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房贷的发展史
在1980年以前,我国的城镇住宅主要是由国家出资进行建设;建成之后,会由职工所在的单位依据其工龄、职位、学历等因素进行评分排序,进而进行分配;那些获得住房分配的居民,只需象征性地支付少量租金。
这种模式被称为福利性住房制度。
该制度初听之下颇显合理,然而,房屋建设全依赖于国家或单位承担,这无疑给资金带来了巨大压力。此外,计划经济的一大特点便是进程缓慢,房屋建设速度与人口增长速度相比,显得滞后许多。由此引发的问题便是,众人纷纷排队等候分配住房,进而引发了众多单位内部权力寻租以及职工之间的纠纷。
从1949年至1978年,我国城镇居民的人均居住面积经历了显著变化,由4.5平方米降至3.6平方米。在此期间,全国范围内的缺房户数量高达869万户,这一数字占据了城镇总户数的47.5%。换言之,几乎半数城镇居民面临住房短缺的问题。这一现象,无疑成为了那个时代特征的一个鲜明缩影。众多电影和电视剧中,也常常以讽刺单位分房为题材,展现了这一社会现象。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这一议题同样受到了国家的高度关注。因此,在1980年,邓小平同志就住房问题发表了重要谈话,指出:城镇居民个人有权购置住宅,或者自行建造。不仅新建的房屋可以出售,即便是老旧的房屋同样可以交易。购房方式既可以是全额支付,也可以选择分期付款,如10年或15年内逐步偿还……
小平同志的讲话首次提出了分期付款购房建房的构想。然而,这并未标志着中国房贷市场的正式开启。那时,人们的观念尚未转变,普遍认为贷款是件不光彩的事情。过去,贫下中农是欠地主的钱,如今若我负债,岂不是也成了贫下中农?
那时民众购买各类商品皆需自筹资金,这一消费习性究竟有多么根深蒂固呢?我国在货币统计方面与众多国家存在差异,采用的统计方式为M0、M1、M2,并依照货币的流动性进行排列,其中M0的流动性最为突出。通常而言,M0指的是现金,而M1则涵盖了M0以及活期存款。我国并非如此,我国的M1由M0和企业活期存款构成,个人活期存款并不计入M1。这是因为,当时民众之所以选择活期存款,是因为他们尚未积累到足以存入定期存款的金额,一旦达到目标,便会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因此,大多数家庭都是逐步积累资金,每当攒够一万,便会选择存入定期。
那第一次出现商品房是什么时候?
1981年,我国大陆首个商品房住宅区正式对外发售,该小区位于深圳特区,名为东湖新村(又称东湖丽苑)。其每平方米的售价为800元,这一项目是由深圳与港商共同投资建设的。此外,该小区的销售模式参照了香港的做法,即销售楼花。购房者在购房时需分三期支付房款:动工时支付一部分,楼盖至一半时再支付一部分,而在交房时则支付剩余的款项。该住宅项目当初主要面向香港买家,当时每平方米800元的售价对香港居民而言相当划算,听闻有一位香港商人一次性购入十套。然而,这样的价格对于每月仅能赚得100元工资的深圳本地居民而言,依旧显得过高。这标志着我国商品房及分期付款购买模式的诞生,尽管它并非贷款方式,而是直接向开发商分期支付房款。
第一笔住房抵押贷款的诞生
存在两种观点,其一指的是上海,其二则是深圳。然而,我更倾向于相信深圳的说法。原因在于,当时唯有建设银行能够提供房地产贷款服务,而建行本身也明确指出,这一服务是在深圳进行的。
1985年,深圳南油集团的技术专家们共有85人,在购置房产时遭遇了资金短缺的困境。得知这一情况后,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的蛇口支行主动介入,并决定参考香港的相关做法,创新性地推出了面向职工的购房抵押贷款服务。据经办人员回忆,他那时得知在香港可以贷款购置房产,然而对于具体的贷款规定却一无所知。随后,他忽然想起了自己小时候学习数学时接触到的等额递增和等额递减的公式,于是便决定采用这一算法,这便是银行月供计算方法的起源。建行深圳分行的行长随后带着该方案向深圳人行进行了汇报。深圳人行的回应充分体现了特区精神,他们表示:“既然没有文件允许你这么做,那也没有文件禁止你这么做,意思就是你自己权衡决定吧。”随后,蛇口支行便为这85位技术专家发放了超过80万元的住房贷款。
住房贷款政策演变及发展
1991年,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设立了房地产信贷部门,并正式推出了面向职工的住房抵押贷款服务。然而,根据当年资深信贷员的回忆,当时这项业务几乎无人问津,每月的业务量寥寥无几,而且客户几乎都是来自南方的商人。
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这标志着官方层面首次正式认可了住房贷款这一金融产品。
当时的规定要求,首付款需达到房屋总价的30%,贷款的期限最长可达10年,而贷款利率则依照法定利率的降低标准来实施,例如,对于为期5年的住房贷款,其利率将参照3年的法定利率来计算。
