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四五”规划期间,我国面对诸多挑战,成功推动了财政经济的稳健增长,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同时在税收法治建设领域实现了重大突破。面向“十五五”规划,我们应如何打造与新兴发展格局相匹配的现代财税体系?首先,必须以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为基础,致力于改变税收收入在整体收入中比例偏低的现状;其次,要重塑“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现代税收制度框架;特别地,应通过消费税的改革来激发地方财政的生机与活力——将征税环节后移至消费环节,并将征税权下放至地方,同时,协同推进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的整合工作,共同构建起支撑地方财政的三大支柱。
“十四五”财政经济发展状况的简要回顾
在“十四五”规划期间,我国的国家整体实力和民众的生活质量持续增长,同时,积极的财政政策效果尤为突出。
在“十四五”规划期间,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面临了公共卫生事件、贸易争端等多重内外部压力与挑战,但整体态势持续保持稳定并向好的方向发展。相较于2021年,2024年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GDP)以及人均GDP的增长率均接近15%,国家整体实力持续增强,民众的生活质量逐步提高;当年的人均GDP达到了1.35万美元,这一数字已逼近世界银行预测的1.4万美元,即世界高收入国家门槛;在产业构成上,第三产业贡献的比重保持稳定并略有上升,其增加值占比大约为56.7%。
在财政收支领域,较之2021年,我国的财政支出规模已突破28万亿元,其增长幅度约为15.85%,这一增幅几乎相当于同期财政收入增幅的两倍。税收收入的绝对值维持相对稳定,同时,其在GDP中的占比下降了约2个百分点。减税降费政策不仅惠及企业,也利于民众,而积极的财政政策在稳定经济增长和促进发展方面的支撑与保障作用亦在持续增强。
在“十四五”规划期间,我国陆续完成了增值税、印花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的立法工作,税收法定主义的构建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国家财政的现代化治理能力和水平实现了新的提升。
在“十五五”期间,我国财政经济得以进一步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得益于物价和地方土地市场的稳定运行,这为相关领域的持续进步提供了广阔的天地。
物价作为影响财政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对民众的理性预期产生直接影响。在2021年至2024年间,我国年度消费者价格指数(CPI)的涨幅依次为0.9%、2%、0.2%、0.2%。总体来看,物价水平保持稳定。鉴于外部因素的冲击以及我国强化内需循环的必要性,202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将居民消费价格涨幅的目标从往年设定的3%下调至2%。这为我国在“十五五”规划期间提供了政策上的便利,使得积极财政政策的焦点得以从供给侧向需求侧转移,从减税降费措施转向提升财政赤字规模以及优化税收优惠政策。
观察地方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变化趋势,可以发现,尽管在2021年至2024年期间呈现出连续的下降趋势,但下降幅度逐年减小。“十五五”规划期间,有望实现底部反弹,重新恢复增长势头,步入规模和质量同步提升的健康发展路径,加速构建房地产开发的新模式,更有效地满足民众对于“理想住宅”的期望和需求,同时,也将更好地对地方及国家财政起到支撑和稳固的作用。

总体来看,在“十四五”期间,我国财政经济领域遭遇了诸多艰难与挑战,但发展的韧性得到了显著提升;同时,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得到了加强,品质也在持续提高。这些成就为我国在“十五五”期间继续深化财政体制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利支撑。
“十五五”期间深化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三点思考
