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夫妻间给予房产问题的处理规则
主讲人/徐琛,上海二中院少年家事庭法官助理
在实际操作中,男女双方在步入婚姻殿堂前或婚姻关系维持期间,普遍存在将一方名下的房产转给另一方,或为另一方在房产证上“添加名字”的现象。此类行为在离婚案件中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对离婚时夫妻间房产分割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并针对不同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处理办法。接下来,和大家探讨对这一条款的理解。
实践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将此类情况纳入合同编中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条款,这实际上确认了在赠与的财产权利尚未发生转移时,赠与人拥有撤销赠与的自主权利。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典型的情形,这些情形往往会导致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出现不均衡。
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尽管曾经商定将一方的房产转给另一方,或者为另一方在房产证上添加名字,但由于信任问题及其他因素,双方并未完成不动产的转移登记手续。若赠与方可以随意撤销这一决定,那么受赠方的信赖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房产转移登记完成之后,若接收方在短时间内便提出离婚,那么赠与方原本对婚姻的期待便会化为泡影,同时他们也将失去撤销赠与的权利。而且,这种情况通常并不满足法律规定的撤销条件,导致房产无法被追回,这对赠与方来说显然是不公正的。
因此,依据解释(二)中的第五项,秉持诚实守信的基本准则,全面考量婚姻家庭的伦理道德,对夫妻间房产的处理进行了细致的区分,具体包括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房产和已办理转移登记的房产,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条文适用
1.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若双方在房屋归属或分割上存在分歧且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将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要求,并考虑补偿目的,全面评估婚姻持续时长、共同生活经历、抚养子女情况、离婚责任、对家庭的贡献程度以及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等因素,进而判决房屋归某一方所有,并决定是否需要补偿另一方,以及补偿金额的具体数额。该规定实质上剥夺了提供方的任意撤销权限,并突出了双方之间约定的法律效力。在决定是否继续执行该协议,或是进行修改、终止该协议时,必须全面考虑婚姻家庭关系的特定情况。
具体考量因素包括以下几方面:
赋予房产的用途。这指的是赠与房产的初衷,人们普遍认为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目的是为了巩固婚姻关系、共享生活以及传递情感,然而,也不排除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纯粹赠与的情况。
婚姻的维持时长至关重要。这不仅代表了夫妻双方对于房产等物质利益的共同追求,更是法律和社会所推崇和宣扬的价值。婚姻关系的长久维系,象征着双方之间的信任。在长期的婚姻中,双方更倾向于维护共同的利益;而短暂的婚姻,则可能更加关注于保障赠与者的权益。

双方是否实际处于共同生活状态、是否已生育子女,这些都是在平衡给予方与接受方利益时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
离婚时若一方犯有家庭暴力、不忠等不当行为,这些过错可能会对财产的分配产生不利影响。
家庭中的付出。诸如家务劳动、家庭照料等非财产性贡献,可以作为衡量补偿的标准。
(6)房屋市价。以离婚时市场价值为基础计算补偿金额。
婚姻关系若持续至十年或二十年之久,即便未曾完成过户手续,若接受方在家庭中贡献颇多,那么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中,接受方可以依据给予方的承诺,合理地要求房产归其所有,而法院亦有可能作出相应的判决,判定房产归属于接受方。若婚姻维持的时间较短,且接受方并未因信任而做出显著贡献,那么判决房屋归属时,不应判给接受方,而应判归给予方所有。同时,在综合考虑婚姻持续时间及其他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可适当给予接受方一定的补偿。
2.已经办理转移登记的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若婚姻维持期间不长,且赠与方并无严重过失,法院可应诉讼当事人的要求,判定该房产归赠与方所有。同时,法院还需考虑赠与的初衷,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经历、抚养子女的状况、离婚原因、对家庭的贡献程度以及离婚时房产的市场价值等多重因素,来决定是否要求获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并确定补偿的具体金额。
这也意味着,若婚姻维持时间较长或赠与方存在严重过错,接受方有权保留该房产,以此确保财产秩序的稳定,维护其合理期待,并倡导诚信价值观。当然,在确认接受方保留房产的同时,还需全面考虑上述各项因素,以决定获得房产一方是否应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金额。
然而,还需对某些极端不平衡的状况进行调整;若婚姻维持的时间极为短暂,例如仅有一年,或者在某些案例中,房屋过户登记完成之后,未满一周便提出了离婚诉讼;在此情形下,即便赠与方并无严重过错,即便已经完成了过户手续,法院仍可判决房屋归赠与方所有;对于通过短暂婚姻获取巨额财产的行为,我们持明确的否定立场。在审理案件时,法院会力求在各方之间寻求平衡,既确保那些为家庭无私奉献的人不会既心碎又经济受损,同时又避免婚姻关系被用作获取非法利益的手段。
3.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若接收方涉嫌欺诈、施加压力或严重损害了提供方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或者有抚养责任却未履行义务,则根据解释(二)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若提供方能提供证据证实对方存在上述行为,其请求取消前两款所规定的民事行为的,法院将依法给予支持。
若接受方涉嫌欺诈或受到胁迫,比如通过编造婚姻承诺、隐瞒重大疾病、虚构事实以骗取房产、或利用威胁手段迫使财产转移等情况;那么,“严重侵害给予方或其亲属合法权益”指的是什么呢?依据《民法典》总则篇和人格权篇的相关条文,民事权益涵盖了民事权利与利益两大类,具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基本人格权利,以及基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衍生出的其他人格权益。此外,还包括由婚姻家庭关系等社会关系带来的个人人身权利和各类财产权利。特别地,由婚姻家庭关系引发的个人人身权利,应包含《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提及的,在重大过错情形下,无过错方所应享有的合法权益。接受方若因重婚、与他人共同生活等严重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或者实施家庭暴力等,均属违规。不履行赡养责任的情况,是指接受方虽负有法定赡养责任却拒不履行。
撤销上述情况下的赠与之后,无需对对方进行任何补偿。然而,必须留意的是,撤销这一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予以行使,通常是在得知或理应知晓撤销原因之后的一年内,即需在此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应对指南
受赠方如房产未完成过户,可能面临赠与无效或财产约定失效的风险。为了预防此类风险,减少纠纷,双方需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双方意愿,详细记录赠与目的等背景信息。例如,在协议中明确指出“本协议因婚姻关系而产生,非一般赠与行为”。此外,即便有明确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时完成房产过户登记同样至关重要。
在给予方这里,无论是通过约定给予还是直接加名,都可能会遭受受赠方要求高额折价补偿的挑战。婚姻中的房产承诺非同小可,必须予以重视。防范“加名闪离”的关键在于防止在闪婚期间进行加名操作;当然,考虑到情感和婚姻等因素,若决定将房产赠予配偶,仍可通过书面形式明确约定房产性质为附条件赠与,同时保留家庭贡献等证据,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