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粟女士向“柳报维权哥”(微信号:lzwbwq)反映,2022年时,她认购了一套大唐观邸小区的商品房,当时房开公司销售人员与她签订了礼品领取凭证,凭证中包含赠送5年物业费的内容。今年11月,她去办理收房手续,却意外发现自己名字不在赠送物业费的业主名单里,而且她还收到了一份物业委托律师催要物业费的律师函,这让她感觉自己受到了欺骗。
物业发律师函催缴物业费。
买房得送物业费,没想到却被催缴
2022年,粟女士购买房屋处于认购阶段,销售处对接人员是房开公司的韦丽娜,经协商,粟女士与韦丽娜达成一致,韦丽娜请示公司领导后,同意给粟女士相应折扣,赠送70年人防车位使用权,还有5年物业费,之后双方签了《特殊(关系)折扣申请审批表》和大唐观邸礼品领取凭证,粟女士往房开公司银行账户付了14.4万元首付款。
双方签订了《特殊(关系)折扣审批表》。
2024年6月5日这天,粟女士去到房开公司,签订了人防车位使用合同。2025年11月24日,她前往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办理拟收房手续,然而却被告知,需要缴纳2024年9月直至2025年11月所拖欠的物业费,金额为2000余元。
当下瞬间她就去跟物业公司核对审查赠送物业费的状况情形,经由这般才晓得获悉送免物业管理费的名册单子上面根本就没有她的姓名名字。从那之后往后她又屡次多次向着房开公司去反映诉说,有工作职位人员向她确切明确地表明表示,她的姓名名字确实然在并非列于赠送的名册单子之上,系统体系内部同样也没办法查找寻觅到她的登记纪录信息。“我的人防车位使用权力权益都能够顺利顺畅实行办理,为何凭什么赠送物业费的信息资讯却查找探寻不到?”她拿着上述两项凭证凭据去往找到房开公司,所获得得到的回应答复是:凭证凭据并未加盖上房开公司的公章印章,工作职位人员针对此对此状况并不予以认可承认。
知悉相关情况后,粟女士便把状况反馈给了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之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予回应表明,赠送物业费以及车位使用权这类销售约定属于民事合同行为,并不处在该局行政职能涉及的范围之内,这种情形使得粟女士陷入了困境,不知如何是好。

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答复。
销售人员否认签字
12月10日上午,记者先是借助电话联系到了韦丽娜,她针对在上述凭证上签字这件事予以了否认,还表明自己未曾签过任何文件,并且称自己已经离职了,对于后续所发生的事情并不知晓。
业主拿到的赠送物业费的凭证,上面有韦丽娜的签名。
那天下午,记者去到那个房开公司营销中心,采访了销售主管李女士。李女士称,以系统登记作为依据,工作人员多次对系统进行过查询,证实粟女士名字不在名单之中,所以不能满足其赠送物业费的要求。李女士还表示,2022年时自己不是销售部门领导层,针对其他销售人员签的字据,因时间过去3年,且相关人员已离职,没法追溯当时情形,其称每次成交后,都会安排几个工作人员反复核查赠送礼品情况,不存在遗漏粟女士名字的操作。”
记者发起询问,说道:“鉴于粟女士持有那些凭证,房开公司能不能进行重新补充登记呢?”李女士就此表明,粟女士所处状况属于首次出现的例子,公司内部从来没有处理过类似情形,还建议粟女士借助法律途径去化解问题。
律师:业主可向房开公司要求兑现承诺
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的王歆律师觉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身为房开公司执行工作任务人员的销售人员韦丽娜,其为促使商品房销售而向粟女士承诺赠送物业费的举动,是职权范围内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房开公司产生效力,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一部分,并非单方赠与。即便凭证没加盖公章,要是能证实是韦丽娜签字,那就构成职务代理。当销售承诺对合同订立以及房价有重大影响的时候,应视作合同内容。粟女士支付首付款,是基于相应折扣、还有赠送70年人防车位使用权以及5年物业费的承诺,这个承诺当时是合同订立的关键条件,房开公司应该履行义务。房开公司却以“系统未登记”当作理由拒绝履行,这属于内部管理方面的限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法人针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是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的,所以啊,粟女士作为不知情的购房人,是有权主张房开公司履行赠送5年物业费的承诺的。
王歆作出提醒,房开商于购房之时以口头形式承诺赠送物业费,其本质乃是针对购房款开展的优惠行为,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其中一部分。在赠与物价值处于较高情形的状况下,这类赠品是对从而消费者购房意向产生影响的重要因素,并且还是议价当中的条件之一,要是房开商没有兑现承诺那就构成了违约,应当赔偿业主相应的损失。
记者将继续关注事件后续进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