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又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是指符合国家住房保障相关规定,由政府给予政策优惠,按照相关标准建设的住房。限制单位面积和销售价格,限制使用范围和处置权,落实政府与购买者产权共有的原则,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保障性住房。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人员。
上海保障性住房以2016年《上海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为基础,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制定附属法律法规。作为政府向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虽然具有福利性质,但本质上属于业主的部分的继承和分割,只要没有规定,仍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级法律的特殊规定。虽然地方政府的下级法律不能与民法相冲突,但保障性住房是政府通过优惠政策向特定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其所有权处置与普通商品房不同。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保障性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前,其份额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上海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使用规则)
共有产权保障房屋的购房者、共同居住者应当按照房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未来房屋使用管理协议使用房屋,在未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
(一)擅自转让、赠与共有财产保障性住房的;
(二)擅自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住房的;
(三)以共有产权的购房贷款设立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四)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目前,上海保障性住房在取得房产证五年后即可购买政府份额的产权。依法购买后,相当于商品房。因此,保障性住房的特殊规定在于购买全部产权之前发生的继承和分割。
我们先来说说继承。根据2011年上海办公厅《关于处理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成员死亡有关事项的意见》第五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所有人死亡的,继承人仍享有依法继承的权利,但继承人不是申请人家庭成员的,只有在回购或转让经济适用房后,才能获得相应房屋继承份额的折扣。
《关于办理保障性住房家属死亡有关事宜的意见》
5、申请人家庭成员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前死亡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房产权不予继承。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后,申请人家庭成员死亡的,处理方法如下:
(一)房地产权利人死亡的,其享有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其中,如果继承人不是申请家庭成员,则无权居住在保障性住房中,只有在保障性住房按照规定回购或转让后,才有权要求分割收益。法规;
这里的“申请人家庭成员”是指填写了《申请人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申报表》且没有共同居住的申请人。申请人不必是购房者或业主。有些申请人在财产适合登记时,可能会主动不提交财产证明。但按照这个定义,申请人的继承人范围仍然很小。因此,在实践中,上海一些基层法院在认定中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解释进行了拓展,比如将同居者认定为可以继承财产权份额的家庭成员(因为根据《上海法》第8条) 上海公共产权保障性住房后置管理实施细则》随后出台,市政府似乎也认可了这一办法)。出生证明上记录了住在一起的人。对于共同生活的人的身份确认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份确认则极具争议。例如,法院一般只认定房屋的实际投资人为债权债务关系。此外,如果共同居民去世,则没有遗产。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处理意见》,折价款的索取权只有在京师府回购或转让后(除非全体继承人都同意)才可以行使,但京师府的继承并不必然导致回购或转让,但房屋除外。安全机构依据职权启动回购。当有其他购房者或共同居住时,回购或转让更加自愿。因此,在发生继承条件时,上海法院多数不考虑上述先决条件,但少数法院仍然坚持必须发生回购或转让,非家族成员继承人才能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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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没有提及如果“申请人家属”全部死亡怎么办。但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购房人死亡,继承人不符合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住房保障机构可以将经济适用住房分割处理:依法。
《上海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继承)

购房人死亡,其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产权份额的继承人不符合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条件的,住房保障机构可以处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依法分割共有财产的住房。
但实践中,当购房人死亡而同住者健在时,由于涉及同住者的继承权和居住权,住房保障机构很少行使处置权。但购房人及共同居住人均死亡的,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回购房产。此时,与非购房者/居民的继承人分割产权应该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上海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回购)
领取房产证不满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由房屋所在地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被征收人腾出回购: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
……
(三)购买房屋的人和与其共同居住的人均死亡的;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申请人家庭成员及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人的房屋折扣通常是根据保障性住房的市场价格计算的。实践中,法院有时会参考各区住房保障机构每年公布的基地内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政府产权份额价格。如果双方当事人存在严重分歧,审理过程中将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案件进行评估。但住房保障机构依法回购的,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因此,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买回房产肯定是不划算的。因此,在实践中,购房者或与其同住的人会尽力购买生前剩余的政府产权份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