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当中房产交易十分普遍,多数情况下需要通过房产掮客进行协调才能完成。房产掮客提供相关服务,促使交易双方达成购房协议,并收取相应佣金。然而,假如交易双方虽然签署了购房协议,但最终未能实现交易,这笔佣金是否能够退还呢?
二手房交易若未成功,中介费用的退还问题并非简单定论,需依据具体情况来判定。具体情形如下。
1.中介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
①由于买卖双方的原因,导致交易失败
按照《民法典》第963条的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依照约定支付中介服务费。即便买卖双方签署了交易协议,且中介履行了关键职责,但若交易最终未能达成,系因非中介方面造成的障碍,中介依然可以主张获得报酬,因此一般无需退还中介服务费,或仅退还部分费用。交易撮合过程中,若购房者和售房者因资金短缺或价格调整等原因未能完成交易,责任通常不归属于中介机构,因此中介一般无需承担后果,中介费也可能无法退还或只能退还极少量。
②由于中介的原因,导致交易失败
中介若有隐瞒与签约相关的重要信息,例如房屋存在严重缺陷、产权存在争议等,或者提供不实信息、未尽到应尽责任等过失行为,根据《民法典》第963条及相关法律精神,中介不仅无权索取中介费,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时中介必须退还全部中介费用。
中介服务协议若详细说明中介报酬何种情形下可退还、何种情形下不可退还,需依照协议内容履行。但协议条款若违背国家法律强制性要求,则可能被判定无效。

2.中介未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
依照《民法典》第964条之规定,中介人若未促成合同成立,则无权要求支付报酬;然而,若存在约定,中介人可以请求委托人补偿中介活动中的必要支出费用。
中介引领购买者探访数处房产,递交了房源资讯并给予指导,不过买卖双方最终未能达成一致,即双方并未签署房屋交易文书,在此情形下中介无权索取中介报酬,然而中介确实投入了时间和精力,因此探访活动产生的交通开销等必要开支,可以请求委托人承担。
3.中介费退还的特殊情况:
依照《民法典》第965条之规定,委托人若采纳中介方提供的协助,借助中介方给予的交易信息或促成服务,却绕过中介方直接与第三方达成协议,则须向中介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即便该交易并非经由中介方促成,只要委托人借助了中介方提供的资源或资讯,绕过中介方自行与第三方签订合同,仍有可能需要承担中介服务费用。
注意:现阶段二手房市场的中介协议,我认为中介的义务以购房者和售房者签署的房产交易文件为界限,而不是以办理网络签约或产权转移为标准。具体来说就是,当买卖双方签署了房产交易文件,如果没有其他特别说明,中介的义务就到此为止,按照现行合同模板,可以收取服务酬金。
上海二手房交易金额通常非常可观,中介费退还事宜若处置失当,买方、卖方及中介任何一方均可能蒙受损失,买方或需承担额外经济负担,或遭遇资金损失,中介则可能面临名誉受损及经济利益受损的双重困境,因此签约前务必审慎核查合同细则。若房屋交易未能成功,中介费用能否退还,应先参照前述情形进行判断,如有需要,可寻求法律专家协助,进行咨询。倘若亲友亦在进行二手房买卖,需将此信息告知他们,以便众人都能清晰了解交易流程,避免产生无谓的纷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