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一则离婚财产分割案例引发人们关注,夏女士在结婚两年之后遭遇了离婚纠纷,婚房是由男方父母在婚后全款购买的,该婚房登记在了夫妻双方名下,夏女士婚后承担了家务还支付了房屋相关杂费,之后夏女士提出要求进行分割,男方声称房子应该归其个人所有,夏女士没有权利进行分割,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套房子究竟该如何去划分呢?
首当其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相关的规定,夫妻于婚姻关系存续的阶段受赠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是男方父母在赠予之际没有确切表明只赠与其中的一方,那么,一般而言,男方父母的赠予应当视作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然而,存在一点要格外留意,自2025年2月1日正式施行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其内容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若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能够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且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以此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就本案而言,房产已然登记于夫妻二人名下,此情形被视作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予,进而直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相对简洁清晰。然而,要是房产仅仅登记于男方名下,且不存在明确约定,那么在离婚进行分割时,就会变得繁杂许多。
除此之外,要是这套房子是在结婚之前购买的话,那么所面临的状况或许将会复杂好多,我们大概能够划分成以下几种情形:
结婚之前,有一方是付全款购买房屋的,买完之后房屋登记在了这一方的名下,那么这套房产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范畴的,在离婚的时候是不会进行分割的。

2. 婚前,一方以个人的资金来出资购买房屋,而后登记在双方的名下。一般情况下,会被视作是对另一方的一种赠与行为,进而被认定成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在离婚的时候能够进行分割。
3. 婚前,有一方支付了首付,婚后呢,双方共同进行还贷,房产登记在了支付首付的那一方名下。房产是归登记方所有的,然而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其对应的增值部分,需由获得房产的那一方给另一方作出补偿。
4. 结婚之前,有一方出了钱去购买房屋,然而,房屋登记在另一方的名下,要是不存在特殊的情形,那么,这种情况有可能会被视作是以结婚作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并且当作登记方的个人财产来进行处理。可是,在司法审判实践当中,这种情况也有可能会把双方对于房屋的贡献程度以及过错的程度等等诸多方面进行综合起来考量 。
如果结婚之前,双方都拿出资金购买房屋 ,并且将房屋登记在双方的名下 ,那么此房屋属于共同财产 。然而要是双方都出资购买房屋 ,却把房屋登记在其中一方名下 ,这种相关情况或许会比较复杂 ,法官会综合考虑同居的情况 、购房的背景 、出资的数额之类的因素 ,酌情做出判决 。
房产与婚姻相互交织之际,常常会显得极为纷繁复杂,颇为棘手难办,许多情形下还得依据具体状况来判定。故而,为求稳妥,双方能够于购置房产之时签订相关协议,抑或是在步入婚姻前撰写妥当涵盖婚前财产的协议,这样做能够在某种程度上进而更为妥善地捍卫自身权益,并且或许会使得分手趋向于更具理性,削减那些不必要的纷争与麻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