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包
对于王某与何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可以撤销,目前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某市某小区XX1号房屋买卖合同关系。2016年6月4日,原告与被告在某市某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交易合同》。2016年6月23日,在XXXX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签订了《XXXX市房地产买卖协议》。合同及协议详细列明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被告隐瞒了自己的信用记录,个人信用过差,导致银行贷款被拒。根据协议,被告贷款未获批准,应支付房屋全额款,但被告一直未将款项存入房地产交易资金管理中心。被告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并应立即无条件解除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协议及合同。 23日签署的《XXXX市房地产买卖协议》及2016年6月4日签署的《房地产交易合同》;
法院处理及理由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6年6月4日,第二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地产交易合同》,约定被告购买第二原告位于某市某小区XX1号房屋,成交价为人民币123.5万元。该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定金14.5万元,定金支付后剩余房价款119万元以银行抵押贷款方式支付。卖方约定买方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根据买方贷款申请条件,银行对买方贷款期限、金额以银行实际批准为准。买受人须于2016年6月16日前筹集房屋总价减去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的部分及保证金后的余额作为首付款,买卖双方须于2016年6月17日前亲自签订“XX”协议,买受人须向房屋主管部门报送《城市房地产买卖协议》,并将首付款存入某市房屋主管部门指定的资金监管机构,买受人自行承担申请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全部费用,买受人须于2016年6月17日前办理贷款申请手续。
合同第三条第五款约定,买受人以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买受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有关资料,如买受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符合贷款银行的审批条件,导致贷款无法正常办理的,买受人自确认无法办理交易之日起20日内未一次性付清全额房价款的,每逾期一天,买受人应当向卖受人支付房屋成交价的1‰。买受人超过30日仍不履行合同的,卖受人有权视为买受人拒绝履行合同,卖受人有权将房产移交他处。如工程顺利完工,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卖受人不退还已付的定金。
法院判决:解除原告张某一、张某二与被告王某三于2016年6月4日签订的《房地产交易合同》和2016年6月23日签订的《新华城房产买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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