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携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共同承办的第十七届高峰论坛——中国经济增长与周期研讨会,以及中国城市生活质量指数的发布会,在北京成功举办。
李建伟,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和文化发展研究部部长,强调指出:需迅速开展遗赠税的相关研究并尽快出台政策,以减轻财富分配不均的趋势及其在代际间的传承对民众财产性收入差距带来的消极影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作为一家直属国务院的综合性政策研究和决策咨询机构,承担着此类研究任务。
在此背景下,北京律师秦嘉泽的团队,对美国在遗产税和赠与税方面相对完善的制度进行了简要阐述,并介绍了美国富豪如何进行遗产税的规避策略(若我国未来实施遗产税制度,有很大可能性会参考美国的相关法律,并结合我国的社会制度特色进行综合考量)。
一、美国遗产税制度
美国的税收体系与我国的税收体系存在差异,在美国的税收体系中,个人收入和资产往往难以被隐瞒——这一特点正是美国遗产税制度得以实施的基础条件。
美国对个人遗产征收的税项涵盖了所有遗产,包括全球范围内的财产。税率介于18%至50%之间,且遗产价值越大,税率也随之上升。然而,这种税收仅适用于将遗产留给子女的情形,若遗产通过遗嘱等方式全部转给配偶或父母,则无需承担高额的遗产税。
一些富裕人士为了规避前述遗产税的规定,在离世前便将个人资产无偿转赠予其子女,联邦法院在察觉到这一现象后,迅速颁布了赠与税新规——即对于生前进行的赠与行为,同样需要按照遗产税的标准进行征税。
在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中,直系亲属间的房产继承与赠与通常无需缴纳相关税费,但若涉及赠与,则必须按照房产评估价值缴纳一定比例的契税(介于3%至5%之间),而对于其他非房产类财产,若未发生过户,则基本上无需进行纳税申报。至于股权的过户情况,则属于特殊情况,此处不予详述。
二、美国富人规避遗产税方式

美国富豪们规避遗产税的策略包括以下几种:首先,他们通过逐年使用免税赠与额度进行分批赠与;其次,他们设立不可撤销的人寿保险信托(ILIT);再者,他们进行慈善捐赠;此外,他们还会创建家庭有限合伙制(FLP);最后,他们还会运用信托的方式进行规避。
以下进行简单的解释:
首先,可以充分利用个人每年的免税赠与额度;其次,在生前逐年向子女赠与一定数量的财产,直至全部赠与完毕;再者,在每人每年免税赠与额度为15000美元的前提下,夫妻双方合计可以免税向子女赠与共计30000美元。
第二种方式,即通过购置人寿保险来实现税收减免,例如,富裕阶层可在生前购置价值一百万美元的人寿保险,待其离世后,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其子女支付一百万美元的赔偿金(或许还会包含利息)。
第三种方式是慈善捐款,这种方式主要是通过向慈善机构进行捐赠,并让自己的子女在该机构内担任职务,以合理的薪酬水平为子女安排工作,从而在子女终身所获得的薪酬总额上规避遗产税。
第四种情况,指的是在生前设立家族有限合伙制,前提是生前与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商议并创建家族合伙企业,共同从事某一特定行业。
将个人资产纳入家族共同经营,并借助合伙企业的资产和股份来确保其身后遗产归属于家族合伙,子女仅能享有家族合伙年度分红的一部分。
第五种类型,即企业信托,在国内可谓是家喻户晓。实际上,信托的核心在于,在富人生前,他们与信托机构达成一项协议,将自身所有财产悉数移交给信托机构进行管理和运作。即便富人身故,信托机构仍需继续负责财产的管理和运作。与此同时,信托机构还需每年向富人的子女分配红利。
观察上述避免遗产税的方法,其本质在于在富人和子女之间构筑一道屏障,以阻止财富直接从富裕阶层流向子女,子女则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定期的、持续的收益。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的税收体系,特别是针对信托公司等实体,持续地进行着调整。事实上,遗产税可被视为美国国家与富裕阶层之间的一种“智慧较量”。自美国实施遗产税的200年间,这种不断变化的博弈从未间断。即便是特朗普和巴菲特,时至今日仍可能因此受到联邦法院的质询。
在我国,遗产税的实行与否,从个人立场来看,似乎是一种不可避免的发展方向。对于高净值人群来说,财富的跨代传递问题始终是他们面临的一大挑战,这要求他们必须综合考虑众多因素,比如财产的当前状况、是否存在移民意向、税收政策等。若读者对此有特定需求,不妨通过私信详细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