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率的不断攀升导致与房产相关的争议日益增多,为了减少这类纠纷,许多人转而选择在结婚前全额购置房产。然而,为了保持婚姻关系的和睦,婚后共同拥有房产(即加名)的现象也在逐渐增多。
那么婚后加名的房子,离婚后一人一半?看看律师怎么说。
案例
一:
父母婚前已为女方购置了整栋房产,婚后男方提出要在房产证上添上自己的名字,女方便同意了。然而,如今夫妻关系紧张,男方提出离婚并要求女方支付房产价值一半的赔偿金,这样的要求是否正当呢?
律师说法:
婚后添加配偶名字的行为,应被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予举动,该房产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一旦女方完成了产权登记的变更,除非有法律规定的撤销理由,否则她不得随意取消这一赠予。若房屋为夫妻双方共有,且未明确划分各自份额,那么按照惯例,份额应当平均分配。因此,在本案中,男方要求获得夫妻共有房屋一半的补偿金额,这一要求在原则上是有道理的。
案例
二:
赵女士与小王结为连理,婚后小王将婚前购置的婚居房产登记上了赵女士的名字。然而,谁料两年后,因感情出现裂痕,他们决定分手。然而让赵女士震惊的是,在离婚过程中,她竟然未能从这套房产中获得任何经济补偿。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赵女士与小王在2012年经他人介绍相识,2015年4月,小王的父亲出资280万元,购得南京江宁某楼盘的一套现房,并对该房进行了装修,房产登记在小王名下。当年10月,小王与赵女士正式登记结婚。11月,按照赵女士的意愿,他们一同前往房产局完成了加名手续,将赵女士的名字也登记在了房产证上,使该房产成为了两人的共同财产。然而,由于两人性格均十分强势,婚后经常因一些小事争执不休,彼此都不肯退让,导致他们的婚姻生活充满了波折,且至今未育有子女。矛盾在2017年春节之后达到了顶点,赵女士提出了离婚,并提出了对这套夫妻共有房产的分割要求。
然而,让人没想到的是,丈夫小王竟然提出,虽然同意离婚,但这套房子是他向父亲借来的,夫妻二人并未出资。赵女士对此感到极度愤怒,她表示,从购房到结婚,再到房产证上添加名字,小王从未提及过借款之事。离婚时分房子了,买房子的款项源自向父亲老王的借款?赵女士对此借款事实表示不认同。于是,小王出示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内容显示,小王为购置并装潢该住宅,曾向父亲借款320万元,并商定年利率为12%,承诺在10年内还清,合同签署日期为2015年4月28日。小王声称,该贷款协议系在购置房产及进行装修过程中与父亲所签署,他本人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诺将承担所有相关的法律责任。
律师说法:
依据我国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之规定,若婚前一方通过借款购买了房屋等财产,且这些财产已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用于购买这些财产所承担的债务,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在本案中,小王婚后将名字添加到房产证上,导致房屋所有权转变为夫妻双方共有。故此,婚前为购置该房产所承担的债务,理应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若赵女士提出分割房产的要求,她便需承担该房产购买债务及其利息。
案例
三:
2019年3月,小陈与小李喜结连理。在步入婚姻殿堂之前,小陈的父母已经慷慨出资,在城区购置了一套全款房产,并顺利将房产证登记在了小陈一人名下。婚后不久,小李提出了一个愿望,希望能在该房产证上加入自己的名字。鉴于两人已结为夫妻,小陈对此表示同意,并将该房产的产权调整为两人共同所有。

婚后,由于性格差异,两人的感情逐渐变得淡漠。不久之后,小李竟然提出了离婚的请求,她要求对房产进行分割——她希望房子归小陈所有,同时要求对方支付相当于房产价值一半的补偿金。
小陈坚信,这套房子是婚前由其父母出资购置的,属于他个人的婚前财产。即便在房产证上添加了小李的名字,这也不应影响到房产仍属于个人财产的事实。那么,小李真的有资格分得这套房产价值的一半吗?
律师说法:
婚后夫妻一方将姓名添加至房产证上,这一行为应被视为向另一方的一种赠与。该房产自然成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一旦女方完成了产权登记的变更,除非有法律规定的撤销理由,否则她不能随意撤销这一赠与。在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情况下,如果没有明确划分各自的份额,那么按照惯例应当平均分配。因此,在本案中,小李要求对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获得一半的补偿金额,从原则上讲是合情合理的。
婚前一方拥有的房产,若在婚后另一方添加了名字,按照通常情况,离婚时该房产应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可以进行平均分割,每人分得一半。然而,若该房产系一方婚前借款购置,且登记在一人名下,后来才转为双方共有,那么相应的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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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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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萍,担任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同时是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信访接待律师顾问团的成员,以及上海市普陀区企业服务中心的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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