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磅重磅!
上海共有产权房又有大动作啦!
非上海户籍将可购沪上共有产权房!
只需满足5个条件~

上海发布了一个重要消息,上海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进行了扩围。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便没有上海户籍,也可以进行申请。
政策依据为《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18〕27 号)。该《意见》将从今年 10 月 8 日开始实施。
什么是共有产权住房呢?
政府和购房人一起凑钱买房,这样购房人在购买时就能支付较少的房款,从而能够买下一套供自己居住的房屋。

上海存在共有产权房,当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行购房时,能够依据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来共同享有房屋的产权。房屋的产权会按照相应比例,由政府和市民一同拥有。
共有产权住房属于你吗?
买房初期,此房子的费用由购房人承担。同时,购房人与政府、住房协会或其他社会非盈利机构按出资份额共同享有该房子的产权。

买房之后,随着收入提升,财富得以积累。购房人能够逐步增加购买产权,一直到最终能够完全占有产权。

上海共有产权房之前的申请条件限制比较大的
只针对上海户籍
现在上海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进一步放开
非沪籍也能申请!
那么上海户籍和非沪籍的申请条件
申请流程哪些有什么区别?
一起来看看吧!
如果你是上海市民
申请条件
本市城镇居民家庭若同时符合下列标准,便可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家庭成员之间存在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且一同生活。
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 3 年,同时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 2 年。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 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 7.2 万元(包含 7.2 万元),人均财产低于 18 万元(包含 18 万元);2 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和人均财产标准按照前述标准上浮 20%,也就是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 8.64 万元(包含 8.64 万元),人均财产低于 21.6 万元(包含 21.6 万元)。
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之前的 5 年内没有发生过住房赠与的行为(家庭成员之间的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单身人士需同时符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一条件,这类单身人士包括未婚的、丧偶的以及离婚满 3 年的人士。男性要年满 28 周岁,女性要年满 25 周岁,这样的单身人士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申请材料
申请人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表,以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本人签名的该申请表。
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其他同住人(指除申请人之外,其他参与住房面积核查或经济状况核定的人员,下同)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其他同住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同时,申请人的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其他同住人的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户籍或居住证明。
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的婚姻状况证明,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若为离婚情况,应提交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也可提交离婚协议书及相应的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有关凭证,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有关凭证,也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住房已被征收(拆迁)的,必须提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凭证,同样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
在岗人员需提供以下内容:单位出具的《从业人员收入证明》;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加盖公章的工资单或者工资签收单。如果是实习、见习人员,同样需提供这些。对于劳务派遣人员,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应提供劳务派遣关系证明。而对于出租车司机,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出租车司机营运信息及收入说明》。
长病假人员需提供单位出具的《从业人员收入证明》;内退人员需提供单位出具的《从业人员收入证明》;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人员需提供单位出具的《从业人员收入证明》;外地离岗人员需提供单位出具的《从业人员收入证明》。
协保人员需要提供以下内容:由户口所在街道(镇)的人保部门开具的证明。
外省市办理离、退休人员以及支内回沪人员需要提供:养老金银行存折的明细,或者是发放部门开具的养老金证明。
现役军人需提供:由所属部队开具的收入证明或者士兵证;倘若属于已转业(复员)或者退伍的人员,就应当提供转业(复员)证明或者退伍证明;
(6)出租房屋人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领取抚养费人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其一,父母的离婚协议;其二,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需要核对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若属于本市非农就业状态的农业户口,就应当提供从业人员的收入证明,以及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或者工资单(条)。
申请人或需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需提供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
拥有机动车辆的人员应当提供以下内容:其一为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其二为机动车辆行驶证;其三为机动车辆情况申报表。
拥有股票的人员需要提供以下内容:由指定交易或结算券商出具的对账单,该对账单包含交易明细。
(3)拥有债券人员应提供:债券凭证;
(4)拥有基金人员应提供:基金对账单;
(5)拥有商业保险人员应提供:保险合同;
拥有本市的非居住房屋或者外省市的房屋(包含非居住房屋),需要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属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还要提供房屋照片以及房屋情况申报表。
拥有公司或企业股份的人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经过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等与公司所有者权益相关的材料。
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支取财产价值超过 60000 元(含 60000 元)须提供合理说明等有效证明材料。
9、其他与经济状况核对有关的材料。
申请人若是烈士遗属,应当提交证明其身份的相关材料;申请人若是见义勇为人员,也应当提交证明其身份的相关材料。
11、同住家庭成员签名的同意申请人申请的家庭协议。
申请人签名的书面文件,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同住人签名的书面文件,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且上述书面文件均同意公示核查结果。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也需要审核其他材料。
