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10月24日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的通知》,在该通知中提出,要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支持力度。缴存职工家庭,在缴存地没有自有住房,并且租赁商品住房的,其年提取金额上限,由14400元/年调整为18000元/年,对于多子女家庭,租房提取金额上限上调至27000元/年。其中,新市民、青年人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每户家庭能够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的通知
池房金委〔2024〕5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切实依照党中央、国务院所做出的决策安排认真予以贯彻执行,进而让住房公积金的保障功能能够得到更充分的发挥,使缴存人刚性以及改善性住房需求可以持续不断地被满足,这就关于此次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使用政策特此做出下述通知:
一、增强住房公积金对于租房的支持程度,缴存职工家庭于缴存地没有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住房,年提取金额上限从14400元/年调整成18000元/年,多子女家庭租房提取金额上限提升至27000元/年,其中,新市民或者青年人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每户家庭能够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其二,对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予以优化,将我市原本针高层次人才、新引进人才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所要求的,需满足首次运用公积金贷款购置首套自住住房这一限制予以取消,而其他的贷款政策维持不变; 。
三、对退役军人贷款额度认定标准予以提高。退役军人于我市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且并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际,凭借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原本可贷额度的基础之上进行上调,上调幅度为10万元,并且最高额度不会超过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上限。
四、对组合贷款还款提取规定作出调整,在借款人处于正常还款且不存在逾期情形之时,能够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以此来结清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当中处于商业范畴的部分,并且对于还款顺序不作限制。
五、持续推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持续施行《池州市恢复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实施办法》。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实施有效期为2年嗯,其解释相关事宜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在正式实施施行的过程当中,要是遇到国家政策出现调整的情况,又或者资金流动性存在不足的状况,那么将会适时或者适度的时候针对使用政策予以调控 。
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