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码民法典房地产篇:居住权新规及住宅产权自动续期保障

2025-06-05      来源:网络整理   浏览次数: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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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码民法典 | 房地产

01

新增设立“居住权”,

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新规链接:《民法典》第366-371条

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宏伟目标,而此次《民法典》的颁布则首次在法律范畴内明确了居住权的定义,即居住者根据合同约定,对他人住宅拥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赋予旨在满足其生活居住需求。此举使得公共租赁住房的居住者、养老以房的人群等群体能够享受到更加完善的住宅保障。

关于“居住权”的设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且该权利可无偿获得,但不可进行转让或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除非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一旦居住权到期或居住权人去世,居住权将随之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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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产权自动续期,

保障住宅稳定的“定心丸”

新规链接:《民法典》第359条

众所周知,在我国,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居民仅拥有使用权而非所有权。业主对于房屋本身拥有永久产权,然而对于房屋底下的土地,他们仅享有70年不等的使用权。此次《民法典》对住宅土地使用权做出了“自动续期”的规定,这表明民众关于70年产权的主要顾虑得到了妥善解决。

住宅用地,即供居住使用的土地,通常是指商品住宅所依托的土地,其使用权通常为70年;相对而言,公寓和写字楼大多采用商业用地或工业用地,其使用权年限则各不相同,通常为40年至50年;至于小产权房,则多数建立在集体土地上。依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住宅用地的使用权能够自动延续,而其他非住宅用地的处理则需遵循法律的具体规定。目前,尚无法律条文允许非住宅用地自动续期,因此,商业用途和工业用途的土地并不享受这一优惠。

03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

落实“三权分置”土地改革

新规链接:《民法典》第243条、330-3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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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民法典》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进行了优化,实施了农村土地承包“三权分置”的改革措施。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过去农村村民的住宅仅被视为地面附着物之一进行补偿。而《民法典》将农村村民住宅从地面附着物中区分出来,作为独立的征收对象。在原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以及社会保障费用之外,额外增加了村民住宅的补偿费用,并将其纳入法定的补偿范畴。同时,法律还明确规定,必须及时且足额地支付这些补偿费用。

《民法典》新增了关于土地经营权的条款,同时取消了耕地使用权不可抵押的规定,这样做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土地经营权进入市场的需求。

04

明确小区业主权利,

实现小区事务“业主自治”

新规链接:《民法典》第271-296条

业主大会的召开不易,业委会的选举同样困难重重;公共维修资金长期闲置在账户中;小区的道路、绿地、车库、车位归属不明,究竟归属何方;业主共有区域的经营利润全部落入物业手中……针对现行《物权法》在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种种难题,此次《民法典》中已逐一进行了明确规定:首先,要求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负责对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提供指导和帮助。其次,对业主共同决策的事项进行适度简化,尤其是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决策的投票门槛进行降低,并且增设了在紧急状况下动用维修资金的特殊流程。此外,民法典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方等,通过使用业主共有部分获得的收益,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归业主共同所有。此次立法对业主共同决议的投票要求进行了适度调整,使得小区事务的“业主自治”得以真正落实。

《民法典》的发布标志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一个重大进展,未来它将对房地产交易、租赁、抵押、居住环境以及物业管理等领域产生深远影响,顺应新时代经济的迅猛发展,同时针对社会问题和法律空缺进行填补和优化,对于我们当前和未来的幸福生活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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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萍律师担任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同时也是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信访接待的律师顾问团成员,并担任上海市普陀区交警支队的调解委员会一员,此外,她还为上海市普陀区企业服务中心提供咨询服务。

崔律师在法律服务领域耕耘多年,积累了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广泛的实践经验,恪守“诚信为本、勤勉敬业”的职业准则,秉持“追求客户合法权益最大化”的服务宗旨,获得了众多客户的广泛好评。

服务领域涵盖但不限于房地产相关争议、婚姻家庭法律问题、交通事故案件、劳动权益纠纷、债权债务关系、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以及各种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同时提供刑事辩护服务;以及企业法律事务的全方位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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