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典型案例传递司法温暖,用法治理念引领社会潮流。
今天上午(1月17日),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10个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光宪、研究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张果出席新闻发布会。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法治宣传部(新闻中心)主任张海娟主持新闻发布会。部分市人大代表、办案典型法官、媒体记者参加活动。
本次新闻发布会是“加强司法效率,进一步推进上海法院工作现代化”系列新闻发布会的第一次。

此次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是通过案例展示、网络投票、专家投票等方式评选出来的,涵盖刑事、民事、知识产权等多个审判领域。从拥护好人好事、崇尚诚实守信、保障劳动权益、维护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等,体现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上海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行政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结合,注重在司法裁判中体现鲜明价值取向,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新风尚。王光宪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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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净身出户”悔罪案
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
男子“出轨”后,同意与妻子离婚,选择“收拾干净离开家”,并将夫妻共同财产中自己的份额捐给妻子和孩子,但15年后他却后悔了要求归还。离婚协议书还能“反悔”吗?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离婚协议书的相关规定?
案例回顾
2007年,赵先生因婚姻不忠与妻子张女士离婚。他们的儿子小赵虽然已经成年,但体弱多病,需要母亲长期照顾。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赵先生自愿放弃自己所占50%的财产,该财产归张女士及其儿子所有。随后几年,双方均未办理财产过户登记手续。 2013年,小赵因病去世,生前写下遗嘱,将上述财产及其他财产全部留给其母亲张女士。 2022年,晚年不幸福的赵先生找到张女士,希望张女士将房屋产权归还给他,让他安享晚年。张女士愤怒拒绝,将赵先生告上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产权。赵先生配合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赵先生认为,离婚协议是合同关系,并且已经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其子去世后财产尚未转移,故捐赠尚未完成,他有权请求撤销捐赠。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本案系财产权属确认纠纷,请求协助领证具有财产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其次,离婚协议书既有身份属性,又有财产属性。是有目的的,有诚信的,不是简单的单方面赠与,也不能随意撤销;第三,小赵所立遗嘱合法、有效。
考虑到遗嘱与房屋的联系,人民法院将所有权的确认和遗嘱的继承一并办理,并判决上述财产归张女士一人所有,赵先生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的话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夫妻签署离婚协议,和平离婚。有时,一方为了实现快速离婚,会选择转让财产权,自愿签署离婚协议“收拾干净离开家”。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打扫卫生、离家出走”悔罪引发的纠纷。本案的焦点在于张女士的主张是否已经过期,以及赵先生是否可以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
一、共有房屋分割时效问题
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诉讼时效期限一般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诉讼时效规定。诉讼时效并不是鼓励债务人拖延履行债务,也不是鼓励债务人不劳而获而不履行债务,而是通过适当的限制,促使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从而稳定债务人的债务。有关公民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关系和秩序的稳定。影响。
本案中,双方已在离婚协议书中处置了共同拥有的房屋。离婚后,张女士要求分割离婚时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属于行使财产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离婚协议合法有效,除法定原因外,不得随意撤销。
在考虑“打扫卫生、离家出走”的离婚协议效力时,应考虑夫妻双方签署协议时的行为能力、是否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违反公共秩序等因素。应考虑秩序和良好习惯等。双方当事人具备签署离婚协议的标的条件,自愿签署承认协议内容,且协议内容不违反限制性规定的,应视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派对。
离婚协议书是男女双方在综合考虑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权解决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达成的对人身和财产问题的一般性解决方案。和债务。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一种交换。同意离婚所承诺履行的义务,其条款相互影响,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其中,离婚协议中规定财产应给予对方或共同子女,这通常以解除婚约、子女抚养费、共同财产分割为前提和条件。一旦满足登记离婚的条件,“收拾干净、离家出走”的承诺即生效。本协议不符合赠与合同的无偿性质,不能适用普通赠与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3、离婚协议书应谨慎签订,避免暂时“监管”后做出后悔的行为
结婚不容易,离婚也不是小事一桩。夫妻双方一旦决定协议离婚,在签署离婚协议前一定要慎重考虑子女抚养费、财产分割等问题,尽量避免签署离婚协议后留下遗憾。一时与“上级”签订协议,事后后悔,不仅违背诚信原则,而且法律也坚决对这种后悔行为说不。同时,一旦离婚协议成功签署,应尽快办理相关财产的分割事宜,避免日后出现新的纠纷和冲突。
代表意见

刘淼
上海人大代表
上海虹口区嘉兴路街道香港梨园小区党支部书记
俗话说:“家庭和睦,万事兴”。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然而,当夫妻关系发生变化,甚至婚姻破裂时,如何和平、妥善地处理离婚事宜,就成为一个值得深思的社会话题。
本案中,当事人多年前为了尽快实现离婚,选择通过“收拾离家”签署离婚协议,但多年后却后悔不已,诉诸法律。这种行为不仅在道德层面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层面上也不符合赠与合同的无偿性质,因此请求撤销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对于引导社会正确价值观、防止夫妻“仓促离婚”、“冲动离婚”具有指导作用。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离婚时因考虑不周而导致后续离婚协议诉讼纠纷数量的增加。健康)状况。
家庭稳定对于家庭成员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离婚是不可取的。作为一个成年人,你应该仔细考虑婚姻何时结束,并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要发挥引导社会公正氛围的积极作用。判决不仅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风向标”。
来源丨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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