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拍卖公告:长宁区虹桥路公寓即将开拍

2024-07-14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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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8月9日10时至2024年8月12日10时(不含延期)在淘宝网()进行公开网络司法拍卖,公告如下:

1、拍卖标的:上海长宁区虹桥路2489弄188号1号楼;房产证号:沪(2020)长字房产权第007136号;建筑面积:452.45平方米;房屋类型:公寓;房屋结构:混合1栋,权属来源:买卖;总层数:3层;竣工日期:1995年。房屋用途:住宅。宗地号:长宁区新泾镇339街8层;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取得方式:转让;土地用途:住宅;宗地(山)面积:20410.00;使用权面积:703.60;分摊面积:703.60。

协议价:2800万元

起拍价:2800万元;定金:280万元;加价:10万元及其倍数

2、拍卖时间:2024年8月9日10:00至2024年8月12日10:00(不含延期)。

3.拍卖方式及竞拍规则:拍卖方式为逐价竞拍,设有起拍价,至少有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本次拍卖活动设有延时竞拍功能,拍卖结束前,若最后5分钟内(以系统接受竞拍时间为准)有竞拍人,则拍卖活动将以最后出价时间为准延后5分钟。

四、查阅与展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拍卖结束止,请有意向者向法院委托的拍卖辅助机构上海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查阅,并预约看货,拍卖辅助机构在看货期间将全程陪同。

5.特别提醒:

1、参加竞买的竞买人应提前确定自己是否具备本市购房资格,如有需要,可拨打本市房地产交易服务热线“962269”进行限购政策具体咨询。

2、拍卖确定后,买受人如不具备本市购房资格,将依法承担退出拍卖等法律后果。

3.拍卖完成后,买受人应当持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房屋限购所需材料及时向商品房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房屋限购审核,取得房屋交易审核情况通知书,并最迟于按照拍卖公告的要求支付剩余价款后十日内报送执行法院。执行法院经审查确认后,应当依法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书。

4、网络司法拍卖是法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具有严肃性、权威性,任何竞买人均应慎重对待。在准备参加拍卖前,请务必认真阅读拍卖公告、现场看样品,了解拍卖品现状,充分考虑个人能力,理性决定竞买。标的物以实物状况为准,法院不承担该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请利害关系人亲自到现场看样品,未看样品的竞买人视为已确认标的物实物状况,后果自负。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反悔拍卖的,因重新拍卖价低于原拍卖价而产生的差价及成本损失,由原买受人承担,本院可以从预交的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扣除后,保证金还有余额的,不予退还,抵偿本案债务人的债务和该拍卖财产相关的债务人债务;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的差价及成本损失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买受人拒不补足的,强制执行。反悔拍卖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竞买人恶意参加拍卖,扰乱拍卖秩序的,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其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6、如对拍卖品的权属有异议,请于2024年8月6日16:00点前与拍卖辅助机构联系,本公司将负责反馈本院。

七、竞买人应于拍卖程序结束前缴纳保证金,经法院或网络服务商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拍卖结束或失败后,未中标的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将解除冻结,无息退还;本次竞买的买受人缴纳的保证金将作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本法院指定账户。买受人反悔竞买的,已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拍卖品剩余价款(拍卖品价款减保证金后的部分)须于2024年8月26日16:00前从买受人(或经本院授权的代理人)账户支付至本院账户(账号:6228400037552193566,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分行联阳支行,开户名称: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基金专用账户),并将付款凭证提交本院,不得汇至其他账户。买受人应承担因买受人将拍卖品余款支付至本院指定账户以外的账户而产生的一切风险。买受人未按时支付拍卖品剩余价款的,视为对拍卖品的后悔,并承担相应责任。

8、由于司法拍卖标的的保证金及成交价款较大,请竞买人自行了解相关银行规定,避免因每日限额而出现无法支付的情况。

9、拍卖结束后,在网络拍卖平台上公布载有买受人名称、竞买编号的司法拍卖网络竞买成功确认书。

10、买受人全额支付拍卖价款后,应当持本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及时办理拍卖标的从原权利人到买受人的过户手续。过户过程中涉及的、由原权利人、买受人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原权利人、买受人各自承担。原权利人承担的部分,由买受人会同辅助机构预付。买受人应当自预付款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付款凭证向本院申请退款,超过期限的,视为买受人自愿承担费用。

