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产权管理有关事项处理办法印发:规范产权,明确受理规则

2025-11-20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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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建规〔2024〕6号

各有关单位:

依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以及《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1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产权管理有关事项处理办法》,旨在规范安居型商品房产权管理活动的相关事宜,经市政府同意后,现予以印发,请遵照具体要求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12月20日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产权管理有关事项处理办法

为了对安居型商品房产权管理活动予以规范,依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以及《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此办法,此为第一条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安居型商品房产权管理相关事项,其中涵盖安居型商品房获取完全产权,以及因继承、婚姻状况变动致使的权利人变更等情况 。

第三条,依据本办法去申请办理安居型商品房产权管理相关事项的,其受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则来确定:

由市住房主管部门亦所谓(以下简称为市主管部门说)组织配售的安居型商品房,是由该市主管部门对那相应受理给予负责执行的,同时对审核也是由市主管部门作负责事项的。

(二)安居型商品房在由区住房主管部门,也就是下面提到的简称为区主管部门的机构组织配售时,是由区主管部门来负责受理,并且由区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四条,安居型商品房权利人,也就是以下简称的权利人,申请获取完全产权时,应当同时契合以下条件:

第一,申请人属于安居型商品房《房地产证》,或者是《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权利人。第二,并且该申请人是经过了其他共同权利人,一致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的 。

(二)签订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满十年。

(三)这套安居型商品房,是因为按揭贷款而被设定抵押的情况之下,必须要经过抵押权人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 。

不能够存在法规、规章所规定的,以及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中约定的那种,不可以取得完全产权的情形 。

第五条 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权利人向受理部门提出取得完全产权的申请。

(二)受理并审核,受理部门依据办法规定开展审核,自申请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工作。

深圳最新房产政策_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产权管理处理办法_安居型商品房取得完全产权条件

(三)审核批准,经审核若是符合申请条件的,那么受理部门会出具安居型商品房补缴价款通知书,写明该套住房的补缴价款金额、收款银行账户以及缴款期限等信息,经审核要是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便驳回其申请并且书面说明理由 。

权利人足额补缴价款,之后向受理部门提交缴纳凭证,受理部门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出具一个能够准予取得安居型商品房完全产权的核准通知书 。

(五)变更登记,权利人在获取受理部门所出具的准予取得安居型商品房完全产权的核准通知书之后,能够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并向着不动产登记机构正式申请达成这份申请,将该套住房变更登记成为普通商品住房。

第六条,权利人若要申请取得完全产权,那就应当补缴价款,其具体的计算公式是这样的:补缴价款等于,(原市场价格减去原购买价格)乘以百分之五十,再减去税费。这里面呢,原市场价格统一是按照原购买价格除以百分之七十来计算的,而原购买价格是不包含户内装饰装修价格的。

在办理有关安居型商品房对应《房地产证》或是《不动产权证书》过程里,前款所提到的税费乃是权利人切实支付的那部分税费,其中覆盖了契税,还有印花税,以及交易服务费 。

第七条,权利人补缴的价款,会分别被纳入市、区的国库之中。若是由市主管部门进行受理的情况,那么补缴的价款会被纳入市国库;假如是由区主管部门进行受理的情形,补缴价款则会被纳入区国库。

第八条,安居型商品房于取得完全产权之前出现继承情况时,继承人若经协商达成一致,能够选择以下方式当中的一种来进行处理,不过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另外有规定的情况或者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另外有约定的情况则除外:

继承人在本市没有政策性住房,这种情况下能够申请,把继承的那套住房产权份额登记到自己名下,而且该套住房产权性质不会改变。

(二)向市主管部门申请收购该套住房,就收购款进行继承。

(三)依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按照《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并依照相关规定,持续占有该套住房,持续使用该套住房。

其四、倘若签订了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已过去十年时间,那么继承人能够依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情形,在补缴相应价款之后,从而获取该套住房的完全产权 。

存在于规定之中的第九条内容表明,当安居型商品房在获取完全产权之前,由于婚姻状况有了变化从而需要对权利人进行变更时,会依照以下这种方式来予以处理:

(一)若权利人要进行登记结婚,且有需要增加登记配偶作为该套住房的共同权利人这种情况,其配偶应是在本市未曾拥有政策性住房的,并且是经原权利人达成一致书面同意之后,才能够向受理部门去提出申请,还得提供结婚证等相关材料。

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夫妻二人身为安居型商品房的共同权利人,现因离婚缘故,需要进行权利变更,将权利人变更为双方之中的一方,此时应当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且提供诸如此类的相关材料,离婚证以及离婚协议或者具有法律效力的生效判决 。

有这样一条规定,第十条:当权利人签订了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时间跨度达到十年,然而却没有取得完全产权的情况下,是不需要补缴价款的,并且该套住房的性质会维持不变,同时权利人能够按照规定继续去占有该套住房,并且还能够按照规定继续去使用该套住房。

权利人获取安居型商品房完全产权之后进行上市交易的,依据相关规定不可以凭借无房身份再度享有本市住房保障政策。

第十一条,朝向人才配售而出的住房在产权管理这所有相关事项之上,是依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情形去落实执行的。于计算补缴价款之际,原本的购买价格是按照同类条件之下安居型商品房价格来进行取值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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