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业务员急于促成房屋买卖,二手房无法过户

2024-05-09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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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产中介急于促成房屋出售,未尽到验房义务,导致二手房未能转让,给购房者造成经济损失,房产中介被起诉法庭。 近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上海某房产中介公司应返还原告于某的中介费2万元​​,并赔偿原告于某房屋价差10.6万元。 近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为了改善居住条件,上海市民余某在卖掉房子后,就关注市场上合适的住房。 在上海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于某看中了一套挂牌出售的房子。 2016年8月2日,于某与卖家李某签订了《房产经纪协议》。 几天后,李某以前妻、业主黄某的名义与于某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合同》,约定于某以105万元购买了一套301室的房屋。 黄某在合同上签字,李某签了字。 房产经纪人收到于某的中介费2万元​​。

2016年9月,李某将301房间交付给于某。 于某按照合同规定付清货款后,请李某、黄某协助过户。 遭到拒绝后,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终止于某、李某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 李某退还余某房屋款105万元,并赔偿余某32万余元(房价差价53万元的60%和评估费5805元的60%)。 %); 于某将301房间归还给黄某。

据于某介绍,当时,当他发现李某并非301房业主并提出异议时,销售人员相信了李某关于该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说法,并催促其与李某签订一份“中介协议”。李为了方便做生意。 。 随后,根据中介协议,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该销售员也相信李某所说的301室房屋变更转让时业主黄某会签字的说法,于是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合同》。

2017年9月,于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房产中介公司退还中介费2万元​​,并赔偿相关损失。

于某在法庭上主张,房产中介机构是经营房产的专业机构,应当核实房产销售人、业主、承包人是否一致,并核实中介机构及其代理人的真实性、合法性。代理行为。 因房产中介不作为,误导我签订合同,按照目前房屋挂牌价计算,购买同等面积、装修的商品房需承担35万元的差价由房地产经纪人。

房产中介辩称,经核实,李某当时携带的房主身份证原件和房产证是真实的。 至于李某与房主黄某是否离婚,不在其审查范围之内。 是李害了于的损失。 法院判决李某赔偿余某60%的差价。 现在于某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属于重复诉讼。 他认为中介已经成功,虽然业务员有过错,但他已经对业务员进行了处罚和解雇,因此不同意于某的说法。

法院认为,原告与案外人李某签订的《上海房产买卖合同》终止后,被告作为中介人收到的报酬,即中介费,应予退还。 被告作为专业房产中介机构,未尽到审查李某与业主黄某关系的义务,在明知黄某不在场且李某未提供房产证的情况下,仍允许李某代为行事。授权书。 以他的名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过错。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代理费并无不当。

对于原告主张的35万元房价差额,法院确认原告与李某、黄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房价差额为53万元,李某承担60%的责任; 而原告签订了中介协议,李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没有要求李某出示黄某的身份证、结婚证、委托书等材料,也有过错; 因此,法院判决原、被告承担李某未承担的房价差额的20%。 ,被告赔偿原告1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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