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安享晚年
两位老人将自己
三套动迁房的产权份额
赠与给儿子一家
然而房屋过户后
儿子不仅没有尽孝
而且还因推倒母亲
被判处刑事处罚
这种情况下
老人可以要求撤销赠与吗
案/ 情/ 回/ 顾
贾老伯和沈老太年事已高,即将迈入九旬。他们膝下子女众多。在2005年8月,他们位于浦东新区的住宅不幸被拆迁,根据相关政策,他们有权获得四套拆迁安置房。鉴于贾某某是他们的独子,两位老人商议决定,将其中三套安置房的产权份额赠予贾某某及其家庭。他们寄希望于此举能换取晚年生活的照料。贾某某一家对此表示了赞同。不久之后,依照老人的意愿,这三套房产的产权已经正式注册在贾某某以及他的妻子和女儿的名下。
然而,产证手续办理完毕后,贾老伯与沈老太并未享受到憧憬的晚年时光,仍旧需为贾某某一家操持日常饮食与起居。更令人遗憾的是,当两位老人身体不适时,贾某某一家并未给予任何经济上的支持。令人愤慨的是,2022年8月,贾某某甚至将沈老太推倒,导致其受伤,最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管制。
2019年3月至2021年3月,贾老伯分多次将超过40万元的养老金交由儿媳张某某代为保管。然而,当贾老伯要求张某某归还这笔钱时,却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贾老伯将此事告上了法庭。法院最终判决,张某某需向贾老伯归还42.2万元。即便在强制执行阶段,张某某依旧未将这笔钱款归还。
为了追讨应得的财产权益,2023年9月,两位年迈的长者将他们的儿子及其家庭成员三人告上法庭。他们指出,贾某某及其妻子和女儿三人未能履行赡养责任,且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他们生活上的困境以及身心上的伤害,因此他们请求法院取消对三套房产产权份额的赠与。
贾某某及其家人声称,自2006年以来,他们始终在赡养并照料双亲,沈老太所受的身体伤害并未构成严重伤害,并且即便贾某某所接受的赠与部分被取消,其妻子和女儿的份额也不应被取消。
法/ 院/ 判/ 决

浦东法院审理后判定,两位原告作为私有房屋的拆迁户,对涉案的三套安置房拥有相应的产权比例。不过,两位原告选择放弃了这些产权比例,并将这三套房屋的所有权全部过户至三位被告名下,这被视为两位原告对三位被告的赠与行为,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赠与协议正式成立。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表明,被告贾某某将原告沈老太推倒造成伤害,这一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严重侵犯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此外,民事判决书亦显示,原告曾向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归还钱款。然而,自该案判决生效至今已超过一年,被告方仍未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这也使得其履行与接受赠与相应的赡养义务的情况难以得到证实。
两原告将房产的一部分无偿转给了三被告,按理说三被告应当倍加珍惜,然而他们并未履行受赠者应有的赡养责任,严重损害了赠与人应有的权益。此外,两原告向三被告提供安置利益,这一行为是出于与父母子女的关系,并非单独针对其子女的配偶和子女进行。基于此,浦东法院最终裁定取消两原告对三被告赠与三处房产产权份额的决定。
三被告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遂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并驳回了他们的上诉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正式生效。
法/ 官/ 说/ 法
董迪思法官,浦东法院外高桥人民法庭的审判员,指出:孝道乃百行之本,自远古时代起,孝顺便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孝道文化的精髓在于养老、尊敬和敬爱长辈。
在现实生活中,众多年长者倾向于将个人财产、住宅等资产无偿转给子女,期望以此获得子女的赡养。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赠与人于特定条件下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若子女作为受赠者,负有赡养责任却未履行,那么作为赠与者的老人便可以行使撤销赠与的权力。
法官提出,若年长者打算将自己的资产无偿转让给后代,宜订立一份书面赠与合同,明确居住权、子女的赡养责任等关键事宜,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此外,子女亦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对长辈在经济、精神及生活等方面提供必要的照料和支持,以实际行动体现孝顺并回馈长辈。(文中涉及的人物均为化名。)
法/条/ 链/ 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 规定,若受赠者出现以下任一情况,赠与人有权取消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有权在得知或理应知晓撤销原因后,于一年内行使其撤销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 规定,若被执行人未在判决、裁定或相关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金钱支付,需额外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此外,若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其他义务,也需缴纳相应的延迟履行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