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日,财政部门、税务机构以及住建部门公布了一项公告,内容涉及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增长的若干税收扶持措施,具体政策细节详见公告全文。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住房交易契税政策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购房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属于家庭成员范围,房子面积在140平方米以内,契税税率按照1%征收,面积超过140平方米,契税税率按照1.5%征收。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若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契税税率按1%征收,若面积超过140平方米,契税税率按2%征收。
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申请税收优惠的纳税人,需要向税务部门提供家庭成员信息文件,同时附上房产管理部门对纳税人家庭住房状况的书面核实材料,该材料需来自购房地。符合部门间信息互通情形的,纳税者可以委托主管税务机构借助信息互通途径获取相关资料;不符合信息互通情形,并且纳税者无法提供相应证明的,纳税者可依照规定采用告知承诺办法处理,提交对应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对所做承诺的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执行层面的细节方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拟定。
二、涉及城市取消普通与非普通住宅区分后相关土地增值税及增值税规定
在那些已废除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区分标准的城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若个人建造的是符合普遍标准的住宅并将其出售,只要其增值部分不超过所扣除项目金额的五分之一,则可以继续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城市的具体实施规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规范公布之后,税务机构新受理清算申报的业务,以及在具体实施规范公布之前已经受理清算申报但尚未出具清算审核意见的业务,均按照新公布的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标准公布前出具清算审核结论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若废除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界定,则这些城市将统一全国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当地个人售卖已持有两年及以上的房产,无需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部分内容不再适用,同时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也一并废止。
本通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生效。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同时失效。2024年12月1日之前,个人在买卖住房时涉及到的增值税、契税若尚未申报或缴纳,若符合本通告的要求,则可以按照本通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