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1、明确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
2.明确取消标准后个人住房交易相关税务事项。
三、《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4.取消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按转让收入的2%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政策解读:
1.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
《通知》明确,个人转让房屋,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证明,无法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及应纳税额的,根据《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实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按照转移收入的1%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本市取消了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按照转让收入的2%确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要求。其他个人所得税政策未调整。例如,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是家庭唯一起居室的房屋取得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居民置换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继续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2、关于个人住房销售增值税
根据《公告》规定,个人买卖房屋满2年(含2年)的,免征增值税。个人出售购买不满2年的房屋的,按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三、关于个人购房契税
根据《公告》规定,本市个人购房契税优惠政策与全国统一。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一套住房(家庭成员包括购房者、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在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征收契税。 %;面积超过140平方米的,减按1%征收契税。契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个人购买第二套住房面积在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征收契税;面积超过140平方米的,减按2%征收契税。
4.关于实施时间
根据《公告》规定的实施时间,《通知》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契税涉及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契税的,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买卖房屋未申报缴纳的,按照《公告》、《通知》适用的实施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