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赠与未成年子女房产如何登记?出售又需啥手续?

2025-07-11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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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赠与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如何登记?

如果要出售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又需要哪些手续?

在离婚争议中,双方家长均认可将夫妻共有的财产无偿转赠给未成年的子女。那么,拥有抚养权的一方,能否独立地处理未成年子女所拥有的房产呢?

我们通过法律规定和法院案例,找到这些问题的答案。

法律相关规定

《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若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幸离世或丧失了监护职责,则其监护权将依次由以下具备监护能力的人员承担: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其他个人或组织若有意成为监护人,需获得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的批准。

法律默认父母都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注意,监护权和抚养权是两码事。

即便父母选择分手,无论抚养权最终归属于父亲抑或母亲,失去抚养权的那一方仍旧保有对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这一权利并不会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有所改变。

只有在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资格的条件下,才会出现未成年人监护人需经法律途径进行确认的情形。

《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主要责任在于代表被监护者执行民事法律事务,同时确保被监护者的生命安全、财产权益以及其他各种合法权益得到妥善维护。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若监护人未履行其监护义务,或对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在执行监护责任时,必须遵循对被监护人最有益的原则。除了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不得擅自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在执行监护义务的过程中,对于涉及被监护人权益的决策,需充分考虑被监护者的年龄及认知水平,同时应充分尊重被监护者的真实想法。

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执行监护义务时,理应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愿望,确保并协助被监护人进行与其智力水平、精神状态相匹配的民事法律活动。对于被监护人能够自主处理的事务,监护人无权进行干预。

若房产登记于未成年子女名下,父母作为监护人,在确保未成年人权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方得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进行处置。

此意可表述为:若父母意图处置未成年人所拥有的房产、车辆等资产,其目的必须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

若一位父亲因偿还赌债而被迫出售女儿或儿子名下的住宅,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

自然,当涉及到房产的转移手续时,父母为何要将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出售,这在房产登记机构那里往往难以深入了解。他们并不会轻易插手询问,诸如“你这是否为了偿还赌债而出售儿子的房产”这类问题。若是真的提出此类疑问,往往很可能会遭遇投诉。

那实际是怎么操作的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修正)》已由自然资源部正式颁布。

第十一条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若需申请不动产登记,必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代表他们进行申请。

代为办理登记手续的监护人需出示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以及证明监护关系的相关文件;若因处置不动产而需申请登记,还需提交一份保障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承诺。

上海房产律师网_未成年子女房产登记手续_离婚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

监护人在非父母身份下对未成年人不动产进行处置时,所需提供的与监护权相关的文件包括: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法律文件、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其拥有监护权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范(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1.1版》由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正式颁布,文件编号为沪规划资源规〔2021〕1号。

2.7.4

监护人在代替被监护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时,需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证明监护关系的有关材料,同时还要出示被监护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应证明资料。

因不动产处分而需办理登记手续者,必须提交一份书面担保,该担保旨在确保处分行为符合被监护人的利益。

监护未成年人不动产处分权时,若监护人非父母,需提供相关监护证明,如法院指派监护的法律文件、证明监护权属的公证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需提供其身份证明或法院确认其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效法律文件。

这两项规定表述得相当明确,若房屋过户系赠予未成年人,且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父母仅需提供身份证明文件,例如户口簿等,便能够代表未成年子女完成房屋产权的登记手续。

若房屋面临被处置的情况,诸如抵押或出售,父母便需出具一份担保文件,承诺此举是出于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

至于卖掉孩子名下房产是否为了偿还赌债,不动产登记中心并不进行深入调查。在父母代为办理时,需签署保证书,一旦签署,即等同于作出了承诺。若此类事件真的发生,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不承担责任,孩子或其其他监护人可能需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途径寻求解决。

若房产登记于未成年子女名下,父母一方若欲独立代表子女出售该房产,是否可行?

我们来看法院真实案例

法院真实案例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21)沪0107民初22344号案件

赵某与陈某甲原本是夫妻关系,在2010年5月31日,他们共同签署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在这份协议书的第二条中,明确指出:“离婚生效后,位于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产将归属于他们的儿子陈某乙。在此过程中,陈某甲和赵某两人均放弃了该房产的产权权益,并且承诺将全力配合完成房产过户的相关手续。”

陈某乙与赵某在离婚之后,由于陈某甲未能积极配合完成房产产权变更的登记程序,因此将陈某甲告上法庭,诉求其协助完成房产过户手续。

法院裁定该房产归属于陈某乙,同时责令赵某与陈某甲在限定30日之内提供协助,以完成房产过户手续。

判决确定之后,陈某甲并未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因此陈某乙与赵某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最终该房产成功转移至陈某乙之子名下。

过户后,陈某甲还是继续居住在房屋内。

赵某有了出售房产的念头,便联系了房产中介,并成功找到了买主,买方包括姚某和王某。随后,买卖双方与中介共同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含居间)合同》,在合同中卖方甲方一栏的填写内容为“赵某代陈某乙,陈某甲代陈某”。

买家交付了10万元定金后,向卖家赵某表示:“资金已经到位,不过听说将房产赠与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即便在争取到抚养权的一方想要处置房产,也必须得到未成年人双方的监护人共同同意和认可。”卖家需提供:证明孩子法定监护权归属母亲的文件,以及房屋买卖过程中,孩子另一位监护人,即父亲,亲自到场签署同意意见。鉴于父亲目前身处国外,不便亲自到场,亦可出具一份声明,授权母亲全权代理房屋买卖事宜。

赵某坚持她本人作为唯一监护人可以出售房屋。

最终,双方未能达成共识,买家亦未履行网络签约及支付款项的相关程序。赵某代表陈某乙对买家提起诉讼,主张买家构成违约,应支付逾期付款的赔偿金135600元以及违约金1426000元。

买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同时索要陈某乙退还的10万元定金,以及支付5万元的律师代理费用。

法院指出,就合同的形式要求来看,必须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共同签署以示确认。然而,在本案中,合同签署栏除了陈某的母亲有签名外,陈某的父亲的名字实际上是由陈某乙的母亲代签,并非其本人亲自所签。此外,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陈某乙的父亲对房屋买卖事宜有所了解且表示了同意。因此,陈某乙的母亲以陈某父亲的名义所签订的该房屋买卖合同,因缺乏相应成立条件而无法生效。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即便买家知晓陈某之父并未出席,他们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裁决指出,房屋交易协议无效,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要求,陈某需退还10万元定金,且陈某无需承担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支付的律师费用。

总结和建议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观察到,当这位父亲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之际,他同意将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房产转赠给儿子。

离婚之后,父亲仍旧住在那所房子里,他并未同意办理过户手续,更别提会同意将房子出售了。

若未成年子女所拥有的房产需要被出售,则必须得到其父母双方的共同认可。

这便造成了,尽管在离婚过程中,母亲成功争取到了孩子的监护权,同时孩子也继承了房产。

然而,若是这位父亲行事狡猾,那么他不仅需要耗费时间和金钱去进行诉讼和过户,甚至可能一无所获,房子既卖不出去,也无法入住。

因此,在协议离婚事宜时,若约定将房产转至子女名下,建议附上违约责任条款。若对方拒不履行房产过户,违约方需承担相应违约金,以确保子女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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