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是企业经营过程的起点,如果合同相关条款不严谨,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还可能引发税务风险。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部分企业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不一致等问题,合同价格是否含税不明确、违约金涉税处理不明确等问题。
常见风险点一: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不一致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4G北斗车载终端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因车辆报废、换发车牌等原因需要乙公司提供设备拆装服务,乙公司每次收取150元上门服务费。在具体业务中,乙公司委托丙公司提供拆装运输服务。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后,乙公司向丙公司支付服务费,丙公司直接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时,其支付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或服务提供者为同一方,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我们常讲的“三流合一”,是指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的交易对方应该是同一方,即销售方、发票开具方、收款方为同一主体;购买方、发票领用方、收款方为同一主体。上述案件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向B公司支付价款,B公司将拆装、安装、运输等服务委托给C公司,C公司实际提供了服务并向A公司开具了发票。换言之,销售方和发票开具方都是C公司,但收款方却是B公司,这就存在资金流、货物流和发票流不匹配的问题。因此,A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很可能无法抵扣进项税。
笔者建议,为规避税务风险,在不改变原有合同的情况下,由A公司向B公司支付价款,再由B公司向C公司支付价款,并开具相应发票。这样才能充分真实地反映三方之间的交易关系。A公司还可以与B公司、C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由C公司提供装卸服务并向A公司开具发票,并约定三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样,A公司从C公司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即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常见风险点二:合同价格是否含税不明确
D公司与某自然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承租人D公司承担,但合同并未约定租金是否包含增值税,也未约定纳税申报事项。
在租赁业务中,如果不考虑税收优惠政策,出租人须履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的纳税义务,承租人须履行缴纳印花税和代扣代缴出租人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在D公司案例中,由于合同中并未约定所支付的租金是否包含增值税,根据税法规定和商业交易习惯,租金为含税价格,即承租人支付的对价已包含合同规定的增值税及附加。因此,合同中对税费负担的约定只能约束承租人承担部分税费。假设出租人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向承租人主张承担全部税费,则承租人仅需承担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不承担增值税及附加的缴纳。
此外,在该约定条款下,承租方需承担代扣代缴出租方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的义务,双方形成代理纳税申报关系。在此情况下,出租方的纳税人身份无法改变。若承租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申报缴纳出租方税款,出租方仍将面临税务风险。笔者建议,缔约双方应明确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是否为含税价格,避免合同纠纷。
常见风险点三:违约金税务处理约定不明确
M公司与N公司签订了《资产买卖合同》,标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不动产,合同价款为113万元。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约定如下:M公司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N公司。N公司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退还M公司已支付的全部价款,并自M公司付款之日起按3%的利率(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M公司违反保密条款的,应当向N公司支付违约金。
《资产买卖合同》约定转让的标的资产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属于印花税法规定的财产转移文件,因此合同双方需按合同载明的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缴印花税。由于未约定合同价格是否含税,因此应按全价113万元缴纳印花税。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明确注明价格和不含税税额,如合同分别注明不含税价格100万元、增值税额13万元,则可按不含税100万元计缴印花税。
合同解除时,N公司不仅需要返还M公司已支付的全部款项,还需要按照借款利率支付M公司已支付款项对应的利息,这相当于对N公司占用M公司已支付款项的补偿。此条款虽然是违约责任的约定,但不能作为违约金征税。合同解除后,M公司应就其作为借款服务所取得的利息缴纳增值税,该利息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值得注意的是,若M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违反保密条款而需要向N公司支付违约金,则N公司收取的违约金在增值税方面将视为资产转让过程中收取的附加费用,应与资产转让价款一起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M公司可凭对方开具的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上述情形下,N公司收取的违约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基于此,笔者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增加“企业收取的违约金如需缴纳增值税,应向对方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的条款,进一步明确开具发票的义务。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北京新水广通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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