你需同时提交房贷申请,并满足两项额外条件:首先,借款人需对抵押贷款进行双重担保,即房屋抵押和个人担保;其次,借款人还需每年为房屋购买意外灾害保险。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个人担保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该办法将贷款期限由原先的10年延长至20年,同时利率也有所下调。此外,取消了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必要,但规定在抵押贷款未结清期间,抵押物不得出租。另外,还明文规定个人住房贷款不得用于购置高档住宅。仅限国家安居工程试点城市提出申请,且申请资格仅限于全国性银行、股份制银行以及住房储蓄银行。
不久之后,在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发布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范》,宣布全国各地均可开展房贷业务,并且所有银行都有资格开设此项服务。
1998年,房贷这一普遍关注且广泛存在的金融产品,首次进入了公众的视线,至今已有不足三十载。
二、房贷利率的变迁
自建国以来,我国利率长期实施统一管理模式。国务院赋予中国人民银行一定的利率浮动权限,随后该行负责确立全国统一的利率标准。在此期间,专业银行和商业银行除非有特殊规定,否则不得自行设定利率。这一阶段的利率被称为法定利率,人民银行依法享有利率的制定权。
1987年,利率管制的政策首次出现放宽,恰逢改革开放初期,各地纷纷加紧建设,资金需求极为迫切。中国人民银行顺应这一趋势,将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上浮权限下放至银行,允许银行在法定利率基础上上调20%。
1988年,人行将浮动比例提升至30%,并将流动资金贷款的范畴扩展至固定资产贷款。然而,中国金融机构的通病——一旦放松监管便陷入混乱,一旦加强管理又导致僵化——再次显现。随之而来的是,金融乱象接连不断,人行不得不收回浮动权限,并责令各家银行严格遵守法定利率规定。这种规定的利率与市场经济原则相悖,商业银行的核心职能在于风险评估和定价。然而,当前政策限制了银行自主定价,一旦出现不良贷款,我方仍需承受指责。因此,我将仅向大型央企提供贷款,并依靠利差赚取收益,这样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几乎消失。
因此,到了1993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正式提出了实施利率市场化的改革措施。
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恢复了商业银行对利率浮动的权限,但这一权限仅限于流动资金贷款,且浮动范围限定在下调10%至上调20%之间。然而,到了1996年,政策有所调整,将上调利率的上限从20%下调至10%。
在2003年,我国十六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利率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有序地推动了利率市场化的进程。该会议旨在构建一个以市场供求关系为基础的利率形成体系,并完善之。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运用货币政策手段,对市场利率进行有效引导。
2004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将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浮动上限提升至法定利率的1.7倍。同年10月,该行宣布取消贷款利率的上限限制,并维持下浮比例在10%。与此同时,存款利率的下调权限被放开,但上调则受到限制。
最终,贷款利率降至最低九折,存款利率不得上调,这实际上是为了遏制金融领域的恶性竞争。我常说,央行对金融机构的实力有着清晰的判断,若它们本身能力不足却陷入恶性竞争,最终还需央行出手干预。此外,这也可能是为了防止金融系统滥用手中资源进行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行为。
尽管贷款上限和存款下限的规定已被取消,然而我国当前的利率依然受到管控。一方面,利率的浮动存在一定的限制;另一方面,利率水平由央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决定,这也让央行感到困扰。
怎么能市场化呢?指着银行自己定价靠谱么?