申请流程
初审核查
初审公示
初审结果
复审核查与公示
复审结果
初审和复审的中止及后续处理
申请户登录后的复核
抽查
轮候
选房
签订合同及相关附件
不批准的情况上海保障房分为——
廉租房
公租房
共有产权房
动迁安置房
申请对象不能同时申请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房以及公共租赁住房。要先等待其中一种类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完毕,之后才可以申请其他类型的保障性住房。
申请地址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需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置窗口,以此来受理本街道(乡镇)范围内城镇居民共有产权保障房的申请。
共同申请人或单身申请人(即“申请对象”)需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内,向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申请。
这处户口所在地是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申请对象已经把本市的住房出售了,或者是经过征收(拆迁)获得了补偿安置,然而户口却没有迁出原来的住房。
如果在本市有其他住房,就应当把户口迁入本市的其他住房,接着向户口迁入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申请。
如果本市没有他处住房,或者户口暂时无法迁入本市的他处住房,就应当向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共有产权房能卖吗?
除特殊情况外,共有产权房5年后才能转让。
5 年后,当你有买卖房子的需求时,你需要向原先的住房保障机构递交申请以及相关材料。
原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决定进行回购时,会书面通知你。并且在书面通知送达后的 30 日内,会与共有产权保障房房地产权利人签订转让合同。回购价格由你和原住房保障机构共同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据相同地段、相同类型、相同质量的存量二手住房市场价格来确定。原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约定的比例,向你支付相应比例的回购款。
决定不回购的话,书面通知你能够向他人转让。你需要按照《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所约定的比例,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所在区(县)的财政部门缴纳相应比例的转让价款,之后才可以办理共有产权保障房房地产转移登记。
如果你是外省市居民
非上海户籍申请条件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便可申请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
上海居住证积分新增了一条重要性,能够申请上海共有产权房。对于积分达到 120 的朋友,建议他们及时进行申请。
2.在本市无住房;
不能在上海有商品房、共有产权房、经济适用房等各类住房。
3.已婚;
外地户籍需已婚,这与上海限购条件相符。单亲家庭以及单身家庭均不可申请。
4.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
这与上海限购的社保缴纳年限要求一致。
5.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
目前的住房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 15 平方米以下;收入和财产标准是,对于 3 人及以上的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 6000 元以下,人均财产在 18 万元以下。
2 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 20%,即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 7200 元以下;人均财产标准也按前述标准上浮 20%,即人均财产低于 21.6 万元以下。
申请审核
原则上依照本市户籍居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相关规定来执行,并且依据居住证持证人的特点,作出如下规定:
居住证持证人需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家庭的范围限于申请人、配偶以及未婚子女。
居住证持证人申请地点为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在此提出申请。
相关对象申请时需提交诚信承诺,承诺如实申报家庭人口等基本信息,包括婚姻、住房、收入和财产等方面,同时要对申报信息和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违反诚信承诺,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操作方式
进一步增加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供应量。在不影响户籍居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应的情况下,增加房源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证人供应。供应额原则上不少于向本市户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保障对象供应额的 20%。房源供应充足的郊区,可根据辖区房源情况适当扩大供应规模。
当申请家庭数量较多时,会采用轮候供应的方式。居住证持证人工作单位注册地的街道(乡镇)负责初审,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复审审核,并且区住房保障机构会定期组织申请家庭进行摇号排序以及供房选房。
郊区主要依靠区,要将辖区内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房源充分利用起来;中心城区可以申请由市属保障性住房基地来统筹房源,然后实施轮候供应。
供后管理
居住证持证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此住房需用于家庭自住。区住房保障机构不会收取政府产权份额部分的租金。
居住证持证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 5 年的,不可以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也不可以购买商品住房。如果因为特殊情形,确实需要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那么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由区住房保障机构按照申请程序进行回购。对于其他应当回购的事宜,参照本市户籍居民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居住证持证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 5 年,且在本市同期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 5 年,对于自有产权份额部分,能够向其他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条件的居住证持证人进行转让,或者由区住房保障机构进行回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人若要购买商品住房,需先把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转让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证人,或者由区住房保障机构进行回购。将其转让给其他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条件的居住证持证人时,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性质以及政府的产权份额都不会改变。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由区住房保障机构进行回购时,回购价格是原销售价款再加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所计算出来的利息。
政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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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进行了转发,同时发布了相关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