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集团原董事长孟晓苏建议设 1000 万遗产税起征点,你怎么看?

2024-07-15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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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飞雪编辑|陈静

近日,在一场媒体直播中,中国海外发展原董事长孟晓苏的一句建议,瞬间引爆了评论区。

孟晓苏说:“在中国,我觉得(遗产税)的起征点应该定在1000万,超过1000万就少收一点,如果真的很有钱,不收就不对了,所以应该逐步提高。”他进一步指出:“在国外,遗产税的上限是50%甚至60%,有的还更高。我觉得未来要适时对这些高收入群体、富裕家庭征税。”

最近大家都在忙于年度个人所得税的综合清算,孟晓苏的这番言论无疑极大激发了民众情绪。

除了大家关心的个税起征点之外,如果仔细解读,我们就会发现孟晓苏的这番话蕴含着巨大的信息量。

第一个信息是,遗产税这个悬而未决的税种,在这次两会上再次被提及。

其次,可以看出,像孟晓苏这样一位成功的政商学界权威专家,他对巨额富豪身份的定义,是以1000万这个门槛来衡量的。

征收遗产税无疑将是控制贫富差距的一个非常有效的工具。但真正的问题可能是,在今天的中国,征收遗产税能行得通吗?

现代遗产税最早于1598年在荷兰开征,随后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美国等国也纷纷效仿。

相信很多人都听说过遗产税,近年来,我们经常听到遗产税高昂的案例。

例如在台湾,被誉为“台湾商神”的台塑集团创办人王永庆,2008年因病猝然离世,享年94岁。

王永清生前留下了价值600多亿新台币的遗产,且没有提前分配任何资产。

台湾税务部门最终判定,其继承人需缴纳119亿新台币的遗产税,创下台湾最高遗产税纪录。

总体来看,回顾我国遗产税的历史,新中国成立前,当时的政府于1940年7月1日开始征收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通过的《国家税收政策实施纲要》将遗产税列为应征收的税种之一,但由于当时条件所限,并未开征。

1996年,全国人大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逐步开征遗产税、赠与税”。

但时至今日,我国还没有对遗产直接征收遗产税,而是在继承遗产时会通过其他方式征税,比如继承房屋会征收契税和交易费等。

遗产税之所以一直难以推行,是因为遗产税的征收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

开征遗产税的前提,首先是国家要对公民个人的“继承”有明确的界定和管控,包括公民的婚姻家庭状况、房产、金融资产、公司股权、海外财产,甚至古董字画、珠宝等等,都意味着需要纳入管控。

即便现在我们有了大数据工具,这无疑仍然是一个巨大的工程投入。因为这不仅需要建立全国性的网络系统,而且意味着完善这些系统,需要很长的时间和大量的人力、物力来进行实时盘点和结算。

而且从税收起点来看,城乡差距、地区不平衡也会使这一问题更加复杂。

比如在北京上海这样的一线城市,一套房产动辄几千万,家庭现金流可能并不充裕,主要资产价值集中在房产上;

我国将提高中等收入者比重作为分配政策的目标,因此中等收入及以下家庭的遗产赠与不应征税。那么如何征收遗产税是一个大问号。

征税时,国外也有办法减轻地价异常带来的税负,至于遗产税的免征额和征收率,恐怕还要在对房产情况有更全面、细致的了解后才能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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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看到的是,到目前为止,就连比较明确的房产税在推行过程中也面临不少困难,更别提更为复杂的遗产税了。

因此,相较于关注税收起点门槛,真正重要且尚未解决的问题其实大量存在于后续环节。

更重要的是,在征收遗产税之前,我们需要明确征收遗产税的目的。

如果希望用它来调解贫富差距的话,那么其实相比较而言,有许多其他种类的税种可以起到同样的作用,达到这一目的。

而且,对于孟晓苏定义的“超级富豪”阶层来说,有很多方法和专业人士可以帮助他们合理合法地规避遗产税。

这些方式在国外富豪中已经找到了清晰的路径,比如设立基金会、家族信托、购买保险等等,都可以规避遗产税的影响。

如果转到更宏观的层面,遗产税的调整幅度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从加大监管力度的角度看,建立累进税制和较高税率制度可能更为适宜,但从全球遗产税制度的演变趋势来看,如果税负水平设定过高,其结果可能适得其反,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资本外逃的风险。

因此,遗产税是否能达到调节贫富差距的初衷还值得商榷,相反,它的征收意味着巨大的税收成本。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应该再争论1000万的门槛,而应该进一步推动减税降费,让经济发展的红利更好地惠及更多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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