我始终认为我国央行对银行业的认识既客观又理智,从未急功近利。在逐步放宽利率浮动范围的过程中,央行还同步要求各家银行迅速建立自身的利率定价机制。随后,通过调研筛选出几家利率定价表现优异的银行,干脆将他们的方法直接制成模板,分发给其他银行。你们无需再自行摸索,时间紧迫,直接模仿这些优秀银行的范例即可。
同时,央行在市场上寻觅着能够成为我国基准利率的理想种子,经过筛选,最终选定了一个既专业又规范、且极具市场化特征的市场指标,那就是我国的同业市场。该市场参与者主要由金融机构构成,并且自1999年起便实施了利率招标制度,这在当时显得极为市场化。因此,在经过一年的试运行后,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正式宣布推出了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简称Shibor(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旨在将其培育成为我国的基准利率。
咱们简单说说Shibor怎么形成的。
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选取了同业市场中交易最为频繁的18家银行,每日由这些银行自行申报不同期限的人民币同业拆借利率。然后,剔除掉报价中的最高和最低各4家银行的利率,剩余10家银行的利率进行算术平均,结果于每日上午11点半对外公布。在随后的几年里,中国人民银行逐步放宽了贷款利率的下调幅度和存款利率的上调幅度。最终,在2013年,央行正式取消了除住房贷款利率之外的所有其他贷款利率的下限限制。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最后一次公布存款基准利率,并宣布取消浮动利率的上限设定。自那时起,我国在名义上已经取消了利率管制。然而,为何说这是名义上的呢?由于我们从官方渠道转向了民间领域,并设立了覆盖全国的利率定价自我约束机制,因此你也需要遵循自律原则。至于具体的自律方法,尚不明确,似乎是由某个人定期设定基于基准利率的上下浮动范围,随后自律协会的各成员单位便会据此执行,总之,大家表现出了极高的自律性。这限制了一定的浮动范围,而且我们近年来精心培养的基准利率Shibor也存在一些缺陷,那就是Shibor与实际市场利率之间并未形成十分有效的传导路径。
举例来说,通过公开市场操作,人行使得银行间市场的利率水平下降,此时银行观察到同业拆借利率如此之低,便更愿意购买国债或企业债,进而导致债券收益率下降。企业鉴于发债成本降低,便不再寻求银行贷款,银行察觉到贷款业务不景气,便降低贷款利率以促销,进而实现价格的传递,这一过程被称为债贷联动。这种机制并非我国央行独有,美国和英国的基准利率即是其国内银行间市场的借贷利率。然而,这种机制的关键之处在于债券市场必须足够强大,换言之,直接融资必须高度发达。中国金融体系主要依赖以银行为主体的间接融资模式,因此即便债券市场收益率较低,众多企业仍难以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不得不转向银行寻求资金支持。这一现象导致了资金价格出现双轨制,进而使得央行在调控银行间市场以影响贷款利率方面面临较大挑战。这个bug一经发现,我国央行便调整了策略,我们日常所提及的LPR,即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这一概念终于迈入了历史的新篇章。
2013年就已经推出了LPR,这几乎是与Shibor同步出现的。央行推出的LPR机制初衷是良善的,该机制由九家银行参与,每日公布针对其优质客户的贷款利率,接着剔除最高和最低报价,最终根据各银行贷款余额在所有报价行贷款总额中的比例进行加权平均,从表面上看,这一过程极具市场化特征,各银行均依据实际放贷利率进行报价。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出现了问题。由于央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报价机制并非直接给出具体数值,而是要求以当时所采用的基准利率——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为基础,通过加减一定的点数来进行上报。在执行过程中,各报价行普遍存在一种惯性思维,认为Shibor变动必然导致LPR的调整。此外,这种现象或许与中国文化有关,就像领导提出参考今年预算来制定明年的预算时,下属可能会想,领导这是在提醒我啊,这是在告诫我明年的预算不能超过今年,我怎能不懂得遵守纪律呢?
