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贺娟芳报道,加强党建引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提高业主自治能力。11月28日,从省房地产业协会得知,新修订的《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即“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清晰明确要强化物业行业党建引领,物业管理理应秉持党委领导,须遵循政府监管的要求,多方踊跃参与,通过协商来实现共建,要坚守公开公平,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需建立健全社区党建引领下的治理机制,其中居(村)民委员会要参与,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也要参与,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同样都要参与。
为了破解“前期物业建管不分”这个顽固的病症,条例对前期物业服务的流程以及要求进行了完善,明确了物业服务区域划分的原则还有备案的程序,规范了承接查验的流程,在新建住宅首套物业交付六个月以内,物业主管部门需要组织街道(乡镇)、社区,以及业主代表对物业服务等级达标情况开展实地核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最长不会超过两年,并且明确了前期物业费在不同情形下的承担主体。
条例作出要求,要去建立起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物业管理归入社区治理体系之中,进而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街道办事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辖区范围内的联席会议,用以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里面的重要问题,以此提高物业纠纷解决的效率 。

精准清晰地明确各个部门应履行的职责,以及专营单位的管理界限范围。该条例清楚界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有14个关联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连着行业协会在物业管理工作里的具体应尽职责,着重努力去推动构建起完备完善的物业监管体制体系。并且针对水电气暖,通信,有线电视等专营单位和物业企业之间的管理界限范围作出了规定。
增强业主治理方面的能力,条例清晰明确地揭示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运作、任期等相关规定,还有备案之时所需的要求,相较于原来的条例而言更具备操作性,保障业主于物业管理里的主体地位,提升了业主自治的能力,同时建立起物业管理委员会相关制度,对准新交付等尚没有具备业主委员会条件的住宅小区,充实围绕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的有关规定,赋予物业管理委员会相应的法律地位 。
使物业服务内容得以细化,条例明晰了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以及备案要求;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予以规范,住宅前期物业与保障性住房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服务不达标准时能够降低收费标准;业主挑选物业服务企业,采用市场调节价,并且针对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电梯运行维护费以及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收取与管理作出了细化规范;明确物业企业退出程序,增添了物业服务人的退出情形以及通知义务等内容,对物业服务退出的程序予以规范,削减了因程序不明确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规范公共收益的使用管理,要求把公共收益单独分类列账,独立进行核算,定期公布公共收益的收支状况,并且接受审计监督;明确公示公开信息,增加了物业服务人应当于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的信息内容以及公示时限,对于公示内容提出书面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赶忙予以书面答复。除此以外,修订之后的稿子还增添了,物业服务人对于违规私拉电线行为的劝阻、制止、报告责任,对于携带电动自行车及电池进楼入户行为的劝阻、制止、报告责任,对于擅自拆改水电气热设施行为的劝阻、制止、报告责任,以及对于侵占、毁坏绿地等公共物品设施行为的劝阻、制止、报告责任。
针对建设单位于保修期内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车位“只售不租”的情况。针对物业服务人未依照要求公示有关信息,不按规定期限退出物业服务区域,采用限购水电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未履行“发现、制止、报告”职责的情况。针对专业经营单位拒绝接收物业服务区域内符合规范标准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以及相关管线等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并明确了对应实施处罚的具体部门,以确保执法主体清晰明确,条例能够有效落地实施。太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