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税后证重大改革,附上海交易流程及北京调整通知

2024-08-08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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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海交易流程。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企业间存量住房交易业务流程的通知

京税办[2021]43号

各区(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房地产交易纳税登记政务服务水平,方便纳税人办事,提高“企业综合窗口”办事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税务局对企业间存量住房交易业务流程进行了调整。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1.各区(区)不动产登记大厅“企业综合窗口”办理企业间存量住房交易纳税业务时,买受人(受让人)申报缴纳契税、印花税后,“企业综合窗口”即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2、卖方(转让方)应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北京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卖方(转让方)应缴纳的税费,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不再作为受理契税申报的前置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1 年 4 月 30 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企业间存量住房交易业务流程的通知

解释

1. 通知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房地产税缴纳登记政务服务水平,便利纳税人办事,提升“企业综合窗口”办事效率,解决纳税人办税困难和瓶颈制约,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税务局根据其他文件规定,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间存量住房交易业务处理流程的通知》(京税〔2021〕43号),简化企业间存量住房交易纳税流程。

二、企业间存量住房交易业务流程的变化

原流程:现有房屋买卖双方(转让方、受让人)同时申报纳税,卖方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买方缴纳契税、印花税后,开始办理登记。

《通知》实施后流程:买卖双方同时在不动产登记大厅“企业综合窗口”办理纳税登记手续。买方缴纳契税、印花税后,即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卖方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由电子税务局后续缴纳,土地增值税由电子税务局后续申报缴纳。“企业综合窗口”打印《不动产交易纳税通知书》交给卖方,详细告知卖方后续申报缴纳手续。

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核定变化

根据《通知》第二条“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不再作为受理契税申报的前置条件”的要求,卖方纳税人办理存量房屋交易业务时,不再对房产持有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进行审核,改为事后通过风控审核进行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1 年 4 月 30 日

上海

一张图看懂企业园区“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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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税务登记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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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非住宅房屋买卖、存量房屋买卖(单位买卖)、单位购置新建商品住房、个人购置新建非住宅房屋、共有产权住房、公共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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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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