因此,LPR的设立本意是为了更贴近市场,然而由于其报价机制与Shibor相似度较高,导致Shibor所面临的问题在LPR中也同样存在。
利率市场化始终是央行工作的核心任务,鉴于Shibor的表现不尽如人意,LPR同样未能达到预期效果,2019年央行决定对更贴近市场需求的LPR进行改革。其中最显著的变化是报价机制的调整,摒弃了以往以Shibor为基准加点的方法,转而采用以央行中期借贷便利(MLF)利率为基准加点报价,即MLF加减点。MLF作为央行向银行提供中期贷款的货币政策工具,实际上跳过了银行间市场和债市这一传导链条,直接作用于银行。各大银行均已意识到,MLF的利率代表的是我方向央行借款的成本,而LPR则代表他人向我方借款的最低成本。看来领导又是在暗示我,让我从中赚取价差。此外,报价行的数量也从原先的10家增加至18家,涵盖了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以及民营银行等多种类型。在调整报价方式上,由原先的去掉最高和最低值后的加权平均计算,现改为直接进行算术平均。我认为算术平均法更为适宜,就银行规模而言,中小银行与大型银行相比并无优势,然而实际上,众多中小企业主要依赖中小银行进行融资,因此算术平均法更能准确反映中小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供需状况。此外,统计数据的发布频率已由每日调整至每月的20日(遇节假日则顺延),同时,期限选项也由原先的单一一年期扩展至一年和五年期两个档次,目前我们大多数房贷利率的参考标准正是基于五年期LPR。
经过一番讨论,我们终于要从房贷、利率的话题过渡到房贷利率的具体内容,这主要是因为我认为,深入理解这些专业术语背后的历史渊源以及央行的决策逻辑,对于我们更全面地把握当前的政策走向,并对此类政策作出恰当的应对措施,具有极大的益处。
我们将依次回顾近期房贷政策的演变历程,并在文末提供一些建议供大家参考。
这些政策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19年。2019年8月17日,央行宣布对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进行改革,将LPR的基准从货币市场调整为央行自身的中期借贷便利(MLF)。紧接着,在8月25日,央行紧急发布了一项房贷新规,规定所有新发放的房贷将统一采用LPR作为定价基准。

这是房贷首次与LPR联动,众多观念与规定对于我们理解后续各项政策至关重要,我们不妨逐一阐述。
首先,需明确利率的定价模式;新发放的房贷利率将统一采用最近一个月的LPR作为基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加点计算。各地区的加点幅度可自行决定,但首套房贷利率不得低于LPR,而二套房贷利率则不得低于LPR加60个基点。此外,需注意一点,一旦加点幅度确定后,便不得更改(这一点尤为关键,即便LPR有所变动,加点幅度仍保持不变)。因此,你未来所面临的利率是由两个主要部分所组成,首先是LPR,其次是随后的加减数值,这两者同样至关重要。
第二个关键点涉及重定价机制,即客户与银行商定一个重定价的周期,该周期至少为一年。若选择一年为周期,则意味着每年都会按照既定规则对房贷利率进行调整,通常在每年的1月1日或贷款合同签订日进行。以每年1月1日为例,届时将根据上一年12月20日央行公布的LPR来调整当年度的利率,而附加的利率点数则保持不变。同时,根据央行规定,重定价的周期至少为一年,而对于最长周期则未作明确说明。因此,实际上借款人可以选择不进行重定价操作,即在申请贷款时确定的利率将长期适用,即采用固定利率的方式。
这是第一个LPR转化的政策。
紧接着2019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再度推出了针对现有房贷的转换方案。
顾客需自行决定是否转换,若选择不转换,则将继续按照既定的利率执行,一旦作出选择,便无法进行更改。
若你决定转换,需将现行的贷款利率与2019年12月份的LPR进行相减,计算出的差额与原有新房贷的利率相同,将伴随你终身。如此一来,你的贷款利率将变为LPR与该差额之和。
我的房贷于2019年8月获得批准,那时采用的是基准利率上浮的定价机制。彼时,北京的利率上浮幅度为10%,因此我的贷款利率设定为5.39%。若将此利率转换为LPR,计算方式为从5.39%中减去2019年12月LPR的4.8%,得出的结果是0.59,即我的加点数为59个点,这一数值保持不变。接着,在2020年1月1日,我需要参考上一年12月的LPR,以此为基础,再加上59个基点,重新核算我的利率,后续月份也按照这种方式进行计算。
