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余东明 张海燕
上海某男子王某甲在离世前立下亲笔遗嘱,规定其名下房产、存款等财产应全部由其妻子路某继承。王某甲逝世后,路某意图继承房产,遂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望通过调解实现房产的过户。然而,令人意外的是,法院近期在审理过程中并未批准她的这一诉求。
王某甲去世之际,其法定继承人依次为配偶路某、年仅五岁的小女儿王小某、二十岁的大女儿王某乙,以及父亲王某丙。王某丙不仅享有稳定的退休金收入,而且主动放弃了继承权。
尽管王某甲留下了亲自书写的遗嘱,然而房产交易中心未能确认遗嘱的真实性,因此不能仅依据这份遗嘱来办理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
路某和王小某作为原告,王某乙与王某丙担任被告,他们向普陀区法院提起诉讼,目的是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完成王某甲名下房产的过户流程。在诉讼过程中,王某丙明确表态,愿意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权,并退出此案。
普陀区法院指出,王某甲将个人所有财产全部赠予配偶,却未为无生活来源的小女儿预留应有的遗产份额。尽管路某作为母亲对王小某负有法定的抚养责任,然而王小某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个体,其名下并无任何财产,这使得她在未成年阶段难以保证拥有持续且稳定的经济收入和生活保障。若依照继承人的遗愿和原被告的意愿直接进行调解,则有可能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向涉事方进行法律解释和道理阐述完毕后,法院特地邀请了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的社工,担任儿童权益的法定代表,全权代表王小某参与本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
经过协商,路某承诺将小女儿应得的房产权益保留,并且考虑到公平原则,也为大女儿保留了相应的份额。最终,调解结果确定,涉案的两处位于上海的房产将由两位女儿平分继承。继承完成后,这三名母女将共同拥有房屋产权,而其他资产则由路某继承。
协议达成后,儿童权益的代表人与路某、王某乙一同前往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屋过户的相关手续,从而确保了未成年人的权益得以真正实现。
遗嘱的制定,尽管遗嘱人有权自主决定财产的分配,然而遗嘱的自由并非毫无约束。法律规定,遗嘱中必须为那些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一定比例的遗产,这一规定体现了继承制度在扶助老人和养育幼儿方面的作用,同时也是法律对特定群体所展现的人文关怀。承办法官指出,在本案中,社会工作者的角色是儿童权益的法定代表,他们全程参与了诉讼,不仅在法律领域坚定地捍卫了儿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在日常生活和心理层面给予了专业的帮助,全方位地确保了未成年人财产和身份权益的完整保障。
为积极应对社会关注、推广法律常识,普陀区法院携手普陀区妇联共同成立了“少年家事巡回审判站”,并编制了《涉未成年人家事纠纷法律问答》一书。该书以简洁明了的问答形式,向公众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有力地促进了未成年人权益的全面保障。