首先,遵循党的二十大报告的指导,坚定树立系统思维;其次,对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财政改革成果进行全面归纳和总结;再者,致力于为“十五五”规划的制定与执行提供有力支持;同时,提升财政改革的战略高度、预见性和科学性;此外,确保微观经济主体对重大财税改革有充分的预期;还须促进财政改革与市场的深入交流;最后,避免财税政策临时性的使用。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在2003年作出决策,决定推行城镇建设税费改革,并在条件成熟时对不动产征收统一规范的物业税,同时取消相关收费项目。尽管2011年,我国在上海和重庆两地启动了房产税改革的试点工作,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该改革并未能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全面推广。这种在战略层面“培养”新税种的设计方案,理应进行深入思考,并纳入我国财税体系改革的中长期规划之中。具体分析,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资本和人才的跨国流动愈发频繁,竞争也愈发激烈,我们有必要学习英欧等发达国家在吸引高新技术人才方面的经验,采取疏导与堵塞相结合的策略,提前做好准备,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处理退籍等事宜时所需的税收调节措施。
其次,需持续提升税收在GDP、财政收入以及地方财政收入中的占比,以更有效地发挥税收在规范性、法治性财政收入筹集方面的主导作用。相较于2021年,2024年我国税收占GDP的比例未超过13%,且下降了近2个百分点,与世界主要经济体相比处于较低位置,这在客观上限制了我国财政治理效能的全面发挥。税收收入占比偏低,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引发物价水平下滑、地方债务规模扩大、地方财政对中央转移支付的依赖性增强等一系列问题。鉴于此,在“十五五”规划期间,我们必须采取措施,扭转税收收入占比偏低的局面,推动财政经济实现良性循环和持续增长。
一方面,需遵循“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少优惠”的现代最佳税制构建原则,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规范化管理;同时,对“内卷式”竞争进行综合治理。在国内,要确保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出决定性作用;而在国际层面,则需努力减少贸易摩擦,并更有效地维护我国的财政权益。
另一方面,需加速建立与新经济形态相匹配的税收体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应推动消费税征收环节的延后,并逐步将相关权限下放至地方。作为一种间接税,相较于所得税等直接税种,消费税在征收管理上更为便捷,同时在财政收入筹集方面展现出较强的灵活性。实施消费税并适当降低地方税率,有利于与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合并为地方附加税的改革措施相配合,从而填补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地方主要税种空缺的不足。
具体而言,首先在经济服务化领域,需紧跟我国服务业经济迅猛增长以及经济结构不断优化的步伐,与营改增政策后实行的货物及服务税制相协调,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将更多与现有消费税税目相对应的服务增值部分纳入其中。其次,在绿色化领域,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近年来崛起迅速,发展势头强劲,正处于蓬勃发展的阶段。2025年第一季度,新能源汽车的产销量增长均接近50%,其在国内乘用车市场的份额高达49%,标志着该行业正处于迅猛发展阶段。新能源汽车的广泛推广,显著减少了约三分之一消费税收入的成品油消费税部分。此外,众多新能源汽车在购置税缴纳阶段以及车船税等保有阶段,均可享受不同层度的税收减免政策。在“十五五”规划期间,应遵循油电平等税收待遇的公正原则,分阶段设立针对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的终止条款和退出策略,以确保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发展能够逐步回馈财政,尤其是地方财政。此外,还应对新能源汽车等车辆,根据其行驶里程逐步实施里程消费税,以避免其成为道路使用的无偿受益者,从而实现道路使用成本在各类能源使用者之间的公平分担。同时,我们正逐步对风景等绿色可再生资源征收资源税。此外,鉴于我国老龄化趋势下民众对健康生活的关注度不断提升,我们借鉴国际做法,正研究开征糖饮料消费税,旨在通过这种“未病先防”的策略,对糖饮料实施寓禁于征,以此既增加医疗支出的收入,又实现减少支出的双重效益。如此一来,对于绿色新兴产业等领域的里程消费税、糖税等新增税收改革措施,将交由地方先行试点,与风光资源税、地方附加税等其他税种一同构建起地方税制体系的核心支撑,即“三驾马车”,从而充分发挥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财税体制创新潜力以及治理效能。
第三,需进一步强化财税政策与货币、产业等关联政策的协同效应。观察“十四五”期间我国新能源汽车等行业的迅猛发展,可见实质性财税扶持至关重要。然而,对限行、限购等限制性政策的适度放宽,以及“双积分”等激励措施的作用和影响,亦不可忽视。在“十五五”规划期间,我们需在育儿补贴等激励生育的政策领域,深入运用行为财政学的理论,将现金补助与托育服务等多种补助形式进行有效结合,以此不断提升新时代财政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