这标志着政策的首次调整,其目的是将先前基于基准利率打折或上调的定价体系,转变为采用LPR加减点的模式,这种转换是等价的,利率水平保持不变,并无降息的实际意图。因此,我回想起当时许多人询问我是否应该转换至LPR,我的建议是毫不犹豫地转换,绝对不要选择固定利率。基于我的判断,中国已经步入降息的轨道,且短期内这一趋势不会发生改变。观察LPR的走势,我们不难发现它已从2019年的4.85%降至目前的3.85%。不过,对于有房贷的人来说,无需过分关注每月的LPR变动,只需关注重定价日前的LPR即可。以大多数人12月20日的LPR为例,之后的一年都将沿用这个利率。因此,当1月份LPR下降时,许多人会抱怨央行过于吝啬,因为至少在这一年里,他们无法享受到LPR下调带来的实惠。
紧接着,我国遭遇了连续三年的口罩问题、中美关系脱钩、房地产市场的动荡以及地方债务的危机,困难如潮水般接连不断。为此,国家出台了多项旨在刺激房地产市场的政策,包括降低首付款比例、降低贷款利率以及减少额外费用等,但这些政策主要是针对新购房者。这导致那些在高点购入房产的人感到不满,因为所有的优惠政策似乎都只针对那些新进入市场的购房者,而对于我们这些承担高利率的人来说,这显得极不公平。后来,消费者价格指数的走势也变得不理想,众人纷纷抱怨高额的房贷利率限制了消费。随之而来的是一股提前还款的热潮,虽然挤兑现象常见,但反向挤兑在教材中却未曾提及。更有甚者,众多客户开始利用低息消费贷款来置换自己的高息房贷,这不仅给自己,也给整个金融系统埋下了隐患。
社会上呼吁调整存量房贷的声音越来越大。
央行终于在2023年8月31日发布了存量房贷改革政策,无论是央行还是随后商业银行发布的规则,都显得相当繁琐。若非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普通人几乎无法理解。这种复杂性的主要原因是,我们国家的利率定价规则经历了多次变动,而房贷通常都是长达数十年的长期贷款,因此,存量房贷的各类情况极为繁杂,政策也因此变得复杂。我尝试将这一政策用最简单的方式为大家进行解读。
此次政策仅对LPR附加部分进行调整,与LPR本身无关,因此你的LPR数值保持不变(除非存在特殊情况,稍后我将详细说明)。
2022年5月14日之前发放的贷款,若利率高于LPR,则需统一调整至LPR标准执行。
自2022年5月15日起(包括当日),至相关政策正式公布之日止,所发放的各类贷款将统一按照LPR减去20个基点的利率标准执行。
存在一种特殊情况:自2019年10月8日之后发放的贷款,若你居住的城市首套房贷的最低额度超过了之前提到的两个标准,那么应依照较高的那个标准执行。
提及一个特别情况,若在2019年的LPR转换过程中,您选择了不进行转换,那么现在有机会进行更改。更改后的LPR将依照最新发布的版本执行。(需注意,这标志着自LPR制度实施以来,央行首次向公众提供了一次修正错误的机会。)
此外,为何央行选择在2022年5月15日之后实施LPR-20基点的统一调整?这是因为,正是在2022年5月15日,央行对外公布,全国范围内首套房贷利率的下限标准设定为LPR-20基点。
这标志着首次为背负房贷的民众减轻了负担,尽管如此,房地产市场仍在持续探底,国家也接连出台了一系列激励措施。到了2024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在全国范围内彻底取消了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规定。之前我们提到,2004年央行已经取消了所有贷款的额度上限,规定下限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九折。随后,2013年,央行放宽了除房贷之外所有贷款利率下限的限制。最终,到了2024年,央行进一步取消了全国范围内的房贷利率下限。到了2024年5月,中国实现了利率管制的全面解除。
该政策实施以来,除了北京、上海、深圳等少数城市外,绝大多数城市均已取消了最低限度的规定。
存量房贷客户对此感到不满,新房贷利率与现有利率之间的差距似乎还将持续扩大。鉴于此,央行于2024年9月29日再度出台了房贷改革新政策。此次政策的目标显然是永久性地消除新旧房贷利率差距,原因在于该规定的最后一条明确指出,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2019年的旧规定将不再适用,这标志着我们正迈向一个全新的阶段。这个规定比较宏观,咱们得结合各银行的具体政策一起看。