交易成交指令交付买受人前,该拍卖品的一切尚未支付的费用如水费、电费、煤费、物业管理费、停车位管理费等均应由买受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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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如您需要线下报名(作为代理竞买人、联名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或有其他事宜,请与拍卖协助机构联系咨询。

授权委托竞买人、优先竞买权人、共同竞买人应当于2024年8月6日11时前通过拍卖协助机构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及身份证明,来本院办理相关手续,经本院确认其资格后,方可参加拍卖。

12、本案有其他利害关系人未能及时通知的,自本公告之日起五日后,视为已经通知。

请竞买人于竞买前仔细阅读本公告及本次拍卖发布的竞买须知、拍卖品调查表等资料。

拍卖支持机构:上海拍卖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21-52362588 闫先生 13681763097

联系地址:上海普陀区宁夏路310号

举报监督电话:021-20287528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4 年 7 月 2 日

投标须知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8月9日10时至2024年8月12日10时(不含延时)在淘宝网()进行公开网络司法拍卖,现将网络拍卖有关事宜通知各位竞买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竞买须知,请竞买人认真阅读,充分理解本竞买须知全部内容。

2、本次拍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参加人、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通知及拍卖公告的各项条款,还必须遵守国务院及相关标的所在地政府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相关规定。竞买人应自行核查是否遵守政府规定。拍卖结束后,如果买受人未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规定(无论是故意、过失或其他原因),导致拍卖标的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须对其自身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拍卖标的:上海长宁区虹桥路2489弄188号1号楼;房产证号:沪(2020)长字房产权第007136号;建筑面积:452.45平方米;房屋类型:公寓;房屋结构:混合1栋,权属来源:买卖;总层数:3层;竣工日期:1995年。房屋用途:住宅。宗地号:长宁区新泾镇339街8层;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取得方式:转让;土地用途:住宅;宗地(山)面积:20410.00;使用权面积:703.60;分摊面积:703.60。

特别提示:一、参加拍卖的竞买人应事先确认自己具备本市购房资格,必要时可拨打本市房地产交易服务热线“962269”查询限购政策。二、拍卖成交确认后,买受人如不具备本市购房资格,将依法承担后悔等法律后果。三、拍卖结束后,买受人应持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房屋限购复核所需材料及时到商品房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房屋限购复核,取得房屋交易复核情况通知书,并按照拍卖公告的要求在支付余款后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法院经审查确认后,依法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书。

四、拍卖标的权利、义务及特别须知:

1. 截至检查日期(2024 年 5 月 11 日),该房产目前空置,有钥匙,无租户。

2、截止调查日(2024年5月11日),已知该物业有未缴纳的水、电、气费:电费、气费均欠缴。水费欠缴:2022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欠缴金额人民币2214.70元。(因时间延长,欠缴期限相应增加,以实际缴纳欠缴金额为准。)

3、截止调查日(2024年5月11日),2022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物业欠款人民币73,523.25元。(因时间延长,欠款期限相应增加,以实际支付的欠款为准)

4、截至2024年5月11日调查时,标的物业无户籍信息。(如有涉及户籍迁移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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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标的详细情况请参见本次拍卖发布的拍卖标的调查表及公告。

5、拍卖房屋的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内部质量以过户时的现状为准,房地产实际面积以交易过户时登记机关登记的面积为准。房屋外观、质量、结构、固定装修的损坏,房地产面积的差异等,法院不保证由买受人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不影响拍卖结果和成交价格。

本次拍卖在法定公告期及展示期结束后举行,对拍卖标的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作详细说明。本院提供的拍卖标的说明及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并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请竞买人在拍卖前认真审阅拍卖标的,调查其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核对拍卖标的实际情况,并亲临展示现场看样品。未看过样品的竞买人视为已确认拍卖标的实际状况。请竞买人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决定参加竞买,即视为已充分了解拍卖标的并接受拍卖标的目前状况及所有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6、与拍卖品有利害关系的民事主体均可参与竞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禁止的除外),未参与竞买的民事主体请全程关注拍卖动态。

