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权/诉讼律师、桂逸伟/诉讼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税法杂谈】注:
关于中国税负问题的严重性,自2009年起就一直是社会各界讨论的话题,特别是在经济下行时期。
关于这一点,我们在此前的公众号分享过一篇长文《中国税负重吗?老百姓的真实感受为何与客观存在偏差?税改的方向究竟是什么?》该文主要从宏观经济数据、国际宏观数据对比、财政赤字、税收公平理论等角度对这一话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翻阅历史文章。
为了直观地了解我国税负的大小以及税负的国际竞争力,我们随后将不同国家(地区)的税制和税负与我国进行比较,以供参考。
1.中日企业所得税比较(法人企业)
2.中日个人所得税比较
3.中日社会保险费比较
四、中日其他税费比较
【律师意见】
四、中日其他税费比较(增值税+消费税)(财产税、遗产税)
从总体税制结构来看,我国以间接税为主,直接税为辅。间接税中,增值税+消费税占绝对主导地位;直接税中,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占主导地位。
日本以直接税为主,间接税为辅。直接税中,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税(以财产税为主)、遗产税(遗产税)等占有很大比重;间接税中,日本没有增值税,只有消费税,且占主导地位。为方便起见,日本的消费税也可以理解为我国的增值税+消费税。
因此本文对于其他小额或不常见的税种,就不作一一对应和比较,仅对中日两国的增值税、消费税、财产税、遗产税等进行简单的介绍和分享,以便读者直观感受和比较。
(1-1)中国增值税和消费税
我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均起源于1994年税制改革,同属流转税和间接税,即税负可以通过交易流转,最终由终端消费者承担。因此,从税收公平理论来看,增值税和消费税具有累退性,收入越高,税负越低;收入越低,税负越高。
举个例子:一箱红酒的免税价格是1000元,增值税是130元,消费税是100元,合计230元。中产阶级A年收入100万元,一箱红酒的税率是2.3元/万元;穷人B年收入1万元,一箱红酒的税率是2.3%。富人和穷人的税负差别很大,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累退性很强。
但就我国现行税制而言,间接税仍占主导地位,且间接税中增值税又占有绝对主导地位,而我国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仅限于特定消费品和高档消费品,与日本等发达国家有所不同。现将我国增值税税负率、消费税征收范围及主要消费品税负率简要概括如下:
(1-2)日本没有增值税,只有消费税
日本没有增值税,只有消费税。
但日本消费税是对国内一切经营活动和进口的外国货物和服务征收的,纳税人为货物和服务制造、批发、零售和服务环节的经营者和进口商。这与我国个人消费税对特定商品征收,且只对生产、进口和委托加工环节征收一次税款不同。
日本的消费税更像我国的增值税。另外,为避免生产、流通各个环节的双重、三重征税,日本的消费税规定允许纳税人从应税销售额相关的消费税中抵扣相应的进项消费税。(类似我国增值税环节中的进项税抵扣)
相较于我国复杂的税制和增值税+消费税的税率安排,日本的消费税简单且易于实施,消费税率统一为10%(7.8%的国家税+2.2%的地方税)。
此外,日本除上述标准税率外,还实行减免税率制度,减免税率为8%(含地方税1.76%)。
上述减税率主要适用于:食品和饮料(但不包括餐饮服务及宴会承办服务);报纸。
与我国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简易征收制度类似,日本也有针对中小企业的消费税简易征收制度。与我国不同,日本的消费税简易征收制度并不是简单设定征收率(如我国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1%、3%、5%),而是以10%的消费税率为基准,中小企业根据其产出消费税额和认定购进率(认定购进率由税务局根据行业、规模等因素确定)计算应纳税额。
日本的简易消费税征收制度,适用于上一年度销售额未满500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250万元以下)的企业;相比之下,在我国,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是上一年度销售额500万元。
因此从观感上看,虽然我国增值税+消费税制度设计相对复杂,但企业增值税整体税负率较日本更有竞争力。
我国增值税税率为6%、9%、13%、0%,很多商品和服务免税。日本增值税税率为部分行业10%或8%;我国对小规模纳税人(500万元)的税率为3%、5%,而日本对中小企业(250万元)的税率安排,实际上是按照10%的税率,按照规定的进项税额抵扣。
另外,我国还针对一些特定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与日本单纯的消费税有所不同。考虑增值税+消费税因素后,我认为,我国整体增值税+消费税率略高于日本整体消费税率。具体税率对比要看两国增值税+消费税占GDP的比例。
(2-1)中国没有遗产税,房产税微不足道
首先要强调的是,我国没有遗产税,不要被房产中介误导,更多内容可以参考我们2021年发表的文章《继承父母的房子再卖掉时税务机关征收的20%的税是遗产税吗?能避免吗?》
其次,全国两会期间多次提及“房地产税立法”,给人造成我国没有“房地产税”的误导印象。其实这个“房地产税”与“房地产税立法”并不等同。此处科普请参考《近年来我们容易被媒体误导的房地产税与“物业税”》。
确切地说,中国确实有房产税,但税率很低,在整个税制中占比可以忽略不计。以上海为例,房产税征收体系如下:
(2-2)日本的房地产税和遗产税
日本没有财产税的概念,考虑到财产税是对房产、土地征收的,且是按年征收,对应的就是日本的固定资产税+城市规划税。
所谓固定资产税,是针对法人和个人所持有的固定资产(土地、建筑物、折旧资产)征收的一种地方税,固定资产税率为每年1.4%。
所谓城市规划税,也是一种市政税,是针对区域内的土地和房屋征收的,城市规划税的税率为每年0.3%。
因此,日本整体房产税率为每年1.7%,看似偏高,但税基其实是政府每三年进行的固定资产评估,而非房产实际购买价,并以不同折扣征收。整体而言,日本房产税每年约在0.3%-0.6%左右。
与我国不同,日本有遗产税(又称继承税)。日本的遗产税是对继承人死亡时转移的财产征收的,包括现金、存款、股票、债券、动产和不动产等各种形式的资产。
日本的遗产税税率以继承人所继承的资产超过课税起征点的部分为准,超额部分实行10%-55%的累进税率。
当然,上述所说的遗产税应税收入并不等于继承的数额。
遗产税应纳税所得额=遗产金额-负债-基本扣除数-扣除项目数。
其中,负债是指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
基本扣除额=3000万日元+600万日元*法定继承人人数;
扣除项目包括丧葬费用扣除、配偶扣除、未成年人扣除、残疾人扣除、短期连续继承扣除。
丧葬费扣除是指死亡人员的丧葬费用。
配偶扣除额=1.6亿日元。
未成年人扣除额=未成年人年满20岁为止的剩余年数×10万日元。
残疾人津贴金额=残疾人到达85岁为止的剩余年数×10万日元(特别残疾人:20万日元)。
短时间连续继承扣除是针对短时间内连续继承而进行的一种扣除,是为了避免因连续继承而导致的遗产税负担过重,计算方法相对复杂,实践中比较少见。
综上所述,除个人所得税、法人税外,占直接税一定比例的财产税,我国的税率很低,而日本的税率相对较高;直接税中我国目前不征收遗产税;日本虽然有各项扣除因素,但税负率较高。
我们倾向于估计和建议,在未来的税制改革中,应进一步降低间接税比重,以保证纵向税收公平,比如:进一步降低增值税税率,将一部分减免税释放到消费环节,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并下沉到地方;
同时,研究降低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和扩大阶梯式征税,将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收入纳入综合征税范围;
关于房产税,待上述减税措施逐步完成后,争取真正开征房产税,待税制完善,具备国际竞争力后,再开征遗产税。(仅代表个人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