。
(2)个人二手非住房销售
纳税人
税种
税率
文件依据
评论
卖方
增值税
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卖方
土地增值税
30%、40%、50%、60% 或批准的 6% 征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发字[199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暂定征收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由佛山市税务局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2018)
1、能够提供房屋建筑物重置评估价的,提供房屋建筑物重置评估价、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价款、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相关费用、重置评估价缴纳的费用和出让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作为扣除项目,按实际数额计算土地增值税。
2、如无法提供重置评估价,但可以提供购买发票的,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将加上购买当年至转让当年的5%金额以及发票上已缴纳的税款出让过程将作为扣除项目计算实际征地金额。 增值税。
3、既没有重新估价,又没有购货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征收。
卖方
城市维护建设税
7%
《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粤发[1985]4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修订)
免征增值税
卖方
教育费附加
3%
《征收教育费用附加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
免征增值税
卖方
地方教育费附加
2%
《广东省地方教育增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
免征增值税
卖方
个人所得税
20%或批准的2%或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房屋销售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
1、如果您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证明,也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将确定并征收您的个人所得税;
2、拍卖房产核定税率为3%,其他房产为2%。
卖家、买家
印花税
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买卖双方均需缴纳0.05%的印花税
买方
契税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
办理时限:个人住房及非住房交易,信息齐全,产权清晰,核定价格无争议,以购房发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 《增值税》(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应当当日审核,作为扣除项目的依据。
2、企业买卖二手房
纳税人
税种
税率
文件依据
评论
卖方
增值税
5% 预订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一、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1%,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自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9%。
2、简易计税方法的税率为5%
卖方
土地增值税
30%、40%、50%、60%或批准的5%或6%征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发字[199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暂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2010年佛山市税务局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号) 2018)
1、能够提供房屋建筑物重置评估价的,提供房屋建筑物重置评估价、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价款、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相关费用、重置评估价缴纳的费用和出让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作为扣除项目,按实际数额计算土地增值税。
2、无法提供重置评估价,但可以提供购房发票的,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照购买当年至流转当年实际征收土地的金额加算每年加收5%以及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款作为扣除项目。 增值税。
3、既没有重新估价,又没有购货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征收。
卖方
城市维护建设税
7%
《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粤发[1985]4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修订)
免征增值税
卖方
教育费附加
3%
《征收教育费用附加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
免征增值税
卖方
地方教育费附加
2%
《广东省地方教育增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
免征增值税
卖方
公司所得税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买家、卖家
印花税
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个人买卖房屋暂免征收印花税
买方
契税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
办理时限:产权权属清楚、价格无争议,并以购房发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价值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增值税》(国务院令第138号)据此,对无欠税行为的企业房地产交易实行当日审核。
3、房产交易信息
(一)个人房产交易信息
数据名称
评论
房屋所有权信息
包括房产证、房产证等。
交易双方身份信息
包括身份证、军官身份证、港澳通行证等。涉及未成年人的交易,还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
家庭门牌号码证明
住房交易需要,非住房交易不需要
交易合同
原值证明
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根据实际情况征收。
户籍
申请提供契税或个人所得税优惠时,非住房交易无需提供任何准备金。
其他信息
涉及房屋地址变更、交易双方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内容需另外提供。
如果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获取上述信息,则不需要纸质副本。
(二)企业住房交易
数据名称
评论
房屋所有权信息
包括房产证、房产证等。
交易双方身份信息
企业须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受让方为组织时提供)。 事业单位还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还需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受让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时提供)
交易合同
原值证明
需提供土地增值税实际征收情况
如果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获取上述信息,则不需要纸质副本。 企业办理房产交易前,请自行检查是否已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