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两卖引争议,徐某行为如何定性?

2024-06-21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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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许某与谭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其名下的一套商品房以46万元转让给谭某。合同签订后,谭某向许某支付36万元,许某将购房发票及钥匙交给谭某。双方约定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再支付剩余房价款。

几天后,许某被迫还赌债,将房子以4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任某,并和任某到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谭某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许某被抓获归案,但所获的钱都被许某用来还赌债、挥霍。

【不同点】

对于本案中许志永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目前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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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意见认为,许某两次买卖房屋的行为,属于违反合同的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

意见二认为,许某两次将房屋卖出,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对第二种意见的评价】

首先,本案中许某是否构成合同诈骗,主要看许某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也是区分一般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关键。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就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发生纠纷,而合同诈骗行为人只想单方面享有合同所规定的权利,而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非法占有对方财物是合同诈骗行为人的目的,其实施欺诈行为也以此目的为主导。合同当事人一般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额有偿的前提下签订合同,并希望通过合同的履行,达到签订合同的目的并获得合法利益。因此,合同纠纷当事人不具有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本案中,许某将房屋卖给谭某,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随后将房屋卖给不知情的任某,并与任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许某与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向谭某、任某隐瞒真相,将房屋两次转卖,并以较低价格卖给任某。因违约责任应返还的购房款,被许某用于偿还赌债和挥霍。因此,许某将他人支付的购房款挥霍一空,使其无法返还,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

第二,关于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形成时间,是否一定要在合同签订时或者签订前?非法占有目的的形成时间不能局限于合同签订时或者签订前。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可见,合同诈骗罪不仅可以发生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也可以发生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虽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合同签订后,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进而产生了诈骗的意图,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现实中这样的情形很多,因此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应局限于合同签订时或者签订前。

本案中,许某与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取得大部分价款后,形成非法占有的意图,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将房屋卖给任某,但价款已被挥霍一空,致使谭某的债权无法实现,许某在签订合同后,形成了非法占有的意图。

第三,还有一个问题:许某诈骗的对象是谁?根据本案事实,我们可以结合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进行分析。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动产或不动产的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他人,受让人善意地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的情形。本案中,许某隐瞒了房屋已卖给谭某的事实,在任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任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任某作为善意第三人,依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可见,任某支付价款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而谭某支付价款并不能实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目的,谭某支付的价款被许某非法占有。 因此,许某诈骗的对象是谭某支付的货款。

综上所述,许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两次转卖该房屋,将谭某的购房款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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