所有现有房贷的利率在转换为LPR加减点后,若加减点数值超过-30基点,则统一调整为-30基点。这一政策不仅适用于已执行LPR转换的贷款,也涵盖先前选择固定利率的贷款,但需先将固定利率转换为LPR加减点形式,再进行减点操作。对于固定利率转为浮动利率的申请,需由客户自行提出。而LPR统一减30基点的调整,各家银行已自动为借款人完成。这个比较好理解,大家不太懂的是下一条。
平均加点值=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本季度LPR平均值
在将来,若你的贷款加价幅度超出全国新发放贷款平均加价幅度30个基点,你便有权向银行提出调整申请。调整后的加价幅度也应比全国新发放贷款的平均加价幅度高出30个基点。至于这一平均加价幅度的计算方法,央行将每季度公布一次全国新发放房贷的平均利率,该利率系通过从该季度每月的LPR算数平均值中扣除得出。
就是以后你自己算,算明白了就找银行申请去。
我带着大家算一次。
10月31日,央行官方网站发布了2024年第三季度的利率平均水平,该数值为3.33%。
随后,在7月、8月和9月,LPR的数值均为3.85%,减去这三个月的数值,总共减少了52个基点,这便构成了第三季度的平均加点幅度。目前,央行已将普遍的利率加点调整至-30个基点,因此计算结果为-30减去-52,等于22个基点。然而,这一数值并未达到规定的30个基点,因此不符合申请条件。
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在何种情形下我们可以提出申请。目前,10月份的LPR为3.6%,若11月和12月的LPR同样保持在3.6%,并且央行公布的第四季度新发放房贷的平均利率为3.1%。
2.9%-3.6%,那3季度的平均加点值就是-70bp,
目前我们的利率已是-30个基点,减去-70个基点后等于40个基点,这个数值超过了30个基点,此时你可以向银行提出申请,要求降低我的贷款利率。
这项政策旨在明确,不论未来新的贷款利率如何下调,都应保持公平,确保存量房贷的利率与新增贷款利率之差始终维持在0.3个百分点,实现存量房贷利率的动态调整,确保两者间的差距始终保持在0.3%。若觉得操作繁琐,预计未来各大银行将推出网络申请服务。届时,你只需在人行公布每季度的平均利率后,通过手机银行向贷款银行提交申请。若审批通过,则表明条件达标;若遭拒绝,则说明条件不满足,这样处理最为简便。
如果你觉得自己算好玩,我告诉你去哪查——
进入人民银行官网,点击“货币政策”下的“利率政策”板块,左侧导航栏新增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加权平均利率”的查询功能,用户可轻松查询,同时也能查看LPR,操作简便,计算便捷。
第三项政策大家都能理解,可是在操作上却感到困惑,因为取消了之前规定的最短重定价周期为1年的限制,现在可以自行选择,是3个月、6个月还是12个月。不过请注意,这里仅允许你选择重定价周期,而重定价的具体日期仍需遵循之前的规则,即1月1日或者贷款发放日,这一点是不允许更改的。
同时只允许你选一次。
网络上的观点纷繁复杂,我想谈谈自己的观点,但这并非对大家的建议。
大家不必过于紧张,担心一旦选择了就无法更改,会伴随你一生。你看之前的政策,比如基准利率转为LPR,每次都宣称这是最后一次,今后不再允许修改,然而在后续的政策出台时,却总是提供了后悔的机会。因此,央行似乎经常提供后悔药。再加上这些政策本身就相当复杂,让人难以理解,所以我推测将来肯定还有修改的可能。
第二点,利率下调过程必然是渐进的,不会出现急速下降,因此无论是3个月、6个月还是12个月,差别其实并不大。关键在于实际利率跟随LPR变动的速度,目前普遍都是按年调整,大家不也都习惯了这样的等待吗?如今我降低30个基点后,利率仍保持在3.9%,参照的LPR则是去年12月的4.2%。
我来说说自己的修改过程,目前来看,我们正处于降息阶段,至少在短期内是这样,因此,我选择频繁重定价,这样我就能尽早享受到更低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鉴于此,我选择了3个月的期限。
有人担忧,若是未来利率上升该如何是好。加息的情况可分为两种,其一便是美国的情况。2022年,美国便开始了加息进程,同年美国房价同比涨幅达到了22%。因此,若我国跟进加息,那应当是在经历了最困难的时期之后。那时,房价的上涨或许会让你对微不足道的利息问题不再关心。还有一种情形,我们可以借鉴俄罗斯的做法,俄罗斯同样提高了利率,现在的基准利率已经高达21%。然而,倘若您已经身处俄罗斯,难道还会对那些微不足道的房产小事感到关心吗?
所以啊,现在能少支付一些利息就尽量少支付,这是至关重要的时刻,能节省下来的每一分都应当尽力节省,得赶紧去消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