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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4月1日《诉讼费用缴纳办法》施行以来,对于《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收费标准的适用,各法院实际做法存在差异,存在争议。 笔者特此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 探讨纠纷案件诉讼费用的缴纳标准。
在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中,原告的请求是请求确认某房屋的所有权属于某人。 对于此类纠纷的诉讼费用标准,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此类纠纷应以涉案房屋的标准为准。 以价值为标的物的,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相应比例分段累计缴纳; 意见之二是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诉讼费用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缴纳。 此类纠纷需缴纳50元至100元的费用。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是正确区分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 财产案件,顾名思义,是指诉讼标的直接指向财产权利或者利益的案件。 相应地,非财产案件是指诉讼标的指向非财产权益的案件。 离婚、侵犯姓名权、知识产权、劳动争议、行政案件等案件显然属于非财产案件。 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至第(六)项的规定来看,此类非财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交纳原则是:主要按案交纳但涉及赔偿金额或纠纷金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缴纳费用。 从这个角度来看,房屋确权纠纷不属于典型的产权案件。 此类纠纷是当事人之间因标的物权属的设立、内容、归属等而发生的纠纷。 本案中,原告仅请求确认其对某房屋的所有权,其主张不涉及诉争金额。 笔者认为,不涉及标的额的房屋确权纠纷,应归为非产权案件。
其次,原告在诉讼中并没有涉及争议金额,所以分期支付多少金额、按比例支付多少就成了一个现实问题。 如果采用意见1的做法,如何确定目标量就成了问题。 确定标的金额的公平合理的方式是进行房屋价值评估。 但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必须进行房屋价值评估。 这种做法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不利于房屋所有权。 人们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原告仅请求法院确认其对某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要求对方赔偿或支付、返还款项。 按标的额缴纳诉讼费用的做法,使得法院很难为了增加法院数量而向当事人多收诉讼费用。 收入怀疑。
第三,诉讼费用的缴纳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近年来,房价不断上涨,大部分房产都可谓身价不菲。 尤其是在一些大城市,房价对于很多家庭来说都是天文数字。 诉讼费用按照房产价值按比例收取,这对于房屋确权纠纷当事人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而且,最终的房产权属确认结果也不能给原告带来实质性的额外利益。 如果他的房屋所有权受到侵犯,业主本人就是受害者。 过高的诉讼费用可能会导致业主懒于行使诉讼权利。 明确房屋产权归属。 因此,按照房屋价值的比例收取诉讼费用对于诉讼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这种做法也是不合理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无论从现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角度,还是从法理和当事人诉讼便利性角度,房屋权属确权纠纷案件诉讼请求中不涉及具体标的额的,应当具体案件处理。 支付法庭费用。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