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父亲未付抚养费,儿子成年拒赡养,现父亲离世咋分遗产?

2025-07-11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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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事后,父亲未曾向儿子支付过任何抚养费用;儿子成年之际,毅然决然地拒绝了对父亲的赡养,自此父子关系中断长达三十余载。时至今日,父亲不幸去世,久未谋面的儿子提出要分割遗产,那么法院将如何作出判决呢?

1983年,郭某与何某喜结连理,翌年,他们的儿子小郭降临人世。然而,在经历了六年的婚姻生活后,这段关系最终走到了尽头。

1989年,他们结束了婚姻关系,法院判决由何某抚养小郭,并要求郭某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然而,在随后的三十多年间,郭某似乎从人间消失,既未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也未曾探望过小郭。因此,小郭在学业、成长以及医疗等方面的开销,全部落在了母亲的肩上。

在2005年,郭某与谭某再次结为连理,他们携手购置了一套位于上海的住宅。

2019年,郭某不幸病情恶化,最终离世。在他病情严重的时候,谭某无微不至地照顾了他的日常生活。至于小郭,他是在接到法院的通知后,才得知父亲已经去世的消息。

在法庭之上,双方对于遗产的分配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谭某与小郭各自坚持己见。

小郭的儿子表示:“这不公平!整整30年,他从未照顾过我,我读书、就医的费用都是母亲东拼西凑借来的。如今他离世了,他的妻子却意图独占所有遗产。”

谭某的妻子表示:“在这5年的时间里,我始终在悉心照料他的病痛,然而我的儿子却未曾主动联系过一次。如今却要争夺遗产,这良心究竟何在呢?”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责任是独立存在的。子女有法定的赡养父母的责任,即便父母之前没有履行抚养的职责,这一赡养义务也不能被免除。依据法律规定,在遗产分配的过程中,那些未履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得到较少或者不分配。

在本案中,谭某对郭某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支持承担了主要责任,并在处理郭某后事的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理应获得较多份额;而小郭在履行赡养责任方面有所疏忽,既未给予经济上的援助,又缺少必要的情感关照,因此应当不予分配或仅分配少量份额。

考虑到小郭未能尽到赡养责任,这主要是因为郭某在未成年时期未能履行作为父亲的抚养职责,从而造成了家庭情感的缺失,因此,对小郭的财产分配应适当减少,而不是完全不予分配。

法院最终作出裁决,该房产的80%由谭某继承,而小郭则继承其中的20%。

父子遗产分割争议_上海房产赠与非亲属_法院判决赡养义务与遗产分配

亲情并非简单的数学计算,其中并不存在绝对的公正;法律并不鼓励人们采取“以眼还眼”的态度。即便父母在抚养方面有所疏忽,子女仍然有责任去赡养他们。在财产分割的过程中,法院会全面考虑双方在责任履行上的表现以及是否存在过错。

近期,这一议题在上海本地热搜榜上高居榜首,众多网民对该裁决给予了肯定,认为其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又兼顾了情感的考量。据新闻坊报道,----

赠房后女儿不尽孝

能撤销赠与吗

这对年逾古稀的夫妇生活颇为拮据,他们将自己的住房转给了女儿照料,表面上是交易,实则是一种馈赠。然而,在房产过户之后,女儿并未履行赡养义务。近期,湖南省张家界市发生的一起案件,涉及这一对老年夫妇将房产过户给女儿却未得到赡养的情况,引起了广泛关注。

陈爷爷与张奶奶是一对夫妻,他们共同抚养了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不幸的是,2016年,张奶奶突然出现了肢体活动障碍,经过检查,她的身体状况极为严重,已经达到了高度残疾,日常生活完全无法自理。自那以后,这对老夫妇一直未能与儿子取得联系。女儿小陈在上海安了家,只回家探望过一次。因此,两位老人在子女的经济、生活和精神赡养方面都未能得到满足。2023年,陈爷爷年纪渐长,照看张奶奶的负担日益加重,他渴望女儿小陈能回来照顾他们两位,同时承诺会将价值60万元的房产过户至小陈名下。

2023年10月,陈爷爷在两位亲属的见证下订立遗嘱,决定将名下房产转给小陈,并在遗嘱上亲自签署了名字。紧接着,陈爷爷夫妇与小陈签署了房屋买卖协议,并完成了房屋过户的申请登记。在此过程中,小陈并未承担房屋过户的相关费用。手续办理完毕后,小陈以处理工作事务为由返回上海,并答应将尽快辞去工作,返回家中。然而,六个月的时间已经过去,小陈仍旧没有主动与父母取得联系,也没有表现出关心,他以工作繁重、无法抽出时间为借口,拒绝返回家中。

在2024年5月,这对夫妇向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旨在取消对小陈的赠与行为,并要求小陈将房产归还。

法院审理过程中认定,尽管夫妇双方对房产已设立遗嘱,但继承人尚未离世,因此继承程序尚未启动,本案件应定性为赠与合同。另外,尽管双方已签署房屋买卖协议,但实际执行的是赠与合同,而在赠与合同中,双方并未就撤销赠与事宜作出明确约定。据此,争议的核心在于,夫妇双方提出的撤销赠与合同请求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

在本案中,小陈作为子女与受赠人,都承担着赡养的责任。然而,他的母亲张奶奶因瘫痪卧床已超过八年,而小陈长期在外地任职,既未履行照料和陪伴的职责,也未在经济上提供帮助,这表明他并未履行赡养义务。因此,根据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条件,夫妇二人提出撤销赠与合同,既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律依据。综合考量,法院裁定取消夫妻双方在2023年10月份签订的住宅交易协议,并要求女儿小陈在十天内归还该房产。小陈对此不满,遂提出上诉。然而,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驳回了她的上诉,并坚持了原判。相关信息来源于中国普法。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若受赠人出现以下任一情况,赠与人有权取消赠与:(一)对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二)对赠与人负有抚养责任却未履行;(三)未履行赠与合同中约定的责任。赠与人行使其撤销权的期限为自得知或理应得知撤销原因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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