七、竞买人委托他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代为竞买的,应当于2024年8月6日11:00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竞买人(自然人为本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并携带公章)与竞买代理人一同到本院,提交合法有效证件,办理代理竞买手续,经本院确认后方可进行委托竞买,未经本院确认的,竞买活动视为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投标人(自然人为本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来我院办理的,应当向我院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委托书原件(投标人非我国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授权手续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列明委托代理事项、权限及期限,投标代理人持本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来我院办理代理投标手续。

8、未登记的优先购买人参与拍卖的,应当于2024年8月6日11时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经本院资格认定后方可参与拍卖;未经本院认定的,不得以优先购买人身份参与拍卖。优先购买人逾期未提交证明材料的,视为其放弃对该拍卖标的的优先购买权。

九、拍卖开始前,竞买人应通过淘宝网注册并缴纳相应保证金。拍卖完成后,买受人应支付成交全额。除网络拍卖平台自动转入本院指定账户的保证金外,拍卖剩余款项(拍卖成交金额减去保证金)应于2024年8月26日16:00前支付至本院账户(账号:6228400037552193566,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分行联阳支行,账户名称: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基金专用账户),并将付款凭证提交本院,不得汇至其他账户。买受人应承担将拍卖最终价款支付至本院指定账户以外账户所产生的一切风险。 未中标者的保证金将按原付款方式和渠道全额退还至原付款账户,且保证金不计息。

10、特别提醒:网络司法拍卖是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处分的强制措施,具有严肃性、权威性,任何竞买人均应谨慎对待。在准备参加拍卖前,请务必认真阅读拍卖公告、现场看样品,了解拍卖品现状,充分考虑个人能力,理性决定竞买。标的物以实物状态为准,法院不承担该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请利害关系人亲自到现场看样品,未看样品的竞买人视为已确认标的物实物状态,后果自负。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反悔拍卖的,因重新拍卖价低于原拍卖价造成的差价及成本损失,由原买受人承担。本院可以从预交的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其差额。保证金扣除后还有余额的,不予退还,应当抵扣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和被执行人与拍卖财产有关的债务;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的差价及成本损失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拒不补足的,强制执行。反悔拍卖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竞买人恶意参加拍卖,扰乱拍卖秩序的,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其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11、买受人支付全部拍卖款后,需等待抵押清偿及解封手续办理完毕,并依据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件及时办理拍卖标的从原所有人到买受人的交接过户手续。如未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交接过户手续,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标的可能毁损、灭失等后果。

办理标的物转移登记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原权利人、买受人在转移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应当依法分别由原权利人、买受人承担。原权利人承担部分,由买受人由辅助机构陪同预付。买受人自预付款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本院提交有效支付凭证,申请退还。超过期限的,视为买受人自愿承担责任。

成交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前,买受人应支付拍卖标的的一切未尽费用如水、电、煤、物业管理费、停车位管理费等。拍卖成交价款不包含本条所涉及的款项。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咨询相关职能部门,确定是否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所需时间。因标的现状存在瑕疵导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或延期办理过户手续、二次过户而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法院对过户不作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对于违法、未经批准的部分,买受人应接受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处理。如因买受人的过失导致无法过户,由买受人承担责任,不影响法院对拍卖款的处理。

请竞买人向房屋所在地财政税务、房产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及物业公司查询拍卖品所涉税费、各类欠款、户籍、工商登记等情况,本公告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法院清理抵押、解除扣押程序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无法取得拍卖标的物原始证件或存在担保物权,在办理标的物权变更登记时需履行报销手续或注销其他证件,权属变更登记时间也会相应延长。

12、拍卖程序一旦启动,本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中止、终止或者撤销拍卖。

13、本次拍卖的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及成交价均不含税费及买受人在交付或转移拍卖品时所产生的任何费用。

14、如拍卖品保证金或成交价款较大,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因每日限额而发生无法支付等情况。

15、投标人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不得操纵、垄断投标价格,严禁恶意投标。一经发现,投标人将被取消投标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6、为方便买受人及时收到我院的法律文件及通知,我院以买受人在网络拍卖平台预留的联系地址及电话作为相关文件及通知的邮寄地址及接收电话,如需变更,买受人或其代理人(须取得我院授权)应持有效证件到我院填写《法律文件送达地址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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