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十、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住房,按照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应在房地产所在地按照上述计税方法计算税额,缴纳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1.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包括自建的)房地产(不包括自己购买的房屋),其扣除该房地产的购买原价或者取得时的评估价款后的余额,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其他费用,按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税率为5%。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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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人销售自建自住住房。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的规定:“五、个人将购买不满2年(含2年)的住房销售,按照5%的税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销售,免征增值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以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满2年住房出售,按5%的税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出售,按5%的税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出售,按5%的税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出售,免征增值税。以上政策仅适用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市。”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所列内容,除实施时间另有规定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五条规定:“(一)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并按照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个人转让时取得的增值税额和附加全部价款为销售收入,按照5%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个人转让其购买的房屋,并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差额,其销售额为取得的总价款减除房屋购买价款和其他费用后的余额,按照5%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算税款方法向其住所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算税款